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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施工項目稅務風險及應對策略

 中國水利水電八局/李 波 陸書眾 李超雄 陳曉黎


推進“一帶一路”建設是黨中央、國務院統籌國內、國際作出的重大決策,對我國全方位對外開放新格局,促進地區及世界和平發展具有重大意義。“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法律基礎往往較為薄弱,稅收透明度有待提高,中國企業在“走出去”時面臨完全不同的政治、經濟、文化和法制狀態差異,會出現涉稅爭議等稅收風險。本文根據境外施工企業涉稅風險進行分析,并提出相應的防范和應對措施。

一、境外經營常見涉稅風險描述

(一)跨國經營雙重征稅風險。

國際雙重征稅主要因為國家與國家之間的稅收管轄權相互交叉引起的稅收沖突。大部分國別選擇了雙重管轄權,對居民身份和收入來源地確認標準不同,使得跨國收入可能承擔雙重納稅義務。稅收協定可以避免雙重征稅,截至2017年10月,我國已對外正式簽署103個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其中99個協定已生效,但由于有的企業不了解協定內容,或者因為當地稅務機關服務意識薄弱,走出去企業依然面臨被雙重征稅的風險。

(二)稅收法制差異風險。

由于各國政治經濟條件不同,發展階段也不平衡,稅制設計也各有差異。除稅法差異外,各國會計制度也不統一,雖大部分國別采取國際會計準則,但也會有地方性稅會差異,導致各國稅前成本認定扣除的標準也不同。

(三)關聯交易轉讓定價風險。

企業在境外經營過程中可能發生境內母公司和境外子公司或常設機構之間供應鏈結構和銷售模式等的一系列交易,很容易產生通過關聯方交易操縱轉讓定價,這也使得關聯方交易成為境內外稅務機關稽查的重點。企業在這種關聯交易中若不能獲得權威機構的轉移定價認定報告,就可能引起稅務機關對此進一步的審查和調整,企業不僅可能面臨補繳稅款和滯納金的風險,也可能面臨高額的行政處罰。

(四)資本弱化風險。

各國所得稅法中,對于借貸資本和股權資本實行不同的稅收待遇,借貸資本的利息可以稅前扣除,而股權資本成本不能稅前扣除,使得公司更愿意選擇采取借貸資本而減少股本投資,進而產生資本弱化。

企業在“走出去”時,沒有對所在國的資本弱化規定進行詳細了解,比如,符合條件的債資比,以及可以稅前扣除的債務利息率等,而貿然使用資本弱化的方式,很可能被采取反避稅措施,影響企業境外稅收信譽和利益。

(五)反避稅調查風險。

如果在投資目的地設立的企業沒有“合理的商業理由”、“商業實質”,或者不能證明“商業理由”或“商業實質”的存在,則會面臨當地稅務機關的反避稅調查。不僅如此,還可能面臨投資母國(我國)的反避稅調查。

(六)稅收歧視風險。

稅收歧視指項目所在地政府制訂的稅制在對不同國籍居民納稅人和公司納稅人征稅時,給予不同等的納稅待遇,造成不同納稅人在同樣經營條件下稅收負擔的不一致。境外工程中常碰到的稅收歧視表現為稅率不同和稅前扣除政策不同,具體表現為稅務稽查對外資企業更嚴格,對稅前扣除的審核較嚴,要求提供更多的資料或者不讓扣除。

(七)稅務爭議風險。

在企業跨國經營中,稅務檢查和稅務訴訟在所難免,由于企業在利用利潤轉移和不正當轉讓定價等方式避稅的行為開始引起各國關注和稽查。如果“走出去”企業對國際經營中有關納稅調整未引起重視,可能會引發稅務稽查和懲罰風險。

地方稅務機關在針對跨國企業的稅務檢查一般帶有特定的目的,尤其是在法律不太健全的國別,適用的稅法和納稅調整解釋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也可能會出現同一國別不同層級的稅務機關對同一問題有著不同的解釋,這對于跨國經營企業非常不利,且很被動。

