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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價值計量選擇權:IAS 39與SFAS 159比較研究

袁 皓 盧文浩

一、公允價值選擇權(fair value option)簡介

 

公允價值選擇權最早是由IASB在IAS 39中提出的概念,它允許企業實體根據自身需要,在初始和后續計量時,使用公允價值計量特定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IAS 39要求企業將所有金融資產劃分為四類,即: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的投資、貸款和應收賬款、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所有的金融負債應當劃分為兩類,即: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其他金融負債。對于不同類型的金融資產和負債,IAS 39要求企業采用不同的計量屬性,特別是:持有至到期的投資以及貸款和應收賬款應當采用實際利率法,按攤余成本計量;某些無法獲得可靠公允價值的權益投資工具按成本計量;對于金融負債,除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外,其他一般采用實際利率法,按攤余成本進行計量。在實際操作中,這種混合的計量屬性往往使企業的財務報告表現出遠高于經濟實質的波動性。會計準則允許企業擁有公允價值選擇權,其目的正在于減輕企業財務信息的波動性,同時又豁免了企業為實施套期會計方法而必須準備的各種文檔。

下面以一個具體的例子介紹公允價值選擇權的應用,這個例子同時比較了套期會計方法與公允價值選擇權之間的關系,并說明了為什么后者是一種低成本的會計方法。假定2006年6月甲銀行發放了一筆固定利率貸款,同時為了規避利率波動的風險,甲銀行在國際市場與某投資公司簽訂了一個利率互換協議,對沖利率波動風險頭寸。為了對該筆業務實施套期會計,銀行首先必須以文檔的形式表明,互換協議的預期公允價值變動為什么以及如何能夠有效地對沖固定利率貸款未來公允價值的變動;其次,銀行還應當持續地記錄各個會計期間,互換協議的公允價值變動情況與固定利率貸款公允價值變動情況的相關性,并且表明套期工具能夠有效地抵消被套期項目的風險暴露頭寸。盡管甲銀行可以自由選擇多種評估套期有效性的方法,但是評價方法一經選定在整個套期期間不得更改,并且應當保證兩者的公允價值變動在80%—120%的范圍之內能夠相互抵消。假設在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這一期間,固定利率貸款和互換協議的公允價值如下表(括號中的數值表示損失,單位萬元)。



在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目的會計期間,套期比率保持在80%的水平上,因此企業可以采用套期會計方法,固定利率貸款和互換協議均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兩者公允價值的變動可以同時計入當期損益并相互抵消。但是在2007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會計期間,由于套期比率低于80%,甲銀行不能夠繼續使用套期會計方法。此時,互換協議仍需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其利得收入400萬元計入當期損益;而固定利率貸款應當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核算,其公允價值的變動不應當計入當期財務報告。

與套期會計方法不同,公允價值選擇權允許甲銀行在初始確認該筆貸款業務時,將貸款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項目。企業不需要為此準備特殊的文檔,也不需要在各個期間持續地評估和記錄套期有效性。如果甲銀行選擇將固定利率貸款指定為公允價值計量項目,在前兩個會計期間,有關會計處理類似于套期會計方法(但是節省了準備有關文檔和評估的成本);在2007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會計期間,仍使用公允價值屬性計量互換業務和固定利率貸款業務,由于兩者公允價值變動相互抵消,因此采用公允價值選擇權得到的結果能夠消除因停止使用套期方法而引起的會計利潤波動程度。

二、IAS39與SFAS 159關于公允價值計量選擇權規定異同分析

國際上最早在準則中允許公允價值計量選擇權的是IASB于2003年12月頒布的IAS 39號準則。在最初的準則中,IASB沒有對企業使用這種選擇權的條件和范圍做出嚴格的限定。這種寬松的政策使得公允價值選擇權成為許多大型金融機構粉飾利潤的重要手段。在歐洲主要的銀行、證券以及保險公司的監管機關壓力之下,IASB于2005年6月對準則進行了修訂,限制了公允價值選擇權的使用條件。從美國的有關準則制定情況來看,盡管FASB在金融工具會計準則的研究和制定上一直處于世界領先地位,但是在其早期的重要準則如SFAS 133、SFAS ll5等中并不包括公允價值計量選擇權條款。在IASB公布了其39號準則之后,FASB出于會計準則國際化協調的考慮和實務界的壓力才開始系統地研究公允價值計量選擇權問題,并最終于2007年1月公布了第159號準則,專門規范企業的公允價值計量選擇權問題。IAS 39和SFAS 159在許多重要方面趨同,反映了會計準則國際化已成為會計準則制定和實務操作的大趨勢所在。與此同時,兩個準則在某些方面仍存在顯著不同。研究這些異同對于完善和發展我國會計準則及其操作具有一定的實踐和前瞻性意義。

