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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注協頒布專家提示第21號——對利用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的若干審計提示。該提示由福建省注冊會計師協會起草,不能替代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及其應用指南的相關要求,僅供注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參考。由于被審計單位的情況千差萬別,專家提示亦并非對所有可能出現問題的全面描述,其結論亦可能會因不同情況而有所改變,注冊會計師在使用時應當合理運用職業判斷。
為了滿足資本市場改革與發展對高質量會計信息的需求,規范和指導注冊會計師應對利用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的新發展,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修訂了《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11號——利用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以下簡稱新CAS 1411號),于2019年2月20日發布,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訂的主要目的
一是適應內部審計形勢的新變化。隨著內部審計活動的變化及內部審計地位的提高,內部審計部門已成為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和治理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與內部審計人員之間的互動、協調和溝通對注冊會計師的工作具有重要影響,已需要對注冊會計師利用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作出更明確、更嚴格的規范。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11號——利用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的修訂可以更好地幫助注冊會計師確定是否利用、在哪些領域利用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利用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以更好地提升審計效率,降低審計風險。二是保持與國際審計準則的持續全面趨同。國際審計與鑒證準則理事會(IAASB)2013年3月對包括《國際審計準則第610號——利用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在內的相關準則作出了修訂,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為保持與國際審計準則的趨同進行了本次修訂。
為幫助注冊會計師更好地執行新CAS 1411號準則,福建省注冊會計師協會起草本提示,提請注冊會計師在審計時予以關注。
審計提示一:新準則增加了注冊會計師利用內部審計人員提供直接協助的情形及限制
原CAS 1411號第二條規定:本準則適用于內部審計可能與注冊會計師審計相關的情況,但不適用于內部審計人員在注冊會計師實施審計程序時提供直接幫助的情況。
新CAS 1411號第一條規定:注冊會計師在審計中利用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包括:(一)在獲取審計證據的過程中利用內部審計的工作;(二)在注冊會計師的指導、監督和復核下利用內部審計人員提供直接協助。
新CAS 1411號第五條規定:某些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可能禁止或在某種程度上限制注冊會計師利用內部審計工作或利用內部審計人員提供直接協助。審計準則并不超越規范財務報表審計的法律法規。當法律法規存在禁止性或限制性規定時,注冊會計師應當遵守相關規定。
新準則擴展了關于利用內部審計人員工作的范圍,增加了注冊會計師利用內部審計人員提供直接協助的情形,并就利用內部審計人員提供直接協助的情形作出規范和限制,以防止過度或不當利用。
審計提示二:新準則與《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的關系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第八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風險評估程序,為識別和評估財務報表層次和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提供基礎。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第九條規定:風險評估程序應當包括:(一)詢問管理層、適當的內部審計人員(如有),以及注冊會計師判斷認為可能掌握有助于注冊會計師識別由于舞弊或錯誤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的信息的被審計單位內部其他人員;(二)分析程序;(三)觀察和檢查。
內部審計是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和治理結構的組成部分,內部審計在履行其職能時,對被審計單位的運營和業務風險可能已有深入了解(如識別出內部控制缺陷或風險),這對于注冊會計師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進行風險評估或執行其他審計工作可能提供有價值的信息。因此,無論是否期望利用內部審計的工作以修改擬實施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或縮小其范圍,注冊會計師均應當在實施程序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包括內部控制)過程中,通過詢問內部審計人員、復核內部審計的審計計劃等獲取對被審計單位內部審計的初步了解,特別是內部審計在被審計單位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監督中的作用。