二、境外經營涉稅風險案例分析及應對措施

(一)烏干達卡魯瑪項目涉稅案例。

1.合同涉稅條款。

根據EPC合同,本項目免除資本性貨物進口的關稅;免除水電站部分貨物和服務供應的增值稅;輸變站部分貨物和服務的供應涉及的增值稅承包商需遞交增值稅詳細申報資料根據稅法規定予以抵扣免除或者退回。

2.合同納稅義務。

根據合同涉稅條款項目需要承擔的申報納稅義務主要有:公司所得稅、個稅、非資本性貨物進口關稅及輸變電項目的增值稅,代扣代繳預提所得稅、利潤匯回稅、印花稅、消費稅、環境保護稅、地方服務稅以及工作簽居留稅和與個稅征收直接相關的強制社保。

3.涉稅問題及應對方案。(1)進口關稅爭議—資本性貨物進口認定劃分。
對進口清關資本性貨物認定爭議主要是確定永久性或臨時性材料,烏干達海關在認定上堅持縮小免稅范圍,把交通車輛、板房、行政辦公等材料設備等均做為非資本性貨物,需要征進口關稅。

通過與烏干達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溝通,2014年7月獲得財政部和稅務總局的澄清確認信函,進口設備物資爭議基本達成一致,除了直接用于員工個人物資外均獲得免稅待遇資格;同時,海關正式批文確認的進口設備待遇作為臨時進口處理,需要辦理保證金或保函后予以清關。(2)增值稅免除爭議—免稅環節爭議。

根據合同增值稅免稅條款,烏干達稅務總局最初認定的免稅流程和待遇僅為承包商的銷項稅額進行免稅,即僅在對上結算款不需要體現增值稅。

由于合同文字描述為項目享受NIL增值稅,前期項目部積極進行爭取按0稅率適用申請進項稅額的退回,經過溝通和澄清,于2014年4月25日方獲得稅務局正式確認的最終免除信函為:工程承包商享受直接交易對上業主和對下分包商和供應商環節增值稅的免除,即獲得了與工程承包商直接交易的2個環節增值稅免除資格,供應商和分包商憑借此免稅信函和交易支撐記錄可以獲得增值稅銷項稅額的免除,同時與交易相關的進項稅額直接進成本不能被申請抵扣和退回。(3)代扣代繳預扣所得稅問題。

根據烏干達所得稅法第119條規定,烏干達政府機構及其授權的企業有代扣代繳預扣所得稅的義務,對居民企業執行6%的預扣稅稅率,對非居民企業執行15%的預扣稅率。

項目注冊了居民公司,整體測算需被代扣1.01億美元預扣稅,根據烏干達預扣稅征收實踐,抵免企業所得稅后多扣繳的預扣稅不能得到返還,且在項目執行過程中也會提前占用大量的流動資金,無論在稅務成本還是資金占用上都給予項目運營造成了極大的負擔和風險。

項目經過前期大量的咨詢和策劃,了解到公司注冊3年后若能規范地履行納稅申報義務,根據稅法可以申請審查獲得免除預扣所得稅資格,獲得批準后每半年申請稅務局評審并更新免稅資格。考慮到公司成立時間年限不夠,項目多次與業主、財政部和稅務局的申訴和公關溝通,從項目大的環境出發,項目象征著中烏友誼的結晶,是烏干達國內經濟增長引擎,建設期能夠提供數千上萬個就業機會,且項目的大部分建設資金是由中國提供的優惠貸款等多層面多角度的有效溝通,最終于2014年7月工程預付款支付前取得稅務局頒發的預扣稅豁免資格,有效降低了項目的稅賦,避免了項目建設期間流動資金被長期占用的風險。(4)稅務成本缺口問題。

