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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衛剛
技術是中國企業“走出去”的主要驅動力之一。早年中國企業主要著眼于與同行業的境外企業合作,取得其成熟的技術加以消化吸收。如今,以華為為代表的一批中國企業,逐漸走上了全球化自主研發的道路——最典型的方式就是在境外設立研發機構,吸收當地優秀人才和基礎技術,與境內研發機構協同對現有技術進行改進深化或進行自主研發。
值得注意的是,在全球化自主研發模式下,研發相關的價值鏈在全球進行配置,企業的稅務規劃變得日益復雜,相關稅務風險的控制變得日益重要。從筆者接觸的實例看,研發中心的公司形式、知識產權歸屬和轉讓定價策略這三點非常關鍵。
可考慮合資企業形式
某醫療健康行業中資企業A集團,與澳大利亞某知名大學C大學達成合作意向,從C大學引進知名教授等研發人員和基礎技術,在境內和境外同時設立研發機構進行研發,將研發成果用于國內的生產中心制造產品,并在全球銷售。
根據澳大利亞稅法規定,C大學及相關科研機構享有免稅待遇。為了滿足免稅條件,在設計合作方案時,筆者建議設立在澳大利亞的研發機構,可以合資企業的形式設立J公司。也就是說,C大學成立一個投資控股公司D公司,成為合資的一方;A集團在第三國成立一個投資控股公司E公司,成為合資的另一方。在選擇第三國時,從法制環境、知識產權保護、外匯監管、稅法體系和國際稅收協定網絡等方面綜合考慮,最終建議A集團將E公司設立于新加坡。
該項目需要資金量巨大,境外合作方C大學以原有的基礎技術折價出資,所需的全部現金由中方通過設立于新加坡的E公司提供。出于多方面的考慮,筆者建議合資企業J公司的注冊資本保持最低額,所需資金絕大部分由E公司通過貸款的方式提供。澳大利亞稅法中資本弱化條款對債資比的要求苛刻,但是無息貸款不計入關聯企業債務。為了符合該條款的規定,筆者建議E公司采用無息貸款的方式。
知識產權歸屬很關鍵
A集團的研發戰略是利用境外的技術人才,帶動境內人員在澳大利亞進行基礎技術研發,在境內進行技術應用研發,形成產品,滿足國內市場需求。因此,設立在澳大利亞的研發機構J公司,不僅從當地雇用研發人員,A集團總部也派遣了相關人員協助進行研發以及負責跟當地的科研機構對接。境外研發機構J公司的澳大利亞研發人員,也會與國內的研發機構協同開展研發。
集團企業規劃全球研發價值鏈時,知識產權的配置是一個關鍵點。考慮到新加坡稅負較低,建議由位于新加坡的投資控股公司E公司擁有絕大多數知識產權。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行動計劃要求,利潤實現地要與經濟活動發生地以及價值創造地相一致。為了滿足BEPS的要求,筆者建議在新加坡公司E公司配置研發管理人員,負責研發計劃的制定、研發平臺的開發與維護,境內與境外研發機構之間的溝通協調,知識產權的保護與維護等工作。
轉讓定價策略要合理
在研發模式上,新加坡的投資控股公司E公司與境內和境外研發機構之間采取委托研發模式,與集團內的境內生產企業之間則采取受托研發、技術許可或者以技術作價出資等方式。新加坡E公司從境外研發機構J公司取得基礎技術時,采用許可方式。
上述交易涉及中國、新加坡、澳大利亞的稅收法律和國際稅收協定下各種稅務處理,需要分析選擇以降低稅負,同時涉及資金的流動和回收,需要進行仔細規劃。兩者之間如果存在沖突,則需要權衡取舍。
以上關聯交易的定價,會受到相關各國稅務機關的關注,尤其是涉及無形資產的關聯交易,成為近年來各國稅務機關關注的重點。以新加坡為例,新加坡稅務局轉讓定價指南(第五版)強化了關聯交易同期資料方面的要求。根據該指南,新加坡E公司需要披露其A集團、J公司、境內研發機構以及發生關聯交易的集團內其他公司的信息。
值得重點關注的是,在集團層面,需要對集團業務中與E公司相關的部分進行描述,除了業務描述、各關聯方的業務活動和職能、關聯方之間的業務關系、集團的財務報表等常規信息之外,還特別需要披露關聯各方擁有的無形資產清單、關聯方對無形資產的開發和利用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制定集團內的轉讓定價策略將變得十分關鍵,需要根據規劃中的功能風險安排,確定轉讓定價方法和參數,并在執行過程中加強監督。
