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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建立權責發生制
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的重大決策部署,確保政府會計準則 制度在交通運輸領域全面有效實施,根據《政府會計準則第 5 號 ——公共基礎設施》(財會〔2017〕11 號)和《關于進一步做好 政府會計準則制度新舊銜接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核算的通 知》(財會〔2018〕34 號),結合交通行業實際,現就進一步加 強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政府會計核算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是政府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科學合
理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資產,對建立
權責發生制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使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
更好服務發展、造福人民具有重要意義。必須堅持以習近平新時
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
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緊緊圍繞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
財務報告制度改革的總體目標和任務,扎實推進公路水路公共基
礎設施會計核算,全面反映公路水路資產“家底”,夯實政府財
務報告、部門決算報告和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報告的核算基礎,
2
為加快建設交通強國,推動交通運輸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提供基礎保障。
二、關于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的確認
(一)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的界定。
本通知所稱的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是指各級行政事業單
位為滿足社會公共交通運輸需求所控制的,承擔管理維護及相應
后續支出責任的公路、航道、港口、運輸站場等有形資產。
獨立于公路水路基礎設施、不構成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使
用不可缺少組成部分的養護管理用房屋建筑物、設備、車輛,不
對社會公眾開放的公務碼頭,不再提供公共服務的公路水路設施, 其會計核算適用《政府會計準則第 3 號——固定資產》,納入單 位固定資產管理。
(二)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的記賬主體。
各地應當根據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管理體制,按照“誰承
擔管理維護職責誰記賬”的原則并結合直接承擔后續支出責任情
況,合理確定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的記賬主體。
中央委托地方承擔管理維護職責的,由地方具體承擔管理維
護職責的行政事業單位作為相應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的記賬主
體。
對于車輛通行費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且相應的債務由
政府償還的政府收費公路(包括存量的政府還貸公路),由負責
編制通行費支出預算的單位作為記賬主體;對于車輛通行費未納
3
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且相應的債務由企業償還的其他收費公
路,暫由企業入賬。
相關會計主體對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的確認應當協調一
致,確保資產不重復、不遺漏。
三、關于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的構成
(三)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的構成。
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包括公路公共基礎設施、汽車客運站
公共基礎設施和水路公共基礎設施。