主要缺口為:烏干達境外專業服務提供成本和中國國內分包成本的核算差異。境外提供的咨詢費、設計費和集團管理費及其他專業費用按照烏干達的核算準則需要提供有效的業務支撐資料外,還需繳納15%非居民公司預扣所得稅方能入賬;同時合同要求主要工程不得對外分包,且分包需要報業主審批,除此之外,項目工程建設引進的分包商主要為境外專業施工或純勞務性質的中方技術管理引進,加上烏干達公司運營管控規范、嚴謹,國內分包商無效益也無能力單獨注冊運行公司,該2部分實質直接構成項目成本缺口,雖然內部管理要求盡可能提供當地稅前成本票據,但諸多因素影響缺口巨大。

為減少稅務成本缺口帶來的所得稅的增加,項目經過廣泛的咨詢和評估采取了如下措施減少和減輕涉稅成本負擔:

第一、盡量形成內部核算涉稅分攤機制,在最大程度上通過有效管理和核算減少稅負負擔,剩余部分按合同責任合理分攤;

第二、通過采取國際會計準則結合當地納稅實踐合理遞延納稅期限,減少和減輕所得稅納稅負擔;

第三、運用國際通行的內部轉移定價實現納稅成本合理分攤,協調和平衡納稅綜合負擔,彌補當地的稅務成本缺口;

第四、加強與當地稅務及中介溝通聯絡,維持良好的信任關系,在合理稅負評估上平衡多方預期,及時處理化解分歧,維系和保持征繳關系,降低規避違規風險。

4.案例總結。

(1)加強境外項目前期合同談判涉稅策劃工作。

加強項目合同談判期的稅務專業人員介入意識,熟悉和引入當地稅務專家意見,以及加強稅籌前期策劃是實現提高稅籌工作效益的重要保障。

(2)項目執行期熟悉當地政策法規及變化和征管要求。

稅籌過程管理很重要,而熟練掌握當地政策法規及跟新情況又是過程管理的基礎。根據烏干達征管實踐評估,增值稅免稅籌劃實際效益要低于增值稅作為價外稅從業主收取并正常申報抵扣繳納的征管效益。

(3)強化業務基礎工作,規范業務證據材料管理。

業務支撐依據的收集工作是稅收業務工作確認的基石,業務支撐依據的有效性與國內要求有一定的差異,實質重于形式的要求更為突出,實際交易記錄重于具體表現格式文件。

(4)牢牢樹立合規合法經營理念。

在境外實施EPC總承包工程,須依據集團公司整體戰略,本著持續經營理念,做好合規合法化經營,稅收的合規性是合規經營的重要內容,也是項目經營的基本義務。只有在合規的基礎上合理籌劃,合規納稅,方能確保海外業務持續發展。

(二)委內瑞拉新中心電廠項目納稅籌劃。

1.項目基本情況。

新中心電廠項目為EPC工程總承包模式,合同總金額超過10億美元,包含設計、采購、土建與安裝等工作范圍,支付比例為80%美元配比20%當地幣玻利瓦爾。

2.合同涉稅條款及風險。

由于是緊急電站,項目合同從意向到談判都十分迅捷,但未對財稅問題做詳細的規范,僅在合同商務部分條款中含有一句簡單描述,“合同報價不包含任何相關的稅費”,該條款可執行風險是非常巨大的。合同條款不能大于法律效力,合法經營也是企業在國際上立足的根本要素,因此項目必須做好最為不利的打算。項目可能涉及金額較大的稅種主要有三項:

(1)企業所得稅,稅率為企業當年利潤的34%。

(2)增值稅,稅率12%,企業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時均需繳納增值稅。

(3)市政稅,企業在委內瑞拉各市政轄區開展經濟活動,均需繳納市政稅,計稅基礎為納稅年度總收入,稅率由各地市政管理當局根據企業開展經營活動類別及當地財政經濟狀況在頒發經營許可時個別認定或協商談判,通常情況下稅率區間為0.6%—10%。