〔作者單位:信永中和(北京)稅務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
設立境外銷售中心:全流程管控潛在稅務風險
劉浩彬 朱黎艷
某中國民營企業先后在亞洲、歐洲、北美的多個高稅率國家設立子公司,負責當地銷售。經過一段時間的運營,管理層發現,由于海外運營過于分散,且各個國家的銷售團隊各自為營,中國母公司對于海外子公司的管控出現真空。同時,海外子公司承擔了高額稅負,直接影響到整個集團公司的有效稅率。這個時候,企業管理層才意識到,建立境外銷售中心,應建立配套的稅務信息系統,確保總部能夠準確掌握當地的稅務信息,并對境外企業的稅務合規工作開展有效的日常管理與監控。
從筆者了解的情況看,中國企業在境外設立銷售中心,需要關注的稅收問題遠不止這些。
相比在境外設立生產基地和研發機構,中國企業在境外設立銷售中心,屬于更直接的“海外掘金”方式。目前,大部分中國企業在境外設立銷售中心,主要是通過在海外設立獨資或者合資公司形式,也有小部分企業選擇通過在境外注冊的聯合銷售公司,作為海外營銷平臺。境外銷售中心在設立前、設立中、設立后的不同階段,常涉及的稅務事項和可能存在的稅務風險不同,企業需提前了解、積極防范。
設立境外銷售中心之前,中國企業要深度了解投資目的國稅收制度和征管環境,掌握具體的中外稅制差異。比如,巴西的稅制復雜,總共有超過70多種稅費,屬于南美地區稅負較重的國家。同時,中國企業要積極開展稅收盡職調查,對相關投資活動是否需在當地繳稅、適用何稅種、適用稅率及計稅方法、可能產生的稅收違規問題作出專業判斷。以歐洲為例,波蘭等國家的稅務機關相對保守,執法較為嚴格,而荷蘭等國家的稅務機關則相對靈活,為引入外資傾向于理解和原諒企業的初次違規。
設立境外銷售中心過程中,中國企業要準確選擇合適的投資架構,結合自身需求以及稅法規定制定符合實際的投資計劃。比如,有些企業會選擇先在免征所得稅或者所得稅率較低的國家或地區設立中間控股公司,再由該公司在境外設立銷售中心,但是有些投資目的國已對所謂“避稅天堂”進行了稅收限制,選擇中間控股平臺的投資架構將不再適用。因此,中間控股公司所在地的選擇,需要結合不同標的國家稅收政策、不同企業類型和不同持有目的等進行個性化設計,如果投資思路不清晰或僅簡單復制其他案例,則可能給企業帶來額外的稅收成本。通常來說,海外投資架構的設計需要全盤考慮,綜合考慮投資的靈活性、未來利潤匯回及投資退出或重組的稅負等因素,并配合融資架構的設計,以提高資金流動的靈活性。
在此基礎上,中國企業要積極與投資目的國稅務機關開展溝通協商。比如,有的國家稅收政策具有不確定性,為鼓勵和吸引外資而提供的稅收優惠并不能由企業完全自主適用,優惠措施往往需要企業提出申請,并和所在地政府進行談判才有可能獲得批準。又如,歐美國家稅制通常較為嚴謹,且稅負較高,在這些發達國家設立銷售中心,可以更多考慮通過稅收事先裁定達成相關稅務處理意見,并依法履行其嚴格的合規性要求。
設立境外銷售中心之后,中國企業首要的是做好重要稅務相關文件的存檔和管理。在BEPS國際稅收改革行動背景下,遵照執行關聯交易政策的同時,要準備好轉讓定價相關文檔,以證明關聯方交易定價的合理性,就顯得尤為重要。同時,為避免上述提及境外中資控股公司被認定為中國居民企業的風險,中國企業也要特別注意相關文件的存檔和管理。如果涉及境外已繳稅款國內申請抵免,企業更要保存好相應的申報和納稅資料,避免雙重征稅風險。
當企業在境外遇到應享受而未能享受協定待遇、遭遇稅收歧視或其他涉稅糾紛時,要爭取自身合法的稅收利益。如果投資目的地國家(地區)與我國已簽署稅收協定,除依照經營地所在國法律進行救濟外,還可以書面形式向國內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啟動相互協商程序,由雙方國家的主管稅務當局展開相互磋商,爭取最大限度地保護“走出去”企業的稅收利益。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無錫市稅務局第一稅務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