公路公共基礎設施包括公路用地、公路(含獨立公路橋梁、
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及構筑物、安全設施、服務設施、綠化工
程、通訊設施、收費設施、監控設施等。
汽車客運站公共基礎設施按照車站規模分為等級站、簡易車
站、招呼站,等級站主要包括場地設施、站務用房、生產輔助用
房、安全與服務設施;簡易車站主要包括場地設施、站務用房、
安全與服務設施;招呼站主要包括車輛停靠設施和候車設施。
水路公共基礎設施包括航道公共基礎設施、沿海航海保障公
共基礎設施和港口公共基礎設施。航道公共基礎設施主要包括航
道、通航建筑物、航運樞紐、航道整治建筑物、航標、其他助航
設施。沿海航海保障公共基礎設施主要包括航標、其他導助航設
施。港口公共基礎設施主要包括碼頭及附屬設施、防波堤、護岸、
錨地。 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資產構成見附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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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關于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的初始計量
(四)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初始計量的原則。 對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新增的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應 當按照《政府會計準則第 5 號——公共基礎設施》的規定進行初 始計量。
對于尚未入賬的存量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在《基本建設 財務管理規定》(財建〔2002〕394 號)施行之后建成的,一般 應當按照其初始購建成本入賬;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施 行之前建成的,應當按照財會〔2018〕34 號文有關規定確定初始 入賬成本。分屬于不同會計主體的同一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
初始入賬成本的確定應采用相同的方式。
對于天然航道和無償劃撥的土地不進行價值核算,應當設置
備查簿進行登記。 對于已按財會〔2018〕34 號文有關規定入賬的存量公路水路 公共基礎設施,其初始入賬成本無需調整。
(五)重置成本標準的確定。
按重置成本作為初始入賬成本的存量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
施,其重置成本標準應當按以下權限確定:
中央交通運輸行政事業單位承擔管理維護職責的公路水路
公共基礎設施資產重置成本標準,由交通運輸部所屬一級單位負
責制定,報交通運輸部備案。
中央委托地方承擔管理維護職責的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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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的重置成本標準,由地方負責制定。
國道、省道、地方航道公共基礎設施的重置成本標準,由省
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縣道、鄉道、村道,以及地方港
口、汽車客運站、沿海助導航設施的重置成本標準,由省級交通
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明確制定單位。
(六)重置成本標準參考因素。
確定重置成本時,結合定額標準確定外,還應充分考慮影響
重置成本標準的因素:
公路應主要參考地形、技術等級、路面寬度、路面材料類型;
汽車客運站應主要參考結構類型、規模;
航道應主要參考技術等級;
通航建筑物和航電樞紐應主要參考技術等級;
航道整治建筑物應主要參考結構類型、規模;
航標應主要參考結構類型、規模、尺寸、航道等級;
其他助航設施可參考結構類型、規模;
碼頭及附屬設施應主要參考分類構成、結構類型、規模;
防波堤應主要參考結構類型、規模;
護岸應主要參考結構類型、規模;
錨地應主要參考規模。
五、關于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的明細核算
(七)公路公共基礎設施的明細核算。
公路公共基礎設施應當按照行政等級、線路(含樁號)進行
6
明細核算,公路技術等級、公里數等作輔助核算。
按照行政等級,公路公共基礎設施應當涵蓋國道、省道、縣
道、鄉道和村道。
(八)汽車客運站公共基礎設施的明細核算。
汽車客運站應當按場站名稱、場站等級和資產類別進行明細
核算。
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的進一步明細分類,由省級交通運輸