3.項目稅收風險應對措施和成效。

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在稅率政策上是基本是固定的,籌劃的重點在于對稅基的認定。而稅基的認定主要取決于兩個方面,一方面是以何種形式的經濟主體在委內瑞拉存在并用以執行合同,對我公司最為有利;另一方面則是項目合同是否可能進行拆分,將不在委內瑞拉發生的離岸經濟業務(OFFSHORE部分),如設計、采購的工作進行剝離,僅將當地發生的經濟業務部分(ONSHORE部分),如土建和安裝工作認定為收入。

市政稅的稅率和稅基則都是不固定的,籌劃上的空間預計較大,企業有機會與市政管理當局充分的協商談判,并爭取降低稅率和減小稅基。

(1)與業主會談,取得業主的意見函。

協同業主一起對項目進行了涉稅問題的探討。業主認為,項目第一期合同簽訂的主體是“PDVSA”與“中國水電國際”,屬于中委兩國國際商務范疇,因此合同雙方都應充分遵循國際慣例以及中委兩國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的有關協定,站在國際合作的立場協商解決財務稅收問題。PDVSA認為,結合委內瑞拉相關法規,項目在委內瑞拉僅需要按照營業收入的3%繳納市政稅和0.01%的印花稅,而不需繳納12%的增值稅和34%的企業所得稅,且無需向當地有關部門提供明細賬務、財務報表。

同時,業主指出在支付我方工程結算款項時將依照當地稅法履行代扣代繳市政稅與印花稅義務,強調根據委內瑞拉法律規定該兩項稅費不可避免且要由工程承包方承擔。我方提出市政稅可否由項目自行申報并繳納,業主則表示如果我方能取得市政部門的完稅證明可以豁免,但需要自行與市政局協商。

業主方PDVSA作為委內瑞拉最大最重要的中央直屬企業,其功能性質近似于政府職能部門,已將其對于我方面臨的稅務問題的態度表達明確。盡管業主方財務經理對于我公司相關稅務問題的認定不具備最終的權威性,但是作為所在國大型國有企業的財務經理的意見應該是具備非常重要的參考價值的。會后在我方要求下,業主也出具了書面的信函對其觀點進行了正式闡述。

(2)與事務所、律師溝通,觀點分歧。

業主方認為項目可以完全不必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項目在咨詢了包括四大會計師事務所在內的不同事務所后,他們的觀點各不相同分歧很大,沒有形成統一的意見。

有的觀點完全贊同業主的說法,認為項目可以完全以外國公司身份,并可以被認定為“非常設機構”,不需要繳納所得稅和增值稅。

有的觀點認為項目可以作為中國公司,但只能被認定為“常設機構”,不需繳納增值稅,但需全額認定收入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有的觀點認為項目作為中國公司,應被認定為“常設機構”,但應僅就在當地發生的土建和安裝部分認定為收入和繳納相應所得稅、增值稅。

有的觀點認為項目不能以中國公司形式執行合同,必須要注冊成為當地公司并全口徑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而關于市政稅的觀點,則各方均保持一致的意見,需要繳納但可以和市政機構協商談判。

(3)項目內部分析,在權衡利弊后制定方案。

項目整理了各方的觀點,并重點詳細研究了中委兩國締結的避免雙重征稅的協定,協定中關于“營業利潤”描述的第7.1條約定,“締約國(中國)企業的利潤應僅在該締約國(中國)征稅,但該企業通過設在締約國另一方(委內瑞拉)的常設機構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委內瑞拉)進行營業的除外”。而對于是否屬于常設機構,協定第5.3條約定,“建筑工地,建筑、裝配或安裝工程,或者與其有關的監督管理活動,僅以該工地、工程或活動連續超過九個月的為常設機構。”

在綜合考慮了各種風險之后,項目確定了基本的努力方向,主要包括:

第一,以中國公司的名義在委內瑞拉注冊分公司履行納稅義務,可以避免該合同項下的增值稅風險。

第二,接受被認可為“常設機構”,雖然合同工期只有9個月,符合非常設機構的約定,但實際項目工期遠超9個月,強行向“非常設機構”去認定,有較大的風險不被稅務認可。

第三,合同工作范圍的設計、采購部分均不在委內瑞拉發生,且美元部分的資金收款全部在中國完成,因此有充分的證據來爭取只將土建和安裝部分的合同額認定為收入,并以此為稅基申報納稅。在確認這三點基本思路后,項目決定開始正式接觸政府主管機構。(4)對外與政府主管部門接觸、談判,取得最終認可。

對外接觸政府主管機構包括兩個,一個是稅務系統,一個是市政系統。

稅務系統從所在地卡貝略地方稅務局開始,通過拜訪學習會談等多次接觸,最終取得了卡貝略稅務局書面出具的確認函,對項目提出的想法一一進行了認可。隨后,項目向國家稅務總局進行溝通解釋,口頭上基本確認了項目訴求的合理合法性,掃除了最后的障礙,消除了項目的后顧之憂。

市政系統需要直接與地方市政局談判,由于市政稅的稅率區間可以從0.1%-10%不等,空間較大。經過努力,最終和市政局達成協議:

第一,僅以0.6%的優惠稅率按土建和安裝部分的金額作為征繳基礎。

第二,市政局出具不可撤銷的合同市政稅完稅證明,永久關閉本合同項下的市政稅事項。

第三,市政局出具授權函,項目需要對當地分包商代扣代繳一定比例的市政稅。

由此,市政稅也在項目可接受范圍內關閉了風險。

(三)印度尼西亞東加項目稅收歧視案例籌劃。

印尼稅法發布了對建筑服務業收入適用最終所得稅:

第一、對于具有小規模施工資質的企業取得的建筑服務業收入,適用2%稅率。

第二、對于具有中、大規模施工資質的企業取得的建筑服務業收入,適用3%稅率。

第三、對于沒有施工資質的企業取得的建筑服務類收入,適用4%稅率。

上述施工資質指由印尼建筑服務發展委員會(簡稱“LPJK”,部委級獨立機構)簽發的資質文件。業主在辦理支付結算時行使代扣代繳義務。
中國水電駐印尼代表處于2012年1月收到稅務局書面文件,提醒中國水電代表處根據印尼稅法補繳2009—2010年度的最終所得稅,需要補繳的稅款為年度收入的1%。在2月份,印尼代表處聘請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向稅務局做了答復,認為代表處不需要補繳最終所得稅。9月份,稅務局再次來函要求補繳,同時還要求補繳2011年度的最終所得稅,并約見中國水電代表處相關負責人,要求就是否同意補繳稅款做最后答復,否則啟動稅務審計程序。

印尼建筑服務發展局一直拒絕向中資公司核發資質證書,所以水電印尼代表處未能取得此資質證書,無稅法所認可的規模資質,也就意味著不能適應3%稅率。

2013年5月,稅務局對印尼代表處下所有項目發起審計,并多次要求提供資料,稽查過程中對東加項目最終所得稅提出需繳納18個月的滯納金,每月2%,計人民幣4.6萬元;同時,提出個人所得稅稅前抵扣問題,要求補繳個稅及罰款。2013年9月中國水電同意補繳稅金,其中東加項目17.2萬千印尼盾,人民幣約12.7萬,未同意繳納罰款,當月稅務局終止稅務稽查工作。

這是一個很典型的由稅務歧視造成境外施工企業稅務風險的例子,所帶來稅務風險如下:(1)多繳納稅金,稅務成本增加風險。同樣的經營條件,外資企業不能享受納稅居民待遇,需多繳納稅金。增加了項目的稅務成本,降低了項目的盈利能力,由于稅務政策的制定不完善,導致代表處不能申請規模企業資質,不能享受與印尼企業3%的最終所得稅稅率。(2)最終所得稅代扣代繳風險。最終所得稅本來是由業主代扣代繳,因少交或者漏報稅金及滯納金業主需承擔責任,稅務局首先應追究業主行使代扣代繳義務并交納罰金,但是業主是印尼企業,稅務局一般不追責,主要對外資企業進行追繳,所以代扣代繳所得稅的風險還是由項目部承擔。(3)稅務稽查風險。稅務稽查對外資企業而言,相當于挑毛病、找漏洞,由于外賬記賬不規范和語言溝通不暢等問題,稽查人員在不理解的經濟業務的情況下會將本可以稅前扣除的成本,不準扣除,甚至在理解情況下也不讓扣除,這樣可要求補稅和罰款。稽查的過程中容易發現其他稅務問題,會帶來高額的罰款,風險成本很高,同時,稽查和罰款,容易上稅務局黑名單,會影響公司品牌形象的建設,不利于構建良好的稅企關系。

