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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財會〔2019〕38號
各區財政局,各開發區管委會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為了加強財政財務管理與內部控制,推進政府會計改革,順應國有資產綜合報告制度的要求,真實、完整地反映廈門市級財政投融資項目從立項、建設(購置)到形成資產、使用、處置全過程的會計核算與資產管理,為財政投融資項目資金資產管理提供準確信息,按照《基本建設財務規則》、政府會計準則制度及有關補充規定和《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市級財政投融資建設項目業主確定機制的通知》(廈府辦〔2018〕4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廈門市實際情況,現將進一步規范市級財政投融資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會計核算工作的幾點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確業主單位作為項目會計核算主體
根據廈府辦〔2018〕44號文,市級財政投融資項目原則上由資產最終使用、管養或運營單位作為業主單位,廈府辦〔2018〕44號文所列業主單位為市級部門的,可指定資產最終使用的下屬機關事業單位作為業主,但如下屬單位建設管理力量不足的,仍由市級部門作為業主。業主單位從項目立項、開工建設到資產形成全過程均作為會計核算主體。
業主單位一般為項目預算編制單位、預算發起單位、預算資金支配單位(即建設單位)。業主單位作為財政投融資建設項目資產唯一的會計核算主體,既要全面核算項目預算資金的流轉及其使用所形成的項目資產,又要對項目所消耗的債務資金、非現金資源等進行全面的成本核算。
業主單位主要承擔以下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職責:
(1)依法籌集和使用項目有關建設資金,并對項目建設過程資金收付進行監管;
(2)項目資金預算編制、收支管理與會計核算;
(3)項目建設過程中建設成本的歸集與核算,規范和控制建設成本;
(4)負責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手續,全面反映基本建設財務狀況;
(5)如實核算項目資產的價值量,移交實物量時應同步移交價值量。
二、業主單位應進行財政投融資項目建設的全過程核算
業主單位為行政事業單位的,應按照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相關規定,采用平行記賬模式,以權責發生制為核算基礎進行項目成本核算,以收付實現制為核算基礎進行項目財政資金收付核算。無論是采用自建方式還是代建方式,業主單位均應對財政投融資項目建設的全過程進行核算。包括建設資金撥付、在建工程成本歸集、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形成資產、資產管養、資產移交等全過程的核算。采用代建方式的,業主單位應當要求代建單位通過工程結算或年終對賬確認在建工程成本的方式,提供項目明細支出、建設工程進度和項目建設成本等資料,歸集“在建工程”成本,及時核算所形成的“在建工程”資產,業主單位賬上體現財政資金與形成的“在建工程”政府資產相匹配,全面核算項目建設成本、資金流動和資產沉淀情況。
業主單位為企業的,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核算。
三、代建單位應進行財政投融資項目建設成本歸集的全過程核算
對實行代建的項目,業主單位要與代建單位簽訂代建合同,明確具體代建事項;代建單位受業主委托,對業主負責,承擔具體建設管理任務,應當做好代建工程成本的歸集并配合業主單位做好項目竣工決算工作。
代建單位為事業單位的,通過工程結算或年終對賬確認在建工程成本的方式,由代建單位向各業主單位報送代建項目名稱、當年度資金撥付情況、各項目明細支出及在建工程進度等材料,核對無誤后由各業主單位據此確認在建工程成本,體現在業主單位“在建工程”賬上。代建單位將代建工程成本轉出(貸方),同時相應核銷與業主單位的工程款往來負債。
代建單位為企業的,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制度相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四、業主單位應全面反映項目資產使用、管養、運營、修繕或報廢全過程的核算
業主單位對項目建設所形成的資產應設置資產卡片,錄入市級資產管理系統,并按照資產類別進行折舊、攤銷等會計處理,對日常維護消耗處理為費用,對重大修繕進行資本化處理,如實核算資產衍生的收入,全面核算資產報廢過程。
五、業主單位應反映項目存量資產的核算
對于已經竣工投入使用但沒有做資產完整賬務處理的財政投融資項目存量資產(包括已辦理竣工決算、未辦理竣工驗收和決算等情形),應進行相應的資產初始入賬會計處理與后續賬務處理。
以上具體核算流程詳見附件“廈門市級財政投融資項目執行政府會計制度的會計核算說明”。
六、適用范圍及責任追究
本通知所列的會計核算流程適用于2019年1月1日后新開工的項目及該時點已完工投入使用尚未入賬的項目存量資產的核算。
該時點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的核算按照市財政局轉發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做好政府會計準則制度新舊銜接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核算的通知》(廈財會〔2018〕69號)規定進行。
財政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將定期組織對業主單位、代建單位及最終管養單位的項目資產會計核算進行監督檢查,由財政部門納入財政監督范疇。業主單位、代建單位及最終管養單位應當在年度決算報告中闡述項目資產的價值管理與會計核算情況。未按照本會計核算流程及相關制度對財政投融資項目資產進行會計核算的,將按照《會計法》及《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責任。
各區財政局及各開發區管委會財政局可參照執行,或根據實際情況規范區級財政投融資項目會計核算工作。
附件:廈門市級財政投融資項目執行政府會計制度的會計核算說明
廈門市財政局
2019年10月16日
廈門市級財政投融資項目執行政府會計制度的會計核算說明
一、市級財政投融資項目建設過程的會計核算