當注冊會計師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的規定,實施程序獲取對被審計單位內部審計的初步了解后,擬利用內部審計工作作為獲取審計證據的一部分時,本準則規范了注冊會計師的相關責任。利用內部審計工作會影響由注冊會計師直接實施的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或縮小其范圍。
審計提示三:注冊會計師利用內部審計工作以及利用內部審計人員提供直接協助的限制性規定
新CAS 1411號第十六條規定: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注冊會計師不得利用內部審計的工作:(一)內部審計在被審計單位的地位以及相關政策和程序不足以支持內部審計人員的客觀性;(二)內部審計人員缺乏足夠的勝任能力;(三)內部審計沒有釆用系統、規范化的方法(包括質量控制)。
此外,為了防止不當或過度利用內部審計工作,新準則對注冊會計師可以利用內部審計工作的范圍也進行了一定的限制,主要強調在判斷較多、風險較高的領域應當較少利用,從而保證注冊會計師仍能作出審計業務中的所有重大判斷。
新CAS 1411號第十八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作出審計業務中的所有重大判斷,并防止不當利用內部審計工作。當存在下列情況之一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計劃較少地利用內部審計工作,而更多地直接執行審計工作:
(一)當在下列方面涉及較多判斷時:
1.計劃和實施相關的審計程序;
2.評價收集的審計證據。
(二)當評估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較高,需要對識別出的特別風險予以特殊考慮時。
(三)當內部審計在被審計單位中的地位以及相關政策和程序對內部審計人員客觀性的支持較弱時。
(四)當內部審計人員的勝任能力較低時。
新準則對利用內部審計人員提供直接協助的情形進行了雙重限制,以防止不當利用。
首先,新CAS 1411號第二十八條規定: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時,注冊會計師不得利用內部審計人員提供直接協助:
(一)存在對內部審計人員客觀性的重大不利影響;
(二)內部審計人員對擬執行的工作缺乏足夠的勝任能力。
其次,即使內部審計人員的客觀性和勝任能力滿足要求,《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11號——利用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第三十條規定:注冊會計師不得利用內部審計人員提供直接協助以實施具有下列特征的程序:
(一)在審計中涉及作出重大判斷;
(二)涉及較高的重大錯報風險,在實施相關審計程序或評價收集的審計證據時需要作出較多的判斷;
(三)涉及內部審計人員已經參與并且已經或將要由內部審計部門向管理層或治理層報告的工作;
(四)涉及注冊會計師根據新準則的規定就內部審計,以及利用內部審計工作或利用內部審計人員提供直接協助作出的決策。
審計提示四:利用內部審計人員工作過程中與治理層的溝通
新CAS 1411號第三十一條規定:在恰當評價是否利用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利用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中提供直接協助后,注冊會計師在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51號——與治理層的溝通》的規定與治理層溝通計劃的審計范圍和時間安排的總體情況時,應當溝通擬利用內部審計人員提供直接協助的性質和范圍,以使雙方就在業務的具體情形下并未過度利用內部審計人員提供直接協助達成共識。
由于擬利用內部審計工作是注冊會計師總體審計策略的必要組成部分,因而與治理層理解注冊會計師擬采用的審計方法相關。因此,當注冊會計師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51號——與治理層的溝通》的規定與治理層溝通計劃的審計范圍和時間安排的總體情況時,應當包括其計劃如何利用內部審計工作。同時,在恰當評價是否利用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利用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中提供直接協助后,注冊會計師在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51號——與治理層的溝通》的規定與治理層溝通計劃的審計范圍和時間安排的總體情況時,應當溝通擬利用內部審計人員提供直接協助的性質和范圍,以使雙方就在業務的具體情形下并未過度利用內部審計人員提供直接協助達成共識。同時應從擁有相關權限的被審計單位代表人員和內部審計人員處獲取書面協議,允許內部審計人員遵循注冊會計師的指令,并且內部審計人員為注冊會計師執行的工作不受被審計單位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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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提示五:注冊會計師對審計的責任
本次修訂準則還同步修訂了《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21號——對財務報表審計實施的質量控制》及質量控制準則第5101號中項目組的定義,即“項目組,是指執行某項業務的所有合伙人和員工,以及會計師事務所或網絡事務所聘請的為該項業務實施程序的所有人員,但不包括會計師事務所或網絡事務所聘請的外部專家,也不包括按照新CAS 1411號的規定,為審計項目提供直接協助的被審計單位內部審計人員。”此項修訂明確了按照CSA 1411號提供直接協助的被審計單位內部審計人員不屬于項目組。盡管內部審計或內部審計人員可能實施與注冊會計師相似的審計程序,但是他們均不滿足《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中關于注冊會計師在財務報表審計中獨立于被審計單位的要求,因此,注冊會計師對發表的審計意見獨立承擔責任,這種責任并不因注冊會計師利用內部審計工作或利用內部審計人員對該項審計業務提供直接協助而減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