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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退稅政策盤點之設備退稅

 本文作者:秦燕
為了幫助征納雙方在實際工作中,準確運用這些優惠政策,本欄目已發出了《增值稅退稅政策之即征即退》《增值稅退稅政策之留抵退稅》《增值稅退稅政策之先征后退》等文章,今天發出《增值稅退稅政策之設備退稅》,以饗讀者。
針對采購設備進項稅額給予退稅,是現行增值稅退稅政策中較為特殊的一類。進項稅額,是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通常是憑合法有效憑證,用于一般計稅方法下銷項稅額的抵扣。因增值稅屬于流轉稅,具有轉嫁性,雖然納稅人是銷售方,但實際負稅人卻是購買方。目前,設備退稅方面的政策主要有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以及集成電路企業采購設備退稅政策。
一、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
為了鼓勵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促進科技進步,《財政部 商務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研發機構采購設備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商務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1號,以下簡稱91號公告)規定,繼續對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
(一)政策沿革
對內外資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政策,最早出現于全國范圍內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的2009年。自2009年1月1日起,外購設備等固定資產納入進項稅額的抵扣范圍。彼時,研發機構多屬于營業稅納稅人,無法實現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且設備集中采購時,增值稅進項稅額規模較大易造成資金占用問題。《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機構采購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5號)規定,對科學研究機構、學校以及外資研發中心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執行期限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9號)出臺了相應退稅管理辦法。
《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研發機構采購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88號)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繼續對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3號,以下簡稱73號公告)于2011年12月14日出臺,與2010版退稅管理辦法相比,主要存在三點區別。一是,強調研發機構應自購買國產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規定時限內申請退稅,逾期不得申報。二是,因73號公告出臺時間遲于執行起始時間,公告規定對該辦法下發前,研發機構已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準予在2012年4月30日前申報退稅,主管退稅稅務機關按辦法相關規定辦理退稅。三是,符合規定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也可作為退稅憑證。研發機構已取得的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準予在2012年4月30日前申報退稅,主管退稅稅務機關在函調確認增值稅普通發票真實、發票所列設備已按照規定申報納稅后,辦理退稅。
《財政部 商務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研發機構采購設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21號)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繼續對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號)在73號公告的基礎上,進行了修改完善,主要有三方面變化。一是,將原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認定、變更、注銷內容,依據現行出口退稅管理規定,修改為備案、變更、撤回,并增加了延期申報申請的辦理及核準內容。二是,增加了對外資研發中心因自身條件變化不再符合退稅資格的認定條件,停止享受采購國產設備退稅政策,并應及時辦理撤回退稅備案等內容。三是,研發機構已退稅的國產設備,監管期由5年縮短為3年。
2019年11月11日出臺的91號公告,延續了對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的政策,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目前尚無相應的退稅管理辦法出臺。
(二)退稅適用主體
適用91號公告退稅政策的研發機構包括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
內資研發機構包括七類,一是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核定的科技體制改革過程中轉制為企業和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以及國家重點實驗室和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二是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以及上述部門和科技部共同核定的企業技術中心。三是科技部核定的國務院部委、直屬機構所屬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各類科研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主管部門核定的本級政府所屬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各類科研院所。四是科技部會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民政部門核定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五是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技術類)。六是國家承認學歷的實施專科及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以教育部門戶網站公布名單為準)。七是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核定的其他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和學校。