(一)業主自建方式的會計核算
1.建設資金的撥付的核算
業主單位采用直接撥付或授權撥付等方式取得財政撥付項目建設資金,應及時入賬反映。
建設資金的撥付的賬務處理:
業務類型 |
財務會計 |
預算會計 |
收取財政基建項目撥款(授權支付) |
借: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 貸:財政撥款收入 |
借:資金結存 貸:財政撥款預算收入 |
撥付發包工程預付工程款(含直接支付收取財政基建項目撥款) |
借:預付賬款——預付工程款 貸: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 |
借:行政支出/事業支出等 貸:財政撥款預算收入/資金結存 |
2.在建工程的核算
業主單位應當按照《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之“1613在建工程”的核算規定,設置“在建工程”一級科目,按照工程性質和類型設置 “建筑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其他投資”、“待核銷基建支出”、“基建轉出投資” 等明細科目,并按照具體項目進行明細核算。采用平行記賬核算項目在建工程成本。
建筑安裝工程投資的賬務處理:
業務類型 |
財務會計 |
預算會計 |
發包工程按照進度結算工程款時 |
借:在建工程——建筑安裝工程投資等 貸:預付賬款——預付工程款等 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 |
借:行政支出/事業支出(補付款項) 貸:財政撥款預算收入/資金結存 |
自行施工建筑安裝工程發生支出時 |
借:在建工程——建筑安裝工程投資等 貸:工程物資/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應付職工薪酬等 |
借:行政支出/事業支出(實際支付款項) 貸:財政撥款預算收入/資金結存 |
注:“建筑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其他投資”、“待核銷基建支出”、“基建轉出投資” 等明細科目的核算內容及賬務處理,按照《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之“1613在建工程”的核算規定執行(下同)。
3.竣工財務決算形成資產的核算
項目竣工后,業主單位所形成的政府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公共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文物文化資產等,建設項目發生的一些不形成實物資產而需核銷的基建支出,比如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飛播造林、補助群眾造林、水土保持、城市綠化、因自然災害等原因導致項目報廢等,應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時,對該部分待核銷基建支出進行沖銷,計入資產處置費用。
業主單位(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和工程價款結算程序支付工程款。項目竣工達到可使用狀態(即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試運行合格),業主單位應當及時進行竣工財務決算,對在建工程已經發生的資金資源耗費的完整性、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核,必要時對“在建工程”的借方發生額進行增減,以確保在建工程核算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
在工程完工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業主單位應按照在建工程歸集的工程成本作為暫估價值,及時如數轉為相應的資產(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等)或費用,待竣工財務決算后再行調整。
項目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形成資產的賬務處理:
業務類型 |
財務會計 |
預算會計 |
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時,按暫估價 |
借: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等
貸:在建工程——建筑安裝工程投資[含應分攤的待攤投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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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財務決算后調整資產價值,撥付尾款 |
借: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等 貸: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 |
借:行政支出/事業支出(實際支付款項) 貸:財政撥款預算收入/資金結存 |
項目竣工未形成資產核銷基建支出的賬務處理:
業務類型 |
財務會計 |
預算會計 |
工程竣工驗收核銷基建支出 |
借:資產處置費用 貸:在建工程——待核銷基建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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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項目資產移交及接收的核算
業主單位若需將資產移交下級或其他單位管養,應按照資產調撥流程核算,確保資產的實物和價值量同步移交。下級管養單位或其他單位接收業主單位資產移交應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項目竣工移交后,如發生使用、管養或運營主體變更的,應按照資產調撥流程撥付資產,相應改變項目資產會計核算主體。
業主單位項目資產移交的賬務處理:
業務類型 |
財務會計 |
預算會計 |
調撥移交資產時: |
借:無償調撥凈資產 貸: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等 |
|
調撥過程發生的屬于調出方的相關費用 |
