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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闞歆旸 通訊員 陳曉黎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0號),進一步明確了享受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主體條件、增量留抵稅額的計算、申請留抵退稅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問題。有關專家提醒,納稅人應把握相關實操要點,順利辦理留抵退稅。
當企業增值稅銷項稅額小于進項稅額時,當期可以不繳納稅款。同時,未完成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留存到下期抵扣,留存的部分即為留抵稅額。最近兩年來,財稅部門多次發文,就相關問題進行了明確,政策脈絡逐漸清晰。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0號,以下簡稱20號公告),進一步明確了納稅人享受留抵退稅的實操要點。
留抵退稅不再受行業限制
與之前的相關規定相比,20號公告最突出的變化,是取消了對留抵退稅的行業限制。
2018年6月27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2018年退還部分行業增值稅留抵稅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70號,以下簡稱70號文件)明確規定,對裝備制造等先進制造行業、研發等現代服務業,電網企業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予以退還。20號公告則規定,同時符合5個條件的納稅人,不細分具體行業,即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根據20號公告第一條規定,這5個條件是:(1)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6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新增“增量留抵稅額”概念
根據20號公告規定,納稅人在辦理留抵退稅期間發生規定情形的,應該按照規定確定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中匯稅務(重慶)合伙人李明東說,“增量留抵稅額”是一個新概念,值得相關納稅人注意。
李明東解釋,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3月相比,2019年4月~9月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即每個月的留抵稅額必須大于零,9月要求留抵稅額必須達到50萬元以上。
李明東舉例說,假設甲公司2019年3月的留抵稅額為10萬元,2019年4月~9月每個月進項稅額均大于銷項稅額,合計產生了增量留抵稅額110萬元,且9月留抵稅額大于50萬元。假設該納稅人滿足其他增量留抵稅額申請退稅的條件,那么,甲公司符合條件的增量留抵稅額即為110-10=100(萬元)。
進項構成比例影響退稅額
20號公告第二條規定,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
進項構成比例,是指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接上例,企業不能簡單地認為,可申請退回的增量留抵稅額就是100萬元,而是要根據進項構成比例做進一步計算。假設甲公司2019年4月~9月共計申報抵扣了進項稅額300萬元,而這300萬元包括了兩部分:一部分是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270萬元;另一部分為取得其他扣稅憑證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如農產品計算抵扣的進項稅額、旅客運輸服務抵扣的進項稅額等30萬元。那么,其進項構成比例為270÷300=90%,則甲公司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為100×90%×60%=54(萬元)。
國家稅務總局黃山市稅務局稽查局嚴穎提醒,留抵退稅對應的發票應為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及解繳稅款完稅憑證,也就是說取得其他扣稅憑證計算抵扣的部分并不在退稅的范圍之內。但上述計算的進項稅額并非直接排除在留抵退稅的范圍之外,而是采用以規定的“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計算公式、通過增加分母比重來計算退稅額的形式進行排除。
在留抵退稅后,附加稅費的計算基礎,也是相關納稅人需要關注的一項內容。
根據現行稅法及相關政策規定,納稅人需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稅依據,依法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此前,為配合70號文件規定的部分行業實施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政策的實施,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80號,以下簡稱80號文件),明確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允許其從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長沙市稅務局稽查局段文濤認為,鑒于80號文件并未限定只適用某一時期或某個行業,該項政策適用于所有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也就是說,20號公告涉及的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也適用80號文件的規定。
接上例,假設甲公司位于市區,2019年10月產生增值稅銷項稅額150萬元,當期取得進項稅額20萬元,9月期末留抵稅額為110萬元,3月期末留抵稅額為10萬元,甲公司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為54萬元,已在10月取得申請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54萬元。此時,甲公司10月的上期留抵稅額變為110-54=56(萬元),10月應抵扣稅額合計為56+20=76(萬元)。
10月,甲公司增值稅應納稅額=150-76=74(萬元),假設在沒有相關配套政策情況下,甲公司應申報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74×7%=5.18(萬元),教育費附加74×3%=2.22(萬元),地方教育費附加74×2%=1.48(萬元),共繳納附加稅費8.88萬元。
如果將留抵退稅的金額從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中扣除,則甲公司10月應以74-54=20(萬元)為計稅(征)依據,申報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20×7%=1.4(萬元),教育費附加20×3%=0.6(萬元),地方教育費附加20×2%=0.4(萬元),共繳納2.4萬元。考慮到80號文件的疊加效應,甲公司10月合計可以少繳納附加稅費6.4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