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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財政部印發了《政府財務報告編制辦法(試行)》《政府部門財務報告編制操作指南(試行)》和《政府綜合財務報告編制操作指南(試行)》三項制度,進一步推進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改革。
財政部國庫司有關負責人表示,建立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一項重大改革任務。財政部于2015年制定發布了政府財務報告編制辦法和操作指南等三項制度,初步構建起政府財務報告制度框架體系,為開展政府財務報告編制試點工作提供基本規范。到2019年,試點范圍已擴大到40個中央部門和36個地方,并選擇12個地方試點編制上下級合并的行政區政府綜合財務報告。試點過程中既積累了一些經驗,也遇到了一系列問題,需要在制度中加以規定。因此,財政部近日組織對三項制度進行了全面修訂。
具體來說,修訂后,政府部門財務報告的編制范圍由原來“納入部門決算管理范圍的行政單位、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修改為“部門及部門所屬的行政事業單位,與同級財政部門有預算撥款關系的社會團體”,“企業(集團)下屬事業單位不編制政府部門財務報告”。調整的重點是明確不同管理方式下的部分事業單位是否納入編制范圍。
此次修訂集中對政府部門財務報告中的財務報表進行了調整。一是主要會計報表由3種精簡為兩種,保留資產負債表和收入費用表,刪除了當期盈余與預算結余差異表;二是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和制度規定,各單位要分別從單位活動類型和經濟性質分類兩個維度核算反映收入費用情況,因此本次修訂將收入費用表設計為兩張表格,以滿足部門財務管理需要。
此次修訂還制定了編制政府財務報表時,對政府內部經濟業務或事項進行抵銷處理的規則,并參照國際通行做法,從實際情況出發,按照重要性原則,設置了10萬元的抵銷門檻。
根據預算法的規定,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既要編制財政決算報告,也要編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兩者有什么不同?財政部國庫司有關負責人表示,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兩點:第一,報告目的不同。財政決算報告主要從流量方面,反映年度預算收支執行情況,通過與當年預算對比發現問題,為科學編制預算、開展預算監督等提供支持。政府綜合財務報告主要從存量和流量兩個方面,通過編制資產負債表和收入費用表,反映政府整體財務狀況和運行情況,為開展政府信用評級、加強資產負債管理、防范財政風險,促進財政中長期可持續發展等提供支持。第二,編制方法不同。財政決算報表主要根據財政總預算會計數據編制,政府綜合財務報表不僅需要財政總預算會計數據,還需要將財政與部門、部門與部門、財政內部不同資金主體之間的經濟業務和事項進行抵銷合并,相對來說方法較為復雜、難度更大。
下一步,按照改革要求,財政部將繼續擴大政府財務報告編制試點范圍,加強與審計部門溝通,推動制定政府財務報告審計制度,研究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政府財務報告公開制度。(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