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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正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征求意見稿)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新時代經濟社會發展對高端會計專業人才的需要,培養和造就全省“會計行業大家”,客觀公正地評價高層次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和水平,使正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以下簡稱“正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價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評價條件。
第二條 本評價條件適用于浙江省從事會計專業技術工作的在職人員申報正高級會計師資格的評審。不包含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及已退休或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
中央單位駐浙機構人員,須憑中央單位總部出具的委托函,申報正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
在浙就業的港澳臺專業技術人才以及外籍人員,符合本評價條件規定的申報條件,可以憑港澳臺居民居住證和外國人就業證、居留證等 ,按規定要求申報正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
第三條 正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價堅持定性與定量評價相結合原則,采用量化賦分方式綜合評價。評審工作由省正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實施,實行材料評審與面試答辯相結合的方式。
第四條 按照本評價條件評審通過并獲得正高級會計師資格的人員,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統一頒發電子證書,表明持證人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是單位聘任正高級會計師職務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五條 思想道德條件
申報人員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德才兼備。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專業素養和敬業精神,熱愛本職工作,履行崗位職責,勇于創新,敢于擔當,積極為我省經濟社會建設高質量發展作出突出貢獻。
第六條 資歷條件
申報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報正高級會計師資格:
(一)取得高級會計師資格后,擔任高級會計師職務滿5年;
(二)具有經濟類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人員,需轉評高級會計師資格后,實際聘任高級會計師職務 2年以上,且擔任經濟類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后的任職年限與擔任高級會計師職務后的任職年限累計相加滿 7年以上;
(三)具有高級會計師資格的下列人員: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稱號;或獲國家、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稱號;或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或浙江省“151人才工程”培養人員等省級人才;或近十年內獲財政部、省財政廳頒發的 “先進會計工作者”證書;
(四)獲得財政部頒發的高端會計(會計領軍)人才培養畢業證書。或獲得省財政廳頒發的高端會計(會計領軍)人才培養畢業證書并具有高級會計師資格;
(五)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在全國范圍內公開招聘引進的具有高級會計師資格的高層次、緊缺急需人才。
第七條 其他條件
(一)在近5個年度單位考核中均為稱職(合格)以上;
(二)按規定完成近3年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
第八條 轉(兼)評申報條件
擔任相關經濟類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因工作需要分管或從事會計專業技術工作一年以上,可以申報轉(兼)評正高級會計師資格。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九條 堅持把誠信和職業道德放在評價首位,注重評價申報人員能力素質和業績貢獻。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條有關規定,以及剽竊他人研究成果,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的,評價過程中實行“一票否決制”。
第十條 專業技術理論水平
具有系統、扎實的本專業理論知識,具備跟蹤本專業發展前沿的學識水平和創新能力,對所從事的專業工作有深入研究和獨到見解,并具有較高知名度。取得高級會計師資格后,善于總結提煉,理論聯系實際,結合本職工作獨立(或第一作者)撰寫并公開發表、出版財務會計專業學術論文、著作、譯作,或主持(執筆)具有重要價值的市廳級以上科研課題,或獲得財務會計專業研究成果重大獎勵的。
符合本評價條件第六條第(三)、(四)、(五)款規定的特殊人才,視同具備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專業技術理論水平。
第十一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與能力
取得高級會計師資格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主持大中型企業、上市公司會計專業技術工作;
(二)主持正式員工20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或相當規模的其他經濟組織會計專業技術工作;
(三)在全國百強會計中介機構(稅務、評估機構,下同)擔任合伙人或在全省五十強會計中介機構擔任主要負責人,并承擔過大型企業、上市公司或相當規模的其他經濟組織的審計、稅務、評估、咨詢等工作;
