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者按】近年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企業面臨的諸如未決訴訟、未決仲裁、票據貼現、債務擔保等“或有事項”越來越多。或有事項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都會產生較大的影響,因此,正確處理、合理披露或有事項越來越受到廣大投資者和管理層的重視。本文以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或有事項》為指導,通過舉例的形式探討了或有事項的全程賬務處理,供大家參考。
或有事項基本概念
或有事項準則指出,或有事項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一種狀況,其結果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
常見的或有事項有:商業票據背書轉讓或貼現、未決訴訟、未決仲裁、債務擔保、產品質量保證(含產品完全保證)等。
1.或有事項是因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
2.或有事項的結果具有不確定性;
3.或有事項的結果須由未來事項決定。
或有事項的確認:如果與或有事項有關的義務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時確認為負債,作為預計負債進行確認和計量:
1.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
2.該義務履行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
3.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注:在對或有事項加以確認時,通常需要對其發生的概率加以分析和判斷。一般情況下,發生的概率分為以下幾個層次:
1.基本確定:95%<發生的可能性<100%;
2.很可能:50%<發生的可能性≤95%;
3.可能:5%<發生的可能性≤50%;
4.極小可能:0<發生的可能性≤5%。
或有事項會計的具體應用
一、未決訴訟或未決仲