(一)兩個準則基于相同的原因允許企業擁有公允價值計量選擇權

首先,允許企業采用公允價值計量選擇權的最主要原因是為了減輕目前會計準則體系下,對于相關的金融資產和負債采用不同計量屬性引起的收益波動問題。眾所周知,FASB和IASB在其概念框架和一些前瞻性的政策文件中都指出,公允價值是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最為相關的計量屬性,但是考慮到通行的會計實務慣例以及會計信息可靠性等技術上的難點,現行準則不得不采取了折中的辦法,即要求某些金融資產和負債(如衍生金融工具)采用公允價值計量,而其他金融資產和負債采用其他的計量屬性(如持有至到期投資及貸款采用實際利率法,按攤余成本計量)。這種混合的會計計量屬性使得企業財務報告中反映的資產負債狀況和盈利狀況表現出比經濟實質更為嚴重的波動性。允許企業根據具體業務情況,將公允價值屬性拓展到某些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計量中,可以有效減輕混合計量屬性給企業財務報告造成的不利影響。

其次,許多企業,特別是金融企業,往往利用衍生金融產品管理風險頭寸。為了反映企業使用衍生工具進行風險管理的效果,FASB和IASB允許企業在符合一定條件下使用套期會計方法。套期會計方法雖然有助于減輕混合計量屬性給企業財務報告帶來的波動性,但是要求企業能夠提供大量的基礎性證明文件,實施起來不僅政策門檻高,而且由于其復雜性,操作成本高昂。公允價值計量選擇權可以減輕企業管理層為了記錄套期關系以及評估和持續的跟蹤套期有效性而付出的時間和資金。

最后,公允價值計量選擇權有助于鼓勵企業全面地使用公允價值屬性計量所有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FASB指出,對于金融資產和負債而言,公允價值能夠提供更加相關和更具可理解性的信息,這是由于公允價值反映了企業持有的金融資產和負債的現時現金等價,而不像歷史成本屬性僅反映了過去的交易信息。但是出于實務界的反對和一些技術上的問題, FASB和IASB一直沒有能力要求企業使用單一的公允價值屬性計量所有金融資產和負債。由于企業管理層往往有動機減少企業盈利的波動性,因此公允價值計量選擇權會鼓勵企業管理當局主動地使用公允價值屬性,從而部分地提高企業財務報告的相關性,并有助于FASB和IASB長遠目標的實現。

(二)兩個準則在許多重要方面完全一致

SFAS 159在許多方面借鑒了IAS 39的成果,兩者在許多重要方面趨同,特別是:第一,兩個準則均要求,企業僅在對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初始確認時能夠使用公允價值選擇權;第二,企業一旦選擇使用公允價值計量,在整個會計期間不得更改指定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計量屬性;第三,對于嵌入衍生工具,企業可以不再將嵌入合同從主合同中分離出來并采用不同的計量屬性,而是將整個混合金融工具指定為使用公允價值計量;第四,在選擇使用公允價值計量后,有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公允價值的變動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三)兩個準則仍存在一定的不同

SFAS 159主要在三個方面與IAS 39存在差異。首先,IAS 39對公允價值選擇權的使用條件做出了嚴格的限定,即“該指定可以消除或明顯減少由于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計量基礎不同所導致的相關利得或損失在確認或計量方面不一致的情況”。與此相反,SFAS 159并沒有對公允價值計量選擇權的使用做出任何的限制條件,FASB給出的理由是:(1)SFAS159的目的是使企業能夠靈活、便利地選擇使用公允價值計量屬性,附加一定的條件會限制該準則的應用范圍并且增加了實施成本,因此與制定該準則的初衷不符;(2)這種差異不會造成美國GAAP與國際會計準則之間的嚴重背離。