主管部門自行確定。記賬主體在做好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確認、
計量和分類核算的基礎上,還應做好備查賬,詳細記錄資產組成
部分的名稱、建設時間、資產價值等。
(九)水路公共基礎設施的明細核算。
航道公共基礎設施應當按航道線路、資產類別進行明細核
算,技術等級、水系、公里數等作輔助核算。
沿海航海保障公共基礎設施應當按航標類別(視覺航標、音
響航標和無線電航標)和其他沿海航海保障設施類別進行明細核
算。
港口公共基礎設施應當按港口名稱、資產類別進行分類核
算,港區、資產個數、通過能力等作輔助核算。 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會計明細科目及編碼見附表 2。 六、關于組織保障
(十)嚴格責任落實。
各級有關行政事業單位要高度重視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
7
的會計核算工作,加強組織領導,明確任務分工和責任,理順工
作機制,抓好組織落實,確保改革順利推進。各記賬主體要切實
擔負起記賬主體責任,要制定詳細的實施方案,明確工作目標,
充實會計人員,落實工作責任,確保認識到位、組織到位、人員
到位、工作到位。同時,要對照本通知要求進一步完善本單位財
務管理、內控管理等制度,為銜接后的會計核算做好制度保障,
(十一)加強業務指導。
各省級財政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根據本通知精神,結
合地方實際,研究制定地方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會計核算實施
細則,加強對下級各行政事業單位開展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會
計核算工作的指導。鼓勵探索建立健全政府會計核算考核機制,
推動考核評價結果應用。
(十二)強化宣貫培訓。
各省級財政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積極做好公路水路公
共基礎設施會計核算工作的政策解讀和宣貫培訓工作,不斷拓寬
培訓渠道,推動培訓工作實現全覆蓋,使會計及相關人員及時、
全面地掌握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各項規定和具體要求,切實提高
業務素質和管理水平,確保工作落到實處、見到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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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
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資產構成表
一級 二級 三級 四級 五級
計量 單位
主體結構 備注
公路公 共基礎 設施
公路用 地
公路及 構筑物
路基
路面
瀝青混凝土 路面
高速公路 一級公路
二級公路 三級公路
四級公路 等外公路
水泥混凝土 路面
高速公路
一級公路 二級公路
三級公路 四級公路 等外公路
橋涵
特大橋
高速公路一級公 路 二級公路三級公 路
四級公路 中橋 高速和一級公路
公路公 共基礎 設施
公路及 構筑物
橋涵
中橋
二、三級公路 四級公路 等外公路
小橋涵洞
高速和一級公路 二、三級公路
四級公路 等外公路
隧道 特長隧道
高速和一、二級 公路
9
三級公路
四級公路
長隧道
高速和一、二級 公路 三級公路
四級公路
隧道
中隧道
高速和一、二級 公路
三級公路 四級公路
公路公 共基礎 設施
公路及 構筑物
隧道
短隧道
高速和一、二級 公路
三級公路 四級公路
安全設 施
交通標 志
標線
護欄
視線誘 導設施
隔離柵
防落網
防眩設 施
防風柵
綠化工 程
樹木
花卉
草坪
附屬工 程
公路公 共基礎 設施
服務設 施
服務區 停車場 平方米
室內休息室 平方米 鋼、鋼筋混凝土結構 公共廁所 平方米 磚混結構
10
停車區 停車場
室內休息室 鋼、鋼筋混凝土結構 公共廁所 磚混結構
客運汽 車停靠 站
車輛停靠設施 磚混結構
乘客候車設施 磚混結構
通訊設 施
通信線 路
臺/套
電源設 備 通訊設 備
業務電話系統
指令電話系統
緊急電話系統等
其他通 訊設施
數據傳輸設備
收費設 施
收費設 備
中心設備 臺/套
收費站設備 臺/套
車道設備 臺/套
收費亭 座
監控設 施
外場設 備
臺
控制中 心設備 等
臺
汽車客 運站公 共基礎 設施
等級站
場地設 施
站前廣場
停車場
發車位
站務用 房
候車亭(室)
鋼、鋼筋混凝土結構
售票廳
行包托運廳(處) 綜合服務處 磚混結構站 務員室
駕乘休息室
11
調度室
等級站
站務用 房
治安室
鋼、鋼筋混凝土結構
無障礙設施 飲水室
磚混結構盥 洗室和旅客廁所 智能化系統用房
生產輔 助用房
汽車安全檢驗臺
汽車清潔、清洗臺 配電室
門衛、傳達室(出站 檢查室)
汽車客 運站公 共基礎 設施
等級站
安全與 服務設 施
行包安全檢查設備
安全消防設備
監控設備
旅客購票設備
候車休息設備