(四)主持完成重大科研工作或重大項目,解決了關鍵性業務問題或重大疑難問題,成效顯著的;
(五)本評價條件第六條第(三)、(四)、(五)款規定的特殊人才。
第十二條 專業技術工作業績與成果
取得高級會計師資格后,具備下列條件中的兩項以上:
(一)參與制訂或負責起草地方性法規、全省施行的財務、會計管理辦法,或受聘參與制訂全國施行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準則指南等,擔負其中某一部分的起草工作,并得到有關部門的肯定;
(二)組織或為主參與企業、事業單位財務管理體制改革,推行現代財務管理方法,形成改革成果報告,并在一個地區或省內一個系統推廣;
(三)在規范管理、參與決策、提高效益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在全省同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并得到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認可;
(四)主持或為主參與完成企業上市、改制、收購、兼并、清算、重組等工作,成績顯著;
(五)在省部級立項的重大經濟建設項目中,擔負論證、財務管理、監督檢查等工作,作出重大貢獻,成績突出,并得到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肯定; 
(六)在開展內部審計、建立健全內部控制規范過程中,通過調研報告、管理建議書等提出重大建設性意見,被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采納并實施或推廣,取得顯著效果;
(七)主持或為主參與管理會計應用,并且管理會計案例報告被省級財政部門評為優秀案例的;
(八)組織較大業務規模會計中介機構開展審計、稅務、評估、咨詢、預算績效管理等業務,取得行業公認的顯著業績;或承辦或受托3項以上重特大審計、咨詢項目、預算績效管理項目,遵循執業標準,規范執業,出具的報告具有較高的社會公信力或得到省級以上相關部門認可;
(九)在全國會計管理領域,率先取得領先的、重大的、效果顯著的會計管理成果,并在全國性會議或培訓班上作典型交流;
(十)主持或為主參與完成省級以上重大會計專業課題或研究成果轉化工作,在全國或全省范圍內產生重大影響,取得顯著效益。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評委會專家組根據《浙江省正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量化評價標準》(見附件)對申報人員的職業道德水平、專業理論水平、經歷與能力、業績與成果等方面進行量化評價。評委會在充分審議的基礎上,以實名投票表決的方式產生最終評審結果。
第十四條 申報人員提交的具有代表性的論文須同時提供論文電子文檔,且與原發表論文完全一致。評委會對所提交的論文隨機進行重復率測試,測試結果作為誠信評價的主要依據之一。
第十五條 本評價條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業績、科研成果、論文(論著、課題)等均指獲得高級會計師資格后所取得,申報人員需提供領導批示、同行評價、表彰、獎勵、通報、推廣應用等有效的相關佐證材料。 
第十六條 申報人員的《正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對象情況綜合表》和業務工作總結材料(主要包括申報者的姓名、工作單位、會計專業工作年限、學歷、行政職務、高級會計師資格取得時間、工作能力和工作業績等情況)應在本單位網站或主要公共場所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按規定程序報送;經評委會評審通過的人員,在浙江政務服務網或省財政廳門戶網站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 
申報人員的《正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對象情況綜合表》和業務工作總結材料未在本單位網站或主要公共場所公示,或公示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本年度評審資格;已通過評審的人員,取消其本次評審結果;已取得正高級會計師資格證書的,由發證機關收回證書。
第十七條 申報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其評審資格;已通過評審的人員,取消其本次評審結果;已取得正高級會計師資格證書的,由發證機關收回證書,并從次年起3年內不得參加正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
(一)偽造、變造證件、證明的;
(二)提交虛假申報材料的;
(三)取得高級會計師資格后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仍在處理、處分、處罰階段,在申報材料中瞞報的;
(四)其他嚴重違反評審規定的。
第十八條 本評價條件中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一)“會計專業技術工作”包括從事會計核算、財務管理、內部控制規范建設、管理會計、會計人員信用體系建設、會計信息化、財務咨詢、審計等工作;
(二)“年”均為周年,“以上”均含本級;
(三)大中型企業分類標準參考《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
(四)“公開發表”是指在具有CN(國內統一刊號)、ISSN(國際統一刊號)的期刊上發表本專業論文;“公開出版”是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本專業著作、譯作。
第十九條 《浙江省正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量化評價標準》將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職稱制度改革文件精神、全省會計行業發展情況以及每年評審要求的變化等,適時調整。
第二十條 本評價條件由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評價條件自發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浙江省人事廳、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教授級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價條件(試行)》的通知(浙人發2009〕3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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