外資研發中心,以2009年9月30日為設立時間分界點,分別就研發費用標準、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數,以及設立以來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規定了最低限額。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設立的外資研發中心,應同時滿足三個條件。一是,研發費用標準:獨立法人的,投資總額不低于500萬美元;非獨立法人的,其研發總投入不低于500萬美元;企業研發經費年支出額不低于1000萬元。二是,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不低于90人。三是,設立以來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不低于1000萬元。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設立的外資研發中心,應同時滿足三個條件。一是,研發費用標準:獨立法人的,其投資總額不低于800萬美元;非獨立法人的,其研發總投入不低于800萬美元。二是,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不低于150人。三是,設立以來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不低于2000萬元。在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初次取得退稅資格或通過資格復審未滿2年的,可繼續享受至2年期滿。
(三)退稅設備范圍
91號公告附件2《科技開發、科學研究和教學設備清單》(以下簡稱《設備清單》)對享受退稅的“設備”進行了具體界定。符合退稅條件的設備,首先強調必須是國產設備。這里的設備是指為科學研究、教學和科技開發提供必要條件的實驗設備、裝置和器械(不包括中試設備),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二十一條“固定資產”的相關規定。具體包括以下四類:一是實驗環境方面,包括教學實驗儀器及裝置、教學示教、演示儀器及裝置等;二是樣品制備設備和裝置,包括特種泵類(如分子泵、離子泵、真空泵、蠕動泵、蝸輪泵、干泵等)、培養設備(如培養箱、發酵罐等)等;三是實驗室專用設備,包括特殊照相和攝影設備(如水下、高空、高溫、低溫等);科研飛機、船舶用關鍵設備等;四是計算機工作站,中型、大型計算機。
在計算外資研發中心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時,應將進口設備和采購國產設備的原值一并計入,包括已簽訂購置合同并于當年內交貨的設備(應提交購置合同清單及交貨期限),上述采購國產設備應屬于《設備清單》所列設備。對執行中國產設備范圍存在異議的,由主管稅務機關逐級上報稅務總局商財政部核定。
(四)退稅申請及實務風險
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的應退稅額,為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上注明的稅額。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的申報期限,為采購國產設備之日(以發票開具日期為準)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逾期申報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再受理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申報。已備案的研發機構應在退稅申報期內辦理采購國產設備退稅,需提供資料有《購進自用貨物退稅申報表》;采購國產設備合同;認證通過或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選擇確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實務中需關注以下三個問題:一是,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申報進項稅額抵扣的,不得申報退稅;已申報退稅的,不得申報進項稅額抵扣。二是,設備監管期內產權轉移或改變用途的,需按規定補繳稅款。研發機構已退稅的國產設備,自增值稅發票開具之日起3年內,設備所有權轉移或移作他用的,研發機構須按規定補繳已退稅款。應補稅款=增值稅發票上注明的金額×(設備折余價值÷設備原值)×增值稅適用稅率,其中設備折余價值=設備原值-累計已提折舊。設備原值和已提折舊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計算。三是,按規定辦理退稅備案的撤回。研發機構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依法應終止采購國產設備退稅事項,或者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應持相關證件、資料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撤回采購國產設備退稅備案。辦理撤回采購國產設備退稅備案前,需按規定結清退稅款。需要注意的是,研發機構以假冒采購國產設備退稅資格、既申報抵扣又申報退稅、虛構采購國產設備業務、提供虛假退稅申報資料等手段騙取采購國產設備退稅款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二、集成電路企業采購設備退稅
為解決集成電路重大項目企業采購設備引起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占用資金問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退還集成電路企業采購設備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的通知》(財稅〔2011〕107號,以下簡稱107號文)規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對國家批準的集成電路重大項目企業因購進設備形成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準予退還。
(一)政策適用主體
集成電路企業采購設備退稅政策的適用主體,是國家批準的集成電路重大項目企業,107號文附件具體列舉了中芯國際集成電路制造(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京東方顯示技術有限公司、英特爾半導體(大連)有限公司等29家集成電路重大項目企業。
(二)退稅金額確定
雖然107號文將集成電路企業采購設備退稅政策稱為購進設備留抵稅額,但實質上與留抵退稅政策規定存在較大差異,其差異主要體現在退稅金額的確定上。集成電路企業采購設備退稅政策,不同于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稅,在計算準予退還購進設備稅款時,需比較當期購進設備進項稅額與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期末留抵稅額”孰小,所退稅款為其中較小者。即,企業當期購進設備進項稅額大于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期末留抵稅額”的,當期準予退還的購進設備留抵稅額為期末留抵稅額;企業當期購進設備進項稅額小于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期末留抵稅額”的,當期準于退還的購進設備留抵稅額為當期購進設備進項稅額。實務中需要關注兩點,一是,購進的設備應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固定資產范圍,但并不限于國產設備;二是,當期購進設備進項稅額,是指企業取得的按照現行規定允許在當期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限于2009年1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三)退稅申請及審批
企業應于每月申報期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購進設備留抵稅額。主管稅務機關接到企業申請后,應審核企業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是否符合現行政策規定,其注明的設備名稱與企業實際購進的設備是否一致,以及申請退還的購進設備留抵稅額是否正確。審核無誤后,由縣(區、市)級主管稅務機關審批。企業收到退稅款項的當月,應將退稅額從增值稅進項稅額中轉出。未按規定轉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107號文自2011年11月1日起執行,企業首次申請退還購進設備留抵稅額時,可將2009年以來形成的購進設備留抵稅額,按照上述規定一次性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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