清潔清洗設備
安全與 服務設 施
廣播通訊設備
行包搬運與便民設備
采暖或制冷設備 宣傳告示設備
簡易車 站
場地設 施
停車場(發車位)
站務用 房
候車廳(室)
站務員室
無障礙設施 盥洗室和旅客廁所
12
汽車客 運站公 共基礎 設施
簡易車 站
安全與 服務設 施
候車休息設備
安全消防設備
招呼站
場地設 施
車輛停靠設施
候車設施
水路公 共基礎 設施
航道及 助導航 基礎設 施
人工航 道
直立式混凝土
直立式塊石
斜坡式混凝土
斜坡式塊石
生態護坡
自然護坡
湖區航道
通航建 筑物
船閘及附屬設施
船閘 座 鋼筋混凝土
引航道
待閘錨地
導航建筑物
靠船建筑物
水路公 共基礎 設施
航道及 助導航 基礎設 施
通航建 筑物
船閘及附屬設施
控制系統
電氣系統
信息系統
其他
升船機及附屬設施
升船機 臺
引航道
待閘錨地
13
導航建筑物
靠船建筑物
控制系統
電氣系統
信息系統
其他
航道整 治建筑 物
防護工程 護岸 平方米
枯水平臺、水下護底、水下鎮 腳
鋼筋混凝土
水路公 共基礎 設施
航道及 助導航 基礎設 施
航道整 治物
防護工程
護灘 平方米
排體、鋼絲網格、拋石、拋枕 結構
鋼筋混凝土
護底 平方米
排體、鋼絲網石兜、拋石、拋 枕
鋼筋混凝土
壩體
丁壩 座
拋石、漿砌塊、樁板、砼預制 件、沙枕-塊石、沙枕-模袋砼 結構
鋼筋混凝土
順壩 座
拋石、漿砌塊、樁板、砼預制 件、沙枕-塊石、沙枕-模袋砼 結構
鋼筋混凝土
導流壩 座
拋石、漿砌塊、樁板、砼預制 件、沙枕-塊石、沙枕-模袋砼 結構
鋼筋混凝土
水路公 共基礎 設施
航道及 助導航 基礎設 施
航道整 治建筑 物 壩體 潛壩 座
拋石結構、樁板結構、砼預制 件結構、沙枕-塊石結構
鋼筋混凝土
14
堤類 防波堤 座
混凝土
拋石、砼預制構件、塊石-砼預 制構件護面結構
堤類 擋沙堤 座
混凝土
拋石、砼預制構件、塊石-砼預 制構件護面結構
航標
視覺航標
燈塔 座
鋼筋混凝土
石砌、鑄鐵、鋼
燈樁 座
鋼筋混凝土、鋼制結構
玻璃鋼、滾塑、聚脲彈性體等
混凝土基座方形鐵架
石砌塔
水路公 共基礎 設施
航道及 助導航 基礎設 施
視覺航標
導標 座
鋼筋混凝土、鋼制結構燈樁 鋼管材質 燈船 座 鋼制
燈浮 座
鋼制 鋼制、塑材質
橋涵標 座 鋼制 立標 座 鋼筋混凝土
浮標 座 鋼制
航標 音響航標 霧號 座
無線電航標
雷達指向標 臺/座 鋼結構
雷達應答器 臺/座 鋼結構
AIS 實體航 標
臺/座 鋼結構
RBN/DGNSS 臺站
臺/座 混凝土/鋼結構
AIS 岸臺 臺/座
其他助 航設施
基礎測繪設施 個
15
海岸電臺
天線 副
鐵塔 座
水路公 共基礎 設施
航道及 助導航 基礎設 施
其他助 航設施
信號臺
航行水尺
自動水位儀
港口公 共基礎 設施
碼頭
鋼筋混凝土
永久性 臨時性
防波堤 塊石、護面塊 體
永久性
臨時性
護岸 平方米
錨地 座 附屬設 施 港區內鐵路專用線 公里 港區內道路 公里
進出港道路 公里 運輸管道 公里
滾裝連接橋 座 堆場 平方米
房屋 平方米
一般 臨時性
其他
16
附表 2:
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會計明細科目及編碼表
一級科目
及編碼
二級科目
及編碼
三級科目
及編碼
四級科目 五級科目 六級科目 七級科目 輔助核算 備查 核算內容說明
1801 公共
基礎設施
180101 公
路水路公
共基礎設
施
18010101
公路公共
基礎設施
1801010101
國道
線路名稱(含起止
樁號),如 G102
(K100-K130)
技術等級、
公里數
建設時間、各
項組成部分
資產名稱、資
產價值、計提
折舊方法和
年限。
核算公用土
地、公路及構
筑物、安全設
施、綠化工程、
服務設施、通
信設施、收費
設施、監控設
施等的資產原
值。
1801010102
省道
線路名稱(含起止
點)
1801010103
縣道
線路名稱(含起止
點)
1801010104
鄉道
線路名稱(含起止
點)
1801010105
村道
線路名稱(含起止
點)
1801010106
獨立橋隧
線路名稱(含起止
點)
1801010107
專用公路
線路名稱(含起止
點)
1801010108
公路渡口
線路名稱(含起止
點)
1801 公共
基礎設施
180101 公
路水路公
共基礎設
施
18010102
汽車客運
站公共基
礎設施
場站名稱
等級站
場地設施
建設時間、各
項組成部分
資產名稱、資
產價值、計提
折舊方法和
年限。
場地設施、站
務用房、生產
輔助用房、安
全與服務設施
資產原值。
站務用房
生產輔助
用房
安全與服
務設施
簡易站
場地設施
站務用房
安全與服
務設施
招呼站 車輛停靠
17
設施
候車設施
18010103
航道公共
基礎設施
航道名稱
人工航道
核算人工航道
的資產原值。
通航建筑物 船閘名稱
水系、公里
數、等級
建設時間、各
項組成部分
資產名稱、資
產價值、計提
折舊方法和
年限。
核算船閘、引
航道、口門區、
連接段、待閘
錨地、導航建
筑物、靠船建
筑物、控制系
統、電氣系統、
信息系統等資
產原值。
1801 公共
基礎設施
180101 公
路水路公
共基礎設
施
18010103
航道公共
基礎設施
航道名稱
通航建筑物
升船機名
稱
建設時間、各
項組成部分
資產名稱、資
產價值、計提
折舊方法和
年限。
核算升降機、