借:資產處置費用 貸: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 |
借:其他支出(實際支付款項) 貸:資金結存等 |
下級管養單位接收業主單位資產移交賬務處理:
業務類型 |
財務會計 |
預算會計 |
接收調撥移交資產時: |
借: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等 貸:無償調撥凈資產 |
|
調撥過程發生的屬于調入方的相關費用 |
借:無償調撥凈資產 貸: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 |
借:其他支出(實際支付款項) 貸:資金結存等 |
(二)代建方式的會計核算
對實行代建的項目,業主單位要與代建單位簽訂代建合同,明確具體代建事項;代建單位受業主委托,對業主負責,承擔具體建設管理任務。
1.業主單位代建項目的會計核算
對于實行代建的項目,業主單位在發生項目資金撥付時,應當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制度及有關補充規定等,采用平行記賬,業主單位應當要求代建單位通過工程結算或年終對賬確認在建工程成本的方式及時提供項目建設成本資料,及時核算所形成的“在建工程”資產,全面核算項目建設成本、資金流動和資產沉淀情況。
業主單位代建項目的賬務處理:
業務事項 |
財務會計 |
預算會計 |
撥付代建單位工程款 |
借:預付賬款——預付工程款等 貸: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 |
借:行政支出/事業支出等 貸:財政撥款預算收入/資金結存 |
按照進度結算工程款或年終代建單位對賬確認在建工程成本 |
借:在建工程——建筑安裝工程投資等 貸:預付賬款——預付工程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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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代建管理費 |
借:在建工程——待攤投資等 貸:預付賬款——預付工程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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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工移交資產按照代建單位轉來在建工程成本(差額)入賬,并按照在建工程成本暫估入賬形成項目資產 |
借:在建工程——建筑安裝工程投資等 貸:預付賬款——預付工程款等 同時: 借: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等 貸:在建工程——建筑安裝工程投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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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決算(撥付代建單位尾款)調整固定資產等暫估價成本 |
撥付尾款: 借:預付賬款——預付工程款等 貸: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 同時: 借: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等 貸:預付賬款——預付工程款等 |
撥付尾款: 借:行政支出/事業支出等 貸:財政撥款預算收入/資金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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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建單位代建項目的會計核算
代建單位為事業單位的,應當設置“1614代建項目”一級科目,并與業主單位相對應的,按照工程性質和類型設置 “建筑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其他投資”、“待核銷基建支出”、“基建轉出投資” 等明細科目,并按照具體項目進行明細核算,對所承擔的財政投融資建設項目建設成本進行會計核算,全面反映工程的資金資源消耗情況;同時,設置“代建項目--轉出”貸方科目,通過具體項目工程結算或年終對賬確認代建工程成本的方式,將代建項目的成本轉出,體現在業主單位“在建工程”賬上,確保“在建工程”資產在業主單位和代建單位不重復確認,同時相應核銷與業主單位的工程款往來負債。
代建單位代建項目的賬務處理:
業務事項 |
財務會計 |
預算會計 |
收到業主單位劃撥的項目資金時: |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賬款—預收工程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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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項目使用資金或發生其他耗費時: |
借:代建項目——建筑安裝工程投資等 貸:銀行存款/應付職工薪酬/工程物資/累計折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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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進度與業主單位結算工程款或年終與業主單位對賬確認在建工程成本并轉出: |
借:預收賬款—預收工程款等 貸:代建項目——轉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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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代建費收入: |
借:預收賬款—預收工程款等 貸:事業收入/經營收入等 |
借:資金結存 貸:事業預算收入/經營預算收入等 |
完工交付使用時(轉出賬上未轉在建工程成本): |
