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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退稅政策年終盤點之留抵退稅

 本文作者:秦燕
為了幫助征納雙方在實際工作中,準確運用這些優惠政策,本欄目已發出了《增值稅退稅政策之即征即退》,將發出《增值稅退稅政策之先征后退》和《增值稅退稅政策之設備退稅》等文章,以饗讀者。
為助力經濟高質量發展,減少留抵稅款給納稅人現金流造成的壓力,國家曾在專用設備制造業、研究和試驗發展等18個大類行業,并優先選擇《中國制造2025》明確的新一代信息技術等10個重點領域,以及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的全部電網企業,試行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對其在一定時期形成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一次性予以退還。為進一步完善增值稅制度,優化稅收營商環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陸續推出3個公告文件,初步建立起制度化的留抵退稅機制。
一、按比例退還增量留抵退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取消行業限制,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所有行業符合39號公告規定條件的納稅人,均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一)退稅申請條件
納稅人需同時符合以下五個條件,方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一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二是,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三是,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四是,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五是,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退稅計算方法
39號公告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的比例為60%。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按如下公式計算,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這里的增量留抵稅額,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指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每期的留抵稅額是一個動態的時點數,計算時需特別關注期末留抵稅額確定的三種情形。
一是,辦理留抵退稅期間發生納稅申報、稽查查補和納稅評估調整等情形,造成期末留抵稅額發生變化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期末留抵稅額確定。需要注意的是,正常的納稅申報也會影響期末留抵稅額。
二是,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在同一申報期內既申報免抵退稅又申請辦理留抵退稅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期末留抵稅額,扣減稅務機關核準的免抵退稅應退稅額后的余額確定。納稅人申請辦理留抵退稅時,如存在尚未經稅務機關核準的免抵退稅應退稅額的,應待稅務機關核準免抵退稅應退稅額后,再按上述方法確定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
三是,納稅人既有增值稅欠稅,又有期末留抵稅額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期末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后的余額確定。
(三)退稅辦理流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0號)對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有關事項予以具體明確。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納稅人,應于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完成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后,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退(抵)稅申請表》。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可以在同一申報期內,既申報免抵退稅又申請辦理留抵退稅。申請辦理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應當按期申報免抵退稅。當期可申報免抵退稅的出口銷售額為零的,應辦理免抵退稅零申報。稅務機關按照“窗口受理、內部流轉、限時辦結、窗口出件”的原則辦理留抵退稅。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留抵退稅申請,稅務機關應自受理留抵退稅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向納稅人出具準予留抵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
需要注意的是,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后,應相應調減當期留抵稅額,次月申報時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22欄“上期留抵稅額退稅”。按照規定再次滿足退稅條件的,可以繼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留抵稅額,但與前一次申請退稅期間不得重合。即39號公告規定的增量留抵退稅最快6個月退一次,從而限制了退稅頻率。
二、部分先進制造業增量留抵退稅
《財政部、國際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部分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4號,以下簡稱84號公告)就部分先進制造業納稅人出臺了“升級版”增量留抵退稅政策。
(一)適用對象及申請條件
不同于39號公告適用于所有行業,84號公告的適用對象僅為部分先進制造業,具體是指四大行業的生產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大行業具體包括《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非金屬礦物制品業,通用設備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
部分先進制造業留抵退稅申請條件與39號公告不同之處在于增量留抵稅額的限制,部分先進制造業留抵退稅僅要求“增量留抵稅額大于零”,而不是“連續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84號公告放寬了留抵退稅申請條件,其實質包含兩個方面的放寬,一是放寬時間限制,提高退稅頻率。沒有連續6個月的時間限制,只要當期的留抵稅額與2019年3月份所屬期的留抵稅額相比,增量大于零,即可申請退稅。二是放寬金額限制,充分盤活資金。沒有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的金額限制,只要增量留抵稅額大于零,即可申請退稅。其他申請條件與39號公告相同,在此不再贅述。
(二)退稅計算方法
部分先進制造業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按如下公式計算,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84號公告加大了部分先進制造業納稅人的退稅比例,沒有60%的限制,直接按“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計算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而39號公告是在此基礎上疊加了一個60%的退還比例。實務操作中需要注意退稅計算中的兩個“沒有變”。一是,“增量留抵稅額”的概念沒有變。與39號公告相同,84號公告也是對增量留抵稅額試行退稅。將納稅人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稅額固定設為存量留抵,納稅人每個月的增量留抵稅額,均是以稅款所屬期2019年3月的期末留抵稅額為基數,進行比較新增加的留抵稅額。對于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設立的納稅人,或2019年3月底為小規模納稅人的,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稅額視為0。二是,進項構成比例的計算沒有變,和其他行業納稅人的計算方法保持一致。即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三)政策執行時間
84號公告規定,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時符合規定條件的部分先進制造業納稅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納稅申報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相比39號公告規定的納稅人最早可于2019年10月申報期申請退稅,部分先進制造業納稅人可提前享受留抵退稅政策。即部分先進制造業納稅人如果2019年6月符合84號公告規定的增量留抵退稅條件,可在2019年7月納稅申報期內申請留抵退稅,也可以在7月以后的任一納稅申報期內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而其他行業符合39號公告規定退稅條件的納稅人,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即最早可自2019年10月及以后納稅申報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部分先進制造業納稅人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的其他規定與39號公告相同,在此不再贅述。
三、“大飛機”留抵退稅
上述常態化的留抵退稅制度是對“增量”留抵稅額予以退還,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民用航空發動機、新支線飛機和大型客機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8號,以下簡稱88號公告)對“大飛機”相關的“存量”留抵稅額予以退還,屬于特殊政策安排。相關政策曾出現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大型客機和新支線飛機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1號,以下簡稱141號文),141號文的執行期限為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88號公告延續并拓展了“大飛機”留抵退稅政策。
“大飛機”留抵退稅政策與所有行業及部分先進制造業留抵退稅政策的根本區別在于,納稅人符合88號公告規定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可在初次申請退稅時予以一次性退還,不再需要計算“增量”留抵稅額和進項構成比例。
(一)民用航空發動機留抵退稅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對納稅人從事大型民用客機發動機、中大功率民用渦軸渦槳發動機研制項目而形成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予以退還。公告所稱的大型民用客機發動機是指,單通道干線客機發動機,起飛推力12000~16000kgf;雙通道干線客機發動機,起飛推力28000~35000kgf。中大功率民用渦軸渦槳發動機是指,中等功率民用渦軸發動機,起飛功率1000~3000kW;大功率民用渦槳發動機,起飛功率3000kW以上。
(二)新支線飛機留抵退稅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對納稅人生產銷售新支線飛機暫減按5%征收增值稅,并對其因生產銷售新支線飛機而形成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予以退還。公告所稱的新支線飛機,是指空載重量大于25噸且小于45噸、座位數量少于130個的民用客機。
(三)大型客機留抵退稅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對納稅人從事大型客機研制項目而形成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予以退還。公告所稱的大型客機,是指空載重量大于45噸的民用客機。
納稅人收到退稅款項的當月,應將退稅額從增值稅進項稅額中轉出。未按規定轉出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納稅人已繳納的根據88號公告規定應予減免的稅款,從其應納的相應稅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稅。
此外,為保證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有效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 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80號)規定,自2018年7月27日起,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允許其從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泗洪縣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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