引航道、口門
區、連接段、
待閘錨地、導
航建筑物、靠
船建筑物、控
制系統、電氣
系統、信息系
統等資產原
值。
航道整治物
防護工程
水系、公里
數、等級
建設時間、各
項組成部分
資產名稱、資
產價值、計提
折舊方法和
年限。
核算護岸、護
灘和護底等資
產原值。
壩體
核算丁壩、順
壩、導流壩、
潛壩等資產價
值。
堤類
核算防波堤、
擋沙堤等資產
價值。
航標 視覺航標
燈樁
水系、公里
數、等級
建設時間、各
項組成部分
資產名稱、資
產價值、計提
折舊方法和
年限。
核算燈樁資產
原值
導標 核算導標資產
原值
燈船 核算燈船資產
原值
18
燈浮 核算燈浮資產
原值
橋涵標 核算橋涵標資
產原值
立標 核算立標資產
原值
浮標 核算浮標資產
原值
1801 公共
基礎設施
180101 公
路水路公
共基礎設
施
18010103
航道公共
基礎設施
航道名稱
航標
音響航標 霧號
水系、公里
數、等級
建設時間、各
項組成部分
資產名稱、資
產價值、計提
折舊方法和
年限。
核算霧號資產
原值
無線電航
標
雷達指向
標
核算雷達指向
標資產原值
雷達應答
器
核算雷達應答
器資產原值
AIS 實體
航標
核算 AIS 實體
航標資產原值
RBN/DGNSS
臺站
核算
RBN/DGNSS 臺
站資產原值
AIS 岸臺
核算 AIS 岸臺
資產原值
其他助航設施
基礎測繪
設施
水系、公里
數、等級
建設時間、各
項組成部分
資產名稱、資
產價值、計提
折舊方法和
年限
核算基礎測繪
設施資產原值
海岸電臺
核算海岸電臺
資產原值
信號臺
核算信號臺資
產價值
航行水尺
核算航行水盡
資產價值
自動水位
儀
核算自動水位
儀資產價值
其他
核算其他助航
設施資產
1801 公共
基礎設施
180101 公
路水路公
共基礎設
施
18010104
沿海航海
保障公共
基礎設施
航標 視覺航標
燈塔
港區、站點建設時間、各 項組成部分
資產名稱、資
產價值、計提
折舊方法和
核算燈塔資產
原值
燈樁
港區、站點
核算燈樁資產
原值 導標 港區、站點 核算導標資產
19
年限 原值
燈船
港區、站點
核算燈船資產
原值
燈浮
港區、站點
核算燈浮資產
原值
橋涵標
港區、站點
核算橋涵標資
產原值
立標
港區、站點
核算立標資產
原值
浮標
港區、站點
核算浮標資產
原值
音響航標
霧號
港區、站點
核算霧號資產
原值
航標 無線電航標
雷達指向
標
港區、站點
建設時間、各
項組成部分
資產名稱、資
產價值、計提
折舊方法和
年限。
核算雷達指向
標資產原值
雷達應答
器
港區、站點
核算雷達應答
器資產原值
AIS 實體
航標
港區、站點
核算 AIS 實體
航標資產原值
RBN/DGNSS
臺站
港區、站點
核算
RBN/DGNSS 臺
站資產原值
AIS 岸臺 港區、站點
核算 AIS 岸臺
資產原值
1801 公共
基礎設施
180101 公
路水路公
共基礎設
施
18010104
沿海航海
保障公共
基礎設施
其他助航設
施
基礎測繪設施 港區、站點
建設時間、各
項組成部分
資產名稱、資
產價值、計提
折舊方法和
年限。
核算基礎測繪
設施資產原值
海岸電臺
天線
場地
核算天線資產
原值
鐵塔
場地
核算鐵塔資產
原值
信號臺 場地
核算信號臺資
產原值
航行水尺 港區、站點
核算航行水尺
資產原值
自動水位儀 港區、站點
核算自動水位
儀資產原值
其他助航設施 港區、站點
20
18010105
港口公共
基礎設施
港口名稱
碼頭
港區、個
數、吞吐量
建設時間、各
項組成部分
資產名稱、資
產價值、計提
折舊方法和
年限。
核算碼頭資產
原值。
護岸
核算護岸的資
產原值
防波堤
港區、個
數、吞吐量
核算防波堤的
資產原值。
附屬設施
核算港區內鐵
路專用線、港
區內道路、進
出港道路、運
輸管道、滾裝
連接橋、堆場、
房屋等的資產
原值。
錨地 港區
核算錨地的資
產原值。
附件 2:
關于《關于進一步加強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政府
會計核算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為了確保政府會計準則制度在交通運輸領域全面有效實施, 我們根據《政府會計準則第 5 號——公共基礎設施》 (財會〔2017〕 11 號,以下簡稱 5 號準則)和《關于進一步做好政府會計準則制 度新舊銜接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核算的通知》(財會〔2018〕 34 號,以下簡稱財會〔2018〕34 號文)等,結合交通行業實際, 起草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政府會計核算的
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是政府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改革開
放以來,我國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快速發展,形成了較為完善 的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網絡體系。據統計,截至 2018 年末,全 國公路總里程 484.65 萬公里,內河航道通航里程 12.71 萬公里, 港口擁有生產用碼頭泊位 23919 個。由于相關法規制度尚不健全 及其他歷史原因,長期以來,由政府會計主體控制的、滿足社會