針對以上風險,項目通過以下應對措施:

①與稅務局官員保持持續溝通,重申我方的觀點。

②聽取商會的意見,對于無法拖延交稅情況,接受稅務稽查,等待經參處消息。

③積極配合稅務局審計小組,提供相應的資料,并做好相關解釋說明工作。

④提出稅務申訴。提出了稅收歧視的問題,認為中國水電印尼代表處是印尼納稅居民,但不能申請企業規模資質證書,按4%稅率交稅,沒有享受納稅居民的待遇。稅務局表示需要交稅,但關于資質申請問題將聯絡印尼公共工程部、印尼建筑服務發展局以及外國公司召開四方會議,就此事做一個最終的定論。

⑤中國水電印尼代表處及項目同意補交稅款,但不同意罰款,同時因經參處及商會也在與稅務總局溝通此事,如果稅務總局明確3%的稅率,保留退還此部分稅款的權利,同時稅務應當終止稅務稽查,對其他稅務問題不再追究,經與稅務局協商最后達成一致。

三、境外稅務管理建議

(一)加強組織建設。

組織建設是單位做好境外稅務工作的保障,單位各級領導要高度重視境外稅務風險防控,帶頭號召全員全過程參與稅務籌劃工作。境外項目的稅收管理工作,從市場招投標、商業談判、項目啟動前期準備工作、項目履約、項目完工、項目移交等不同階段面臨的稅務風險不一樣,要求業務財務協同,從源頭做起,守護和創造企業收益。對于有不確定性的事項,大膽假設,小心求證,將風險概率縮小。

(二)牢牢樹立合法合規經營的理念。

結合所在國國情,并在相關法律的框架下合理的籌劃,找好稅務風險與收益的平衡點,絕不能因小失大,盲目籌劃,要始終把合規性放在首要地位。高度重視境外稅務風險防范,建立稅務風險防范體系,全面提高境外應對稅務風險能力。

(三)充分利用外部資源,尋求全方位支持。

遇到稅務爭議問題需冷靜處理,尋求專業咨詢機構的同時,要充分獲得當地大使館、中國商會、中方企業的支持,與事務所保持溝通和交流,尋找解決問題的方法,爭取政策支持。關注所在國別和地區的稅務機關官方網站,同時關注我國對于“一帶一路”設立的服務性網站,了解各國稅收法制的基礎上,及時掌握國際稅收政策動向。

(四)做好稅務基礎工作,積極應對稅務稽查。

境外項目應按所在國要求,做好會計核算工作,按時申報稅務報表、申報繳稅。對稅務稽查要積極配合,對稅務歧視應正確積極稅務申訴和溝通。
(五)引進稅收專業人才,培養具備稅務理念和技能的人才。

每一個國家都有不一樣的國情,稅務工作是非常復雜而又與時俱進的,只有人才不斷輸入,市場開拓和項目履約才能有源源不斷的動力,以人為本才能生生不息。

總之,稅收是把雙刃劍,籌劃不當得不償失。特別是全球防止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行動計劃的實施,世界各國對于跨國企業避稅問題的防范和打擊力度更大,行動也更一致。“走出去”企業一旦發生轉讓定價或其他反避稅嫌疑,可能面臨國內外稅務機關的雙重反避稅調查風險,所以,境外項目涉稅風險應引起足夠關注和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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