其次,IAS 39要求企業在使用公允價值選擇權時準備必要的基礎文檔,即“企業風險管理或投資策略的正式書面文件已載明,該金融資產組合、該金融負債組合、或該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組合,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管理、評價并向關鍵管理人員報告”。FASB則認為上述文檔及其指定過程屬于企業內部控制問題,不應當由會計準則進行規范和指引,因此并未在SFAS 159中做出相關規定。

最后,SFAS 159對會計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SFAS 159要求企業在財務報告中披露有關信息,從而使投資者能夠理解管理當局將某些項目指定為公允價值計價的原因;做出這種選擇對企業當期盈利的影響;如果沒有選擇公允價值計量,受影響的項目信息;以及公允價值與歷史成本以及合同現金流量之間的關系。

三、研究結論與啟示

本文比較了SFAS 159和IAS 39在金融資產和負債的公允價值選擇權方面的規定,文章發現兩個準則在許多重要方面趨于一致,但仍存在一定的差異。這些差異盡管是細節性的,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IASB和FASB在制定會計準則方面深層次的態度差異。總體來看,FASB傾向于為企業主體選擇會計政策提供更多的自由空間,但同時要求企業披露更多的信息。換句話說,與IASB相比,FASB更加強調會計準則的經濟中性和充分披露原則。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盡管沒有明確提出公允價值選擇權的概念,但在該準則的第7條、第10條等做出了與國際會計準則十分接近的規定。在準則的實施和進一步完善過程中,有如下問題值得重視:

首先,公允價值選擇權僅僅是在無法使用公允價值計量所有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情況下的折中之舉,盡管它能夠減少財務報告中不必要的盈利波動,但也存在一定弊端:第一,允許企業管理當局根據需要自由指定某些金融資產或負債的計量屬性會降低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第二,在某些情況下,使用公允價值選擇權會使得企業在同一會計期間,對同類型的金融資產或負債采用不同的計量屬性,降低了財務報告的可理解性和相關性;第三,盡管公允價值選擇權能減少企業的財務報告編制成本,但卻會增加財務報告使用者的理解和分析成本。

其次,我國新會計準則引入公允價值計量某些金融資產和負債,這種規定雖然有助于我國準則的國際化,并提高會計信息相關性,但同時也增加了金融企業財務報告風險。公允價值計量選擇權是一種低成本、靈活的降低財務報告風險的工具,應當引起大型金融機構的重視。與此同時,企業還應當關注使用公允價值選擇權可能帶來的一些負面問題,特別是指定某些金融資產和負債以公允價值計量可能會面臨公允價值的確定和披露問題以及信息使用者的理解能力問題。另外,不合適地將公允價值應用到某些金融資產和負債,即使在初始確認和以后的短時間內會降低盈利波動,但從長遠的期間看可能會加劇財務信息的波動性。

再次,企業會計準則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中涉及到公允價值選擇權的一些細節問題仍需完善。例如,19條有類似規定,“企業在初始確認時將某金融資產或某金融負債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后,不能重分類為其他類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該條款同時指出:(1)企業僅能在初始確認時使用公允價值選擇權;(2)一旦應用公允價值選擇權,就是不可取消的(irrevocable)。但是,實踐中存在許多復雜的情況,例如,以權益法核算的投資能否應用公允價值選擇權?一筆投資由成本法改變為權益法或由權益法改變為成本法時,如何處理?企業先使用套期會計方法處理某筆業務,在后續期間如果使用套期會計的條件不再符合,此時企業能否將被套期工具指定為公允價值計量?企業在某一會計期間,將某種金融資產或負債指定為公允價值計量,此前已確認的同類資產或負債的計量屬性是否應當變化,或者與該筆業務相關的、但已確認的其他金融資產或負債的計量屬性是否應當改變?這些都是新準則中仍需完善或明確的方面。

 

 

【參考文獻】

 

1.財政部會計準則委員會,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S],2006。

2.FASB,SFAS 159 The Fair Value Option for Financial Assets and Financial Liabilities[J],2007.

3.Arlette C.Wilson,and Beverly Marshall,How the Fair Value Option Will Simplify Accounting for Some Hedging Transactions[J],Journal of CPA,2007(5):32-33.

4.IASB,IAS 39 Financial Instruments:Recognition and Measurement[S],2005.

5.IASB,Press Release:IASB Issues Amendment to The Fair Value Option in Financial Instruments Standard[S],http://www.iasplus.com/pressreI/0506prfairvalueoption.pdf,2005.

 

 

(作者單位:中央財經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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