公共需要的大量水路公路公共基礎設施未入賬核算或未恰當核
算,導致政府投資形成的巨額公共基礎設施資產在政府會計主體
資產負債表中未得到全面反映。
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資產登記入賬是一項復雜的系統性
工程,涉及面廣、難度大。2017 年,財政部印發 5 號準則,規范 了公共基礎設施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2018 年,財會 〔2018〕 34 號文又進一步對尚未入賬的存量公共基礎設施的會計 處理進行了規范。根據上述文件要求,作為公共基礎設施重要組
成部分的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 均應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作為 公共基礎設施登記入賬。一年多來,各級財政部門會同交通運輸
主管部門按照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相關規定,積極推進公路水路公
共基礎設施登記入賬,但在執行過程中遇到一些困難和問題,主
要表現在:部分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資產會計記賬主體不明確、
資產分類及核算范圍不清晰、存量資產入賬方法操作落地難、核
算明細科目設置無統一標準等。這些困難和問題不僅影響到政府
會計準則制度的有效實施,也影響到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和行政事
業性國有資產報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因此,研究起草《通知》,是推進政府會計準則制度全面有
效實施的迫切需要,是加強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的重要基礎
工作,對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建立權責發
生制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重大決策部署和《中共中央關于
建立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制度的意
見》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起草過程 2019 年 3 月,我們會同交通運輸部財務審計司啟動了《通知》 的研究起草工作。通過課題研究、深入調研、專家研討等方式,
于 2019 年 9 月形成了《通知》初稿。 2019 年 10 月至 11 月,我們會同交通運輸部財務審計司組織 召開專家座談會,對初稿內容進行了討論和完善,形成了交通行 業內部征求意見稿。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2 月,交通運輸部財 務審計司就內部征求意見稿廣泛征求了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
門、部屬有關單位、部內有關司局的意見,并組織專家座談會進
行研討。 今年 3 月以來,我們根據各方反饋意見和建議對交通行業內 部征求意見稿進行修改完善,形成了《通知》征求意見稿,擬進
一步征求各省級財政部門意見。
三、主要內容 《通知》以 5 號準則和財會〔2018〕34 號文為基礎,旨在進 一步加強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的會計核算,主要內容包括六個 方面 12 個具體事項: (一)總體要求。明確了進一步加強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
政府會計核算的重要意義和指導思想。 (二)關于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的確認。明確了 2 個事項: 一是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的界定;二是明確公路水路公共基礎
設施記賬主體。 (三)關于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的構成。明確了 1 個事項, 即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的構成。 (四)關于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的初始計量。明確了 3 個
事項:一是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初始計量原則;二是重置成本
