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滁州學院 王曉梅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源于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和相繼產生的干部體制改革,其最初的實踐形式是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開展的廠長、經理離任審計。1999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頒布了《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明確要求對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監督,并將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對干部的調任、免職、辭職、退休等提出處理意見時的參考依據。離任審計延伸到任期審計是我國政府審計的一大進步。盡管我國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已有20多年的發展歷史,但是,實踐中依然存在很多問題,其中最為突出的問題之一就是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我國審計學術界關于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問題的研究,已經有了一定的基礎。劉正午(2003)從理論上構建了復合審計評價系數與層次分析方法相結合的經營者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模型;彭振威(2005)提出了以財務業績、資本保值增值、投資決策效果和發展能力為核心的評價體系;陳波(2005)從受托公共經濟責任出發,討論了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范圍、內容、局限性和經濟責任審計環境建設等問題;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科學化課題組(2005)指出,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科學化,是指運用量化計分的方法,考核被審計單位領導干部任期內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并作出客觀公正的審計綜合評價結論。但是,關于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方法依然是個頗有爭議的問題。筆者擬就發達國家經濟責任審計的先進經驗,結合我國國情和國有企業的特點,兼顧先進性與可操作性,吸收平衡計分卡的基本理念等方面,從多個維度談談構建我國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方法和評價指標。
一、社會責任履行情況評價
企業能否很好地履行社會責任,關系社會的和諧。企業的社會責任主要包括安全、就業、納稅和環保等內容。“安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是否有效地保障了員工、消費者和社會公眾等的安全。近幾年中,危及職工、消費者和社會公眾安全的安全隱患和事故出現較多,尤其是一些重大安全事故,不僅使企業蒙受重大經濟損失,而且直接危及職工的人身安全。因此,在對企業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必須將企業在生產安全和產品安全方面所作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效作為一個重要的方面加以考察。對于任期內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企業領導人員的經濟責任評價,甚至可以采取一票否決制。“就業”是指企業在解決社會勞動力就業方面所做的努力和成效。就業率是衡量經濟景氣狀況的一個主要指標,也是決定社會穩定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因素。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一方面是人口的持續增長,另一方面是技術進步導致的機器設備對人力的替代。這就決定了就業壓力在未來相當長的時間內會繼續存在,甚至會有進一步增大的趨勢。因此,評價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社會責任履行情況時,必須將就業作為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納稅”是指企業是否依法納稅,以及對國家和地方財政收入所做出的貢獻。隨著國有企業改革和市場化,納稅既是企業的社會義務,也是政府調節經濟的重要杠桿。但與此同時,許多企業認為多納稅對企業自身的經濟利益有一定的影響。所以有些企業設法少繳稅。由于各行業、各地區和各企業所面臨的具體稅收環境不盡相同,納稅多少不具有可比性,因此,評價企業納稅義務的履行情況,應該重在考察和評價企業是否依法納稅,而不應簡單的計算企業納稅的多少。“環保”是指企業在環境保護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及成效。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在一定的社會發展階段似乎是相互沖突的,但從長期看則是相輔相成的。改革開放以來,隨著財政體制和企業改革,地方和企業利益主體地位的凸現,一些地方和企業不顧對社會環境的破壞,片面追求地區GDP和企業利潤的增長。這樣在很大程度上損害了國家和社會的未來利益。因此,評價企業在環境保護方面的社會責任履行情況時,既要看投入,又要看產出。此外,在評價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社會責任時,企業為社會公益事業所做的貢獻也是不可忽視的。
二、可持續發展保障狀況評價
企業能否為未來的可持續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關系企業各相關利益者的長期利益。企業可持續發展的保障建設主要包括合規性、風險性和內部控制等方面。“合規性”是指企業的所有活動是否很好地遵循了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制度。企業作為一個法律主體,遵守法律和法規既是應盡的義務,也是企業持續發展的必要條件。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如果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無論其輕重與否都可能影響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因此,在評價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時,就必須考察企業的合規性。“風險性”是指企業是否面臨可能影響其持續發展的重大經營風險和財務風險。企業生產經營和財務活動都面臨著各種各樣的風險,企業在追求利潤的過程中,必須根據自身承受風險的能力選擇具體的經營和財務方案。如果所承受的風險過大,一旦事情往不利方向發展而又難以控制,就可能給企業帶來巨大甚至致命的影響。因此,企業如果不注意控制經營和財務風險,不僅自身的持續發展能力受到嚴重限制,而且會帶來不良的社會后果。“內部控制”是指企業是否制定了規范的內部控制制度,強化企業的內部治理,防止日常經營和財務活動過程中各種舞弊問題的產生。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決定著企業經營管理的各層面和各環節存在的損失浪費和舞弊是否能夠得以及時發現。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是企業在高效率運行中避免內部失去控制而走向失敗的基礎性保障。在評價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時所考察的內部控制制度,既要包括以會計系統為核心的價值控制方面,也要包括各業務環節的非價值控制方面,如人事控制、采購質量控制、生產質量控制等;既要評價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情況,更要評價內部控制制度的實際執行情況。只有這樣,才能促使企業全面加強內部控制。
三、經營業績完成程度評價
企業經營業績水平,是評價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時考察的最為基本的方面。經營業績水平應從財務績效和非財務績效兩方面加以考察。從財務的角度來看,企業一方面需要為利益相關者實現盈利,即投資回報,另一方面也要確保財務的安全,即要保持良好的流動性和長期償債能力。在過去的實踐中,往往偏重于盈利性評價,而對償債能力關注不夠。這樣片面評價的后果,便是虛盈實虧。因此,評價企業領導人經濟責任,應該兼顧盈利能力評價和償債能力評價兩個方面。財務績效,尤其是盈利水平,反映的只是企業經營實現的短期業績。為了更全面的評價企業領導人的經營業績,還需要考察企業實現的非財務績效,包括市場與客戶(客戶滿意度、市場占有率、銷售增長率等)、內部經營過程(生產作業流程、產品質量、成本水平等)、以及學習與成長(員工滿意度、員工創新能力、勞動生產力等)三個方面。這些非財務績效指標的改進,雖然未必立即反映為當期利潤的增加,但會對未來年度的利潤增長產生積極的影響。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的經濟責任評價,不同于一般的經營或財務分析評價,其主要目的是對企業領導人任期內的工作業績做出客觀評價,以為經濟獎懲和人事任免等提供依據。為此,構建企業領導人經濟責任評價體系,應該遵循“全面考察,抓大放小”的指導原則,即在每一方面的考察中,應抓住重點和關鍵指標,不宜事無巨細。同時要充分考慮到不同企業所承擔的社會責任的差異性、所屬行業的特殊性和所在地區的不同等所導致的不可比性。因此,在對企業領導人的經濟責任進行評價時,應根據各企業的實際情況,對各評價要素進行恰當的定義和權重分配。可以采取德菲爾法,多方面聽取熟悉各行業的專業人士的共同意見,形成各評價要素的定義和權重的分配。
參考文獻:
[1]陳波:《經濟責任審計的若干基本理論問題》,《審計研究》2005年第5期。
[2]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科學化課題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科學化研究》,《審計研究》2005年第5期。
[3]劉正午:《復合審計評價體系在企業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中的應用》,《審計研究》2003年第1期。
[4]彭振威:《企業經濟責任審計若干問題的探析》,《審計研究》,2005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