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趙珊
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的變化
2017版A105090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的行次未變與2014版相同,在列次上將稅收金額部分按2014版資產損失專項申報的內容作了調整。強調2014年以后新的資產損失稅收政策的運用。
本表分為兩部分:
第1-8行,為清單申報資產損失的賬載金額、資產處置收入、賠償收入、資產計稅基礎、資產損失的稅收金額以及納稅調整金額。
第9-13行,為專項申報資產損失的賬載金額、資產處置收入、賠償收入、資產計稅基礎、資產損失的稅收金額以及納稅調整金額。
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的填報要點
圍繞《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以下簡稱25號公告),填寫本表時應注意如下事項:
(一)正確把握資產損失的范圍和要求
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用于經營管理活動的相關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各類墊款、企業之間往來款項)等貨幣性資產,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以及債權性投資和股權(權益)性投資。
資產損失包括實際資產損失和法定資產損失。前者是指在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后者是指企業雖未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但符合條件的損失。企業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對于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二)準確把握資產損失申報的管理方式
企業資產損失按申報內容和要求的不同,分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形式。采取清單申報方式的資產損失,25號公告采用了正列舉方式,主要包括: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清單申報以外的資產損失以專項申報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企業無法準確判別是否屬于清單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可以采取專項申報的形式申報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零售企業存貨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號)規定:“一、商業零售企業存貨因零星失竊、報廢、廢棄、過期、破損、腐敗、鼠咬、顧客退換貨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損失,為存貨正常損失,準予按會計科目進行歸類、匯總,然后再將匯總數據以清單的形式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同時出具損失情況分析報告。二、商業零售企業存貨因風、火、雷、震等自然災害,倉儲、運輸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損失,為存貨非正常損失,應當以專項申報形式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三、存貨單筆(單項)損失超過500萬元的,無論何種因素形成的,均應以專項申報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8號)規定:“一、自《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發布之日起,企業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產損失,不再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25號公告公告發布的《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同時廢止。二、企業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產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專項申報扣除的有關事項,按照25號公告規定執行。”
(三)以前年度資產損失的稅務處理
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實際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應做專項說明進行專項申報,其中屬于實際資產損失,準予追補到損失發生年度扣除,期限為5年。特殊原因(因計劃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遺留的資產損失、企業重組上市過程中因權屬不清出現爭議而未能及時扣除的資產損失、因承擔國家政策性任務而形成的資產損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確而形成資產損失)追補確認期限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可適當延長。
對企業因以前年度實際資產損失未在稅前扣除而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明確,只能抵扣(可遞延)不能退稅。對企業實際資產損失發生年度扣除追補確認的損失后出現虧損的,應先調整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虧損額,再按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多繳稅款也是只能抵扣不能退稅。
注意:法定資產損失只能在申報年度扣除,不能追補扣除。
(四)匯總納稅資產損失的管理規定
分支機構納稅資產損失實行雙重申報模式,即在分支機構發生資產損失的情況下,分支機構既要按“專項申報和清單申報”的相關要求,各自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也應向總機構上報,由總機構對各分支機構的資產損失核實后,以清單申報的形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申報。
(五)報送資料的相關要求
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可按會計核算科目進行歸類、匯總,然后再將匯總清單報送稅務機關,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留存備查;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應逐項、逐筆報送稅務機關進行申報扣除,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企業在申報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過程中不符合要求的,稅務機關應當要求其改正,企業拒絕改正的,稅務機關有權不予受理。
具體行次填報要點: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第1行至第6行、第8行填報總機構情況,第7行填報各分支機構匯總后情況。
第2行至第8行,分別填報相應清單申報資產損失類型的會計處理、稅收規定及納稅調整情況。
第10行至13行,分別填報相應專項申報資產損失類型的會計處理、稅收規定及納稅調整情況。第10行“(一)貨幣資產損失”填報企業當年發生的貨幣資產損失(包括現金損失、銀行存款損失和應收及預付款項損失等)的賬載金額、資產處置收入、賠償收入、資產計稅基礎、貨幣資產損失的稅收金額以及納稅調整金額。
具體列次填報要點:
第1列“資產損失的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會計核算計入當期損益的資產損失金額。
第2列“資產處置收入”,填報納稅人處置發生損失的資產可收回的殘值或處置收益。
第3列“賠償收入”,填報納稅人發生的資產損失,取得的相關責任人、保險公司賠償的金額。
第4列“資產計稅基礎”,填報按稅收規定計算的發生損失時資產的計稅基礎,含損失資產涉及的不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第5列“資產損失的稅收金額”,填報按稅收規定允許當期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金額,為第4-2-3列的余額。
第6列“納稅調整金額”,填報第1-5列的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