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熱線
400 180 8892
五、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取得會計師任職資格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參加過全國、全省或全市(包括行業)執行的財務、會計制度、法規和辦法的編寫(制訂)工作,能審核會計師完成的技術成果;
(二)主持、指導一個以上地區、行業的財務會計管理工作;
(三)參與大中型企業或事業單位的經營管理,制訂本單位內部財務、會計制度或辦法。
六、業績成果條件
取得會計師任職資格后,具備下列條件中的二條:
(一)獲市(廳)級科技成果獎1項以上(以獎勵證書為準,限額定人員);
(二)經批準立項的市(廳)級以上或省會計行業主管部門的科研課題,已完成科研計劃任務,經驗收或鑒定并已進行成果登記(以立項通知、科研成果、結項材料為準,前3名);
(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參與主持編寫(制訂)市(包括行業)以上執行的財務、會計制度、法規或辦法中發揮重要作用,被采納實施,效果顯著并得到市(廳)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認可(需提供有效證明依據);
2.參與主持、指導一個以上地區、行業的財務會計管理工作,業績顯著,貢獻突出,并得到市(廳)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認可(需提供有效證明依據);
3.參與主持大中型企業或事業單位的經營管理,解決相關的復雜疑難問題,提出的創見性建議得到采納,大幅度提高單位管理水平,取得較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并得到市(廳)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認可(需提供相關單位的證明材料);
4.主要參與制訂的大中型企業或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或辦法,經實踐證明效果顯著,并得到市(廳)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認可(需提供相關單位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