標準的確定;三是重置成本標準參考因素。 (五)關于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的明細核算。明確了 3 個 事項:一是公路公共基礎設施的明細核算;二是水路公共基礎設
施的明細核算;三是運輸站場公共基礎設施的明細核算。 (六)組織保障。明確了 3 個事項:一是嚴格責任落實;二 是加強業務指導,三是強化宣貫培訓。
四、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于幾種特殊情況下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的記賬主 體。
一是關于中央委托地方管理的國道。根據《交通運輸領域中
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中央負責管理維
護的部分普通國道,委托地方具體實施界河橋梁管理和養護,并
承擔后續支出責任。按照“誰承擔管理維護職責誰記賬”的原則,
應當由中央部門記賬。但是,目前預算資金安排仍以轉移支付方
式進行,不納入交通運輸部部門預算,為使預算安排、資金使用、
資產管理相統一,《通知》明確中央委托地方承擔管理維護職責
的,由地方具體承擔管理維護職責的行政或事業單位作為相應公
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資產的記賬主體進行確認。
二是關于企業管理維護的政府還貸(還債)公路。對于企業
管理的通行費收入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
政府還貸(還債)公路,從現行管理體制看,沒有明確哪個政府
會計主體承擔其管理維護職責,在此情況下,為加快推進公路公
共基礎設施資產全面、及時登記入賬,保證國有資產統計、報送
資料完整,《通知》明確,對于車輛通行費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
管理且相應的債務由政府償還的政府收費公路(包括存量的政府
還貸公路),由負責編制通行費支出預算的行政事業單位作為記
賬主體;對于車輛通行費未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且相應的債
務由企業償還的其他收費公路,暫由企業入賬。
(二)關于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資產的構成和明細核算。 5 號準則和財會〔2018〕34 號文對于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 的分類和構成沒有進行明確的規定,導致實務中這類資產的核算
內容和范圍不一致、明細科目設置不統一,不利于政府財務報告
和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報告的填報。《通知》依據《公路法》、
《航道法》、《港口法》、《公路管理條例》、《港口經營管理
規定》等法律法規,并結合《航道法釋義》、現行行業標準、統
計指標等,對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的構成和會計明細科目及編
碼予以明確。
(三)關于農村公路納入公路基礎設施。
《通知》將村道納入公路公共基礎設施范圍,主要基于以下
三方面考慮:一是《關于深化農村公共基礎設施管護體制改革的
指導意見》中,將包含村道在內的農村公路都納入到了財政承擔
支出責任的公益性設施中;二是正在征求意見的《公路法修正案
(草案)》中,明確村道為公路的組成部分;三是中央在村集體
資產確權時,沒有將村道確權為村的集體資產。
(四)關于存量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初始入賬的原則。 財會〔2018〕34 號文規定,單位應當首先按照公共基礎設施 的初始購建成本確定存量公共基礎設施的初始入賬成本,其次依
次考慮評估價值和重置成本。但是,據了解,很多存量公共基礎
設施因形成歷史久遠,難以取得初始構建成本。考慮到財政部 2002 年印發的《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建〔2002〕394 號, 以下簡稱《管理規定》),已經明確了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
算管理要求,《管理規定》執行后形成的公共基礎設施應當能夠
取得購建成本。為了盡可能準確客觀地計量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
施的價值,《通知》以《管理規定》出臺時間為分界線,對存量
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的初始入賬成本確定進行了分段處理,即
對于尚未入賬的存量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在《管理規定》施
行之后建成的,一般應當按照其初始購建成本入賬;在《基本建 設財務管理規定》施行之前建成的,應當按照財會〔2018〕34 號 文有關規定確定初始入賬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