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者按:《企業財務通則》是企業財務制度體系的核心規章,企業財務制度總是隨著經濟體制改革、法制建設推進和企業發展而變遷,今后還將與時俱進,不斷地改革、發展和完善。作者從健力寶、巨人集團等案例分析入手,歸納和總結了企業財務制度的發展歷程,對讀者全面了解這一內容大有禆益。本版從本期開始連載,以饗讀者。
在2007年12月召開的全國財政工作會議上,財政部謝旭人部長明確提出:“推進財政法制建設……深入實施《企業財務通則》。”《企業財務通則》是企業財務制度體系的核心規章,它經歷了對我國企業財務制度進行的1992年全面改革和2006年徹底修訂的過程。企業財務制度總是隨著經濟體制改革、法制建設推進和企業發展而變遷,今后還將與時俱進,不斷地改革、發展和完善。
1984年,時任廣東三水縣國營酒廠廠長的李經緯與廣東體育科學研究所合作,開發了一種“促超量恢復合劑運動飲料”,起名“健力寶”。健力寶在當年奧運會上作為中國代表團的首選飲料,一炮打紅,被譽為“中國魔水”,使瀕臨破產的三水縣酒廠迅速起死回生,經過兩年銷售額即過億元。1987年,健力寶飲料廠吸收澳門南粵貿易有限公司等的投資后,改組為中外合資的廣東健力寶集團有限公司,三水縣政府決定由李經緯擔任董事長兼總經理。這樣,李經緯既是政府的出資人代表,又是企業的經營管理者。
此后10多年間,健力寶作為民族飲料品牌,盛極一時。1997年開始,由于可口可樂與百事可樂的競爭和沖擊,健力寶銷售出現停滯,此后迅速下滑。2001年,當時的三水市政府決定賣掉健力寶,并擔心原管理層“以健力寶的錢收購健力寶”,否決了李經緯等管理層收購的可能。最終,張海委托浙江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以1億元國債作為首期收購款收購了健力寶75%股權,健力寶的噩夢從此開始,但張海的1億元資金從未到達市政府的賬上。在市政府的催促下,張海說服祝維沙和葉紅漢兩位企業家出資為其個人償付了余下的收購款后,不費一分一毫取得健力寶控制權。此后,張海繼續展示其資本運作的“超能力”,從銀行大量借貸做“多元化投資”,成立了大量與健力寶有業務往來的周邊公司,以轉移支付等方式將大量投資款“化公為私”,使健力寶經營狀況急劇惡化。
2004年,祝維沙聯合葉紅漢將張海趕下了健力寶董事長和總裁的“寶座”,并以每股3元的價格將三人所持91.1%的健力寶股權轉給了李志達旗下的北京匯中天恒投資公司。隨后,三水區政府以保護健力寶品牌為由接管了健力寶。由于政府僅間接持有健力寶不足9%的股份,李志達公開在媒體上質疑政府托管的合法性。此后三年,張海、祝維沙、李志達和三水區政府的相互指責和質疑從未間斷。在2007年,祝維沙收回初始投資,黯然離開;2月,張海以“職務侵占”和“挪用資金”兩項罪名,一審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決定繼續上訴;3月,健力寶僅剩的8.87%國有股份公開轉讓給葉紅漢實際控制的廣州亦揚貿易有限公司,亦揚持有67.37%的健力寶股權,余下的32.63%股權則由CASA亞洲有限公司持有。健力寶正式告別國有身份。
在這場沒有硝煙的戰爭中,似乎沒有贏家,而且盛極一時的健力寶也在這場戰爭中江河日下,2007年似乎已到了窮途末路:凈資產縮水至“基本沒有”,銀行債務則從2004年的19億元劇增至29億元。
實際上,我國經濟發展的歷史,就是企業的改革史。健力寶的興衰史,極富代表性地反映了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軌跡:政府引入市場機制,實現了企業由“國營”到“國有”的嬗變;通過引進新投資者、進行股份制改造,再使“國有”變成為“民營”。每個時期的重大改革,都將帶來利益的調整,而利益的調整又間接影響著改革的進程。企業財務制度作為利益調整的基本手段,在不同的歷史階段,無不發揮其特有的作用。1978年以來,我國以國有企業改革為中心的城市經濟體制改革逐步深入,從擴大企業經營自主權到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從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到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從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到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了經濟體制改革的三大跨越。為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財政部先后出臺了企業基金、利潤留成、利改稅以及承包經營、外商投資、股份制改造等一系列財務制度,先逐步打破國家統收統支的利潤分配體制,再逐步深入產權領域的制度改革。
特別是1992年,黨的十四大確定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目標,我國從此全面推進經濟體制改革。與之相適應,財政部建立了以《企業財務通則》為統帥、以10大行業企業財務制度為主體的企業財務制度體系,打破了計劃經濟管理的框框,統一了不同類型企業的財務制度,建立了資本金制度,給企業創造了公平競爭的環境,也使得國家的所有權以及企業法人的經營權有了分離的基礎,從而在財務上使“國營企業”變成為“國有企業”。這對于促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加強企業經濟核算,發揮了重要的歷史作用。
由于1992年正值市場經濟體制建立之初,企業財務制度體系仍然帶著“財務決定稅收、財務決定會計”的烙印,其主要內容仍然是直接對企業交易、會計要素進行確認、計量,缺乏對企業治理結構和財務管理的規范。在實際執行中,整個國有企業的命運往往交由管理者個人的能力、見識和道德所決定。因而在很長一段時間內,人們將國有產權制度改革問題簡單化,沒有從企業治理結構和財務管理的體制、機制上去尋找解決方案,卻總是質疑國有產權存在的必要性,認為只要是國有企業就一定搞不好,國有企業“一賣就靈”、“一股就靈”。但與此同時,國家對企業產權轉讓、改制等重大財務事項并未及時制定系統的、明確的規定,各地做法不一,以至于日后對某些企業的改革重組是否涉嫌侵占所有者權益的判定,變得相當困難。在政府部門、司法機關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的過程中,企業往往也在曠日持久的訴訟和負面報道中大傷元氣,甚至被拖垮。因此,順應產權制度改革,從有利于完善企業治理結構著手,構建“職責分明、權責對稱”的財務管理體制和“激勵規范、監督有效”的財務運行機制,是企業財務制度又一次改革所面臨的現實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