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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評價機制,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的學識水平和業務能力,促進高素質會計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和職稱改革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件。
第二條 本條件適用于我省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經濟社會組織中現從事會計或相關專業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高級會計師實行資格評審與職務聘任相分離。
第四條 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按照考評與審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五條 評審工作要堅持德才兼備、注重實績、客觀公正、激勵競爭、社會公認、業內認可的原則,注重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學識水平、業務能力與工作業績的綜合評價。第二章申報條件
第六條 申報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執行會計準則,愛崗敬業;
[二]持有有效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并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
[三]取得有效期內的全國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書;
[四]近五年來年度考核均為合格及以上;
[五]身體健康,能夠全面履行崗位職責。
第七條 學歷及資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會計或相關專業博士研究生畢業獲得博士學位,并取得會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會計工作滿2年。
[二]會計或相關專業碩士研究生畢業獲得碩士學位后從事會計工作滿6年,并取得會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會計工作滿4年。
[三]會計或相關專業本科畢業后從事會計工作滿9年,并取得會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會計工作滿5年。
[四]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或專業的人員,須取得會計或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滿8年,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之一:本科及以上學歷申報人員須從事會計工作滿11年;本科以下學歷申報人員須畢業后從事會計工作滿17年。第三章評審條件
第八條 專業理論知識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系統、扎實的會計或相關專業理論基礎知識,熟悉與本專業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
[二]了解國家宏觀經濟政策、重大經濟改革措施和國內外會計或相關專業的發展動態。
第九條工作能力和經歷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豐富的財會工作經驗,能組織一個地區、一個部門或較大規模的企事業單位財會工作。
[二]具有組織、指導會計師學習業務知識并幫助其提高業務工作的能力。
[三]制定過大中型企業或較大規模機關、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工作管理辦法、規章制度。
[四]能夠對單位生產經營項目進行經濟效益方面的可行性研究和評價,并提出合理化建議。
[五]主持過一個地區、一個行業或企事業單位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驗或專項審計工作;或主持過大中型企業財務及稅務咨詢、策劃等項目。
第十條 論文論著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獨著或作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財經類]上發表會計或相關專業學術論文1篇。
[二]獨著或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發行的財經類專業刊物上發表會計或相關專業學術論文2篇。
[三]獨著或作為第一作者,公開出版會計或相關專業具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著作1部,本人撰寫3萬字以上,同時發表1篇論文。
第十一條 業績成果0符合下列條件中的兩條:
[一]完成國家級[限前10名]或省部級[限前7名]研究課題[財經類]1項,或完成省轄市[廳]級[限前5名]研究課題[財經類]2項,并通過鑒定或結項驗收。
[二]作為主要完成人,參加制定省轄市及以上[包括行業]執行的財會、財稅規章制度或管理辦法,或所主持制定的企事業單位財務、會計管理辦法,被有關單位采納實施后效果顯著。
[三]在加強和完善財政稅收管理,促進經濟發展,增加財政收入方面,成績突出,經上級有關部門認可。
[四]在財務管理工作中,所提出的建設性意見、建議被縣[處]級及以上機關、企事業單位采納,取得較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受到縣級及以上財政部門認可。
[五]參與完成大中型企業的改制、資產重組、清產核資等工作,制定的方案、措施或提出的建議得到有效實施且效果顯著。
[六]參與上市公司的資產重組、產權界定、股權設置等工作。
[七]參與1項國家級或2項省[部]級或3項省轄市[廳]級重點攻關項目或重點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評估報告,通過該項目下達單位驗收合格。
[八]近5年來,每年至少主持過1個廳[局]級及以上機關事業單位、大中型企業年度財務報告審驗、專項審計工作或稅務、財會咨詢、策劃等大型項目并被采納。
[九]工作業績突出,被縣級及以上政府授予“勞動模范”榮譽稱號,或被省級及以上業務行政主管部門評為會計或財務工作先進個人,或被授予省轄市[廳]及以上級別的學術技術帶頭人、市管優秀專家等學術技術榮譽稱號。第四章附則
第十二條 申報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評審資格;已通過評審的人員,由發證機關收回其高級會計師資格證書,且3年內不得再參加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
[一]偽造、變造證件、證明的;
[二]提交虛假申報材料的;
[三]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仍在處理、處分、處罰期間的;
[四]取得會計或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后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且在申報材料上瞞報的;
[五]有其他嚴重違反評審規定行為的。
第十三條 本《條件》中的“相關專業”包括財務、財政、稅務、審計、金融、工商管理、保險專業。“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包括稅務師、審計師,財務、財政、金融、工商管理、保險類經濟師。
第十四條 本《條件》中的工作能力和經歷、論文論著和業績成果,系取得會計或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以來的情況。
第十五條 本《條件》中提到的效果、效益,主要是指量化的效果、效益,須交驗所在單位意見和縣級以上財政或稅務等綜合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本《條件》中的“規章制度、管理辦法”等須提供領導簽發的文件原件,“意見建議”等須提供所提意見建議原件及采納單位的證明。
第十七條 著作是指具有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財經類學術專著。教材、手冊、論文集、科普類等不在此列。論文是指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的本專業研究性學術文章,每篇字數不少于2000字。期刊必須有ISSN[國際標準刊號]和CN[國內統一刊號]刊號,不含增刊、???、特刊、手冊和論文集等形式的刊物。獲獎成果須同時提交獲獎證書、結項證書及相關批文。
第十八條 參加工作后取得非全日制后學歷的人員,其取得合格學歷前從事專業工作年限折半計算。本《條件》中所指大中型企業[集團]依據工信部發布的《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的通知》界定。
第十九條 本《條件》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印發《河南省高級會計師資格申報、評審條件[試行]》的通知[豫人社職稱〔2011〕1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