
繼(財預[2008]10號)文件之后,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再次印發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配套文件——《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8]28號)。該《辦法》分5章,共41條對企業跨地區經營企業所得稅的預繳和匯算清繳,分支機構分攤稅款比例以及稅務機關的具體征管方式給予明確,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以下稱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匯總納稅企業(以下稱企業),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辦法。鐵路運輸企業(包括廣鐵集團和大秦鐵路公司)、國有郵政企業、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包括港澳臺和外商投資、外國海上石油天然氣企業)等繳納所得稅未納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圍的企業,不適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