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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覃韋英曌 實習記者 馬川棋
7月25日,北京15家稅務師事務所舉辦了第十屆企業所得稅業務問題研討會,“會診”企業在匯算清繳過程中容易出現的稅務風險。在研討過程中,15家稅務師事務所的30余位專業人士深入分析了66個實際案例,并給出了相關的處理建議。本報記者發現,盡管企業在匯算清繳中出現的問題不盡相同,但是只要抓住問題的本質,用對“處方”,不少稅收問題都得到了解決。
制圖 李一園
處方一:準確理解稅收法規具體條款
不到9個小時的時間,要討論完66個涉稅問題,工作量不可謂不大。不過,記者發現,如果能夠準確理解稅收法律法規,以合規稅務處理為出發點和落腳點,超過半數案例的稅收問題都能找到確定的答案。
中瑞稅務師事務所集團稅務經理張瑞玲分享了一個企業由于對稅收政策理解不透徹,給自身帶來稅務風險的案例。某房地產開發企業A公司為集團下屬子公司,2015年開始預售房產項目。截至2018年底,該公司賬面上有大量的銀行借款,被無償轉借至集團內其他關聯項目公司,但未收取相關利息費用。張瑞玲認為,A公司這種操作稅務風險很大。企業將銀行借款無償讓渡給另一家企業使用,實質上是將企業獲得的利益轉贈他方的一種行為。因此,其支付的銀行利息,與企業取得收入無關,不得稅前扣除,應調增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張瑞玲說,關聯方間無償借貸資金的行為雖然有增值稅免稅政策,但這一優惠政策僅適用于企業集團內部,其他非企業集團的關聯企業之間的資金借貸,仍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而企業所得稅方面,無償將資金讓渡給其他企業使用所產生的利息費用,是與企業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張瑞玲說,關聯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應本著獨立交易原則進行。一種可行的方法是,比照統借統還的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進行稅務處理,以享受增值稅的稅收優惠,并取得相應的免稅發票,再以此為憑證,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相關支出,同時避免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的風險。
“上述案例很有代表性。”北京市注冊稅務師協會副會長、北京鑫稅廣通稅務師事務所董事長王進說。作為企業所得稅業務問題研討會的發起人,王進對歷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問題都非常關注,并舉一反三,找到這些問題產生的根本原因,向客戶提出有針對性的處理意見。在王進看來,相當一部分匯算清繳問題,都是由于企業財稅人員對稅收政策的具體條款理解不到位導致的。
與稅收政策法規理解不到位密切相關的,就是憑證的合規性問題。對此,王進表示,自2018年7月1日《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實施后,企業稅前扣除憑證如何管理才合規,已經有了更加明晰的解答。王進建議企業,在準確掌握稅收政策法規具體規定的過程中,應與《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結合起來研究,這樣更有助于提升稅務處理的合規性。如果遇到自己拿不準的問題,應該及時咨詢稅務機關或涉稅專業服務機構。
處方二:牢牢把握最新業態業務實質
最近幾年,在“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等背景的影響下,許多新興業態不斷涌現,而這些新興業態應如何進行稅務處理才能更好地規避稅務風險,許多企業并不十分確定。對此,專業人士作出了解答:其實,盡管業務形態在變,企業稅務處理的應對訣竅卻始終是一致的,那就是從業務的實質出發。秉持著這個理念,一些新興業態的稅務問題就會迎刃而解。業務實質,也成為此次研討會上出現頻次最高的一個詞匯。
致同(北京)稅務師事務所總監李巍分享了一個案例。企業作為信托計劃的委托人,委托專業的信托公司設立慈善信托項目,項目執行人是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質的公益組織。企業在信托項目初設時,一次性交付信托計劃總規模金額。之后每年,根據上一年度信托計劃的具體執行情況,收到項目執行人開具的符合稅前扣除規定的公益性捐贈票據。
慈善信托項目,是最近幾年逐漸興起的新興業務。目前,尚沒有針對這類業務的具體稅收政策。許多企業對慈善信托項目如何稅務處理存在一些困惑:在項目執行人符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質的前提下,企業支付的信托計劃金額,是否可以作為公益性捐贈在稅前扣除?如若可作為公益性捐贈在稅前扣除,那么,由于慈善信托計劃執行時間和結算時間的特殊性,獲取公益性捐贈票據的時點,是在項目執行人完成資助業務的次年。這種情形下,企業是應以獲取捐贈票據的時點為費用列支的時點,還是以項目實際執行年度作為費用列支的時點呢?