借:預收賬款—預收工程款等 貸:代建項目——轉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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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財務決算(憑竣工財務決算批復件,與業主單位結算,收取尾款) |
借:銀行存款等 貸:預收賬款—預收工程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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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項目資產使用、管養、運營、修繕或報廢的會計核算
對項目建設所形成資產進行價值核算的會計主體,應當按照資產類別進行折舊、攤銷等會計處理,對日常維護消耗處理為費用,對重大修繕進行資本化處理,如實核算資產衍生的收入,全面核算資產報廢過程。
業主單位項目資產管養相關賬務處理:
業務類型 |
財務會計 |
預算會計 |
管養資產日常維護、修繕費用 |
借:業務活動費/單位管理費用/經營費用等 貸: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 |
借:行政支出/事業支出等 貸:財政撥款預算收入/資金結存 |
按月計提折舊 |
借:業務活動費/單位管理費用/經營費用等 貸:固定資產累計折舊/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推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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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養資產改擴建支出 |
轉入改擴建: 借:在建工程 固定資產累計折舊/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推銷)等 貸: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等 支付改擴建費用: 借:在建工程(發生的相關后續支出) 貸: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 改擴建后形成資產: 借: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等 貸:在建工程 |
借:行政支出/事業支出等 貸:財政撥款預算收入/資金結存 |
管養資產報廢 |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賬面價值] 固定資產累計折舊/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推銷)等 貸: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等 批準后: 借:資產處置費用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賬面價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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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級管養單位接收業主單位移交的項目資產管養相關賬務處理同上。
三、項目存量資產的會計核算
對于已經竣工投入使用但沒有做資產完整賬務處理的財政投融資項目存量資產(包括已辦理竣工決算、未辦理竣工驗收和決算等情形),首先按照廈府辦〔2018〕44號文確定資產會計核算主體;其次,采用恰當的計量屬性確定入賬金額,包括歷史成本(初始構建成本)、評估價值、市場價格、重置成本等。資產成本暫時無法可靠取得的,單位應當設置備查簿進行登記,待成本確定后按照規定及時入賬,不得采用名義金額入賬;最后,進行相應的資產初始入賬會計處理與后續賬務處理。
項目存量資產賬務處理:
業務類型 |
財務會計 |
預算會計 |
長期掛“在建工程”轉為資產時: |
借: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等 貸:在建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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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沒有做任何資產賬務處理,補計資產時: |
借: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等 貸:無償調撥凈資產/累計盈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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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相關的資產評估費等: |
借:無償調撥凈資產/累計盈余 貸: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 |
借:其他支出(實際支付款項) 貸:資金結存等 |
注:2019年1月1日業主單位原沒有做任何資產賬務處理的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項目,屬于自建項目的,業主單位補計資產時計入“在建工程”與“累計盈余”;屬于代建項目的,仍由代建單位歸集項目成本,完工交付使用時業主單位按照以上項目存量資產賬務處理。
四、核算說明適用范圍
本核算說明適用于2019年1月1日后新開工的項目及該時點已完工交付使用尚未入賬項目存量資產的核算。
該時點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的核算按照市財政局轉發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做好政府會計準則制度新舊銜接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核算的通知》(廈財會〔2018〕69號)規定進行。
廈門市財政局
2019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