與會專家表示,從業務實質來分析,這個問題并不難解決。李巍認為,慈善信托項目的委托人,最終是向符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質的公益性組織支付相應款項,且能夠獲取到符合稅前扣除規定的公益性捐贈票據。因此,這筆支出應該可以作為公益性捐贈在稅前扣除。關于稅前扣除時點,中匯盛勝(北京)稅務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鄭蕊認為,需結合慈善信托的業務特點,與稅收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來分析。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除另有規定外,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也對企業提供有效憑證的時間問題作了明確: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據此,與會專家達成了一致意見:上述業務應以信托計劃的執行時點為稅前扣除時點,企業需結合當年公益性組織名單的公布情況及企業當年的會計利潤進行相應的調整。如果企業未能在當年度匯算清繳期內獲取公益性捐贈票據,則相應支出不能在稅前扣除,需做納稅調增處理,待獲取票據后,再追溯至捐贈時點所屬年度進行調整。
尤尼泰(北京)稅務師事務所合伙人張麗紅建議,針對最近幾年出現的新業態,或是業務環節比較復雜的涉稅業務,企業要抽絲剝繭,緊扣業務實質,結合具體的法理來分析。舉例來說,最近幾年,許多企業與搜索引擎平臺達成合作,進行排名推廣,但雙方簽訂的合同中約定的收費明細卻是技術服務費。張麗紅說,這筆支出究竟應如何稅務處理,需結合業務實質來分析,企業不能僅憑合同收費明細來進行判定。從業務實質上看,企業向搜索引擎平臺支付的費用,是用于企業宣傳推廣,應按照廣告宣傳費的相關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限額扣除。
處方三:密切關注非稅因素潛在影響
合上厚厚的案例素材,耗時近9個小時的頭腦風暴伴隨著北京的晚霞告一段落。回顧整個研討過程,記者一個很深刻的體會是:企業要想提高匯算清繳的質量,除了關注稅收問題本身外,還需要關注與之密切相關的非稅因素——內部溝通、公司章程、合同簽署、會計處理等,都會影響到具體稅收問題的合規處理。
北京中稅網通事務所業務經理孫鵬飛說,企業內部各部門之間、企業與其他主管部門之間的良好溝通,能夠避免很多麻煩。他舉了一個最近兩年比較常見的案例:企業開展研發活動,究竟是稅法規定的研發活動,還是只屬于常規性的產品升級?企業稅務人員僅僅從產品介紹等書面材料,實踐中很難準確判斷。但是,如果企業稅務團隊能夠與研發部門密切合作,清楚地說明這些研發活動的實質和價值,并積極與主管科技部門和主管稅務機關開展溝通,問題并不難解決。
“公司章程看似跟稅收沒有任何聯系,其實能對企業的稅務風險管理產生很大影響。”北京鑫稅廣通稅務師事務所審計經理付波舉例說,甲、乙和丙三家企業共同出資,組建成立了一家有限責任公司丁公司。在有股東未實際出資的情況下,為了避免丁公司注銷清算后,各股東間如何分配剩余財產存在爭議,付波建議,企業在工商注冊時就約定好具體的持股比例或出資比例,并將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確。如此一來,一旦企業注銷清算,各股東在計算股息和投資收益金額,并計算繳納相應的企業所得稅稅款時,工作量將大大減小。
在整個研討中,類似的案例還有很多。王進說,對企業經營者、稅務管理人員和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稅務師而言,企業的稅務管理,不僅要關注基礎的稅務處理,更要與交易、經營等環節緊密聯系,將稅務管理思維上升至企業經營理念,才能站得更高,望得更遠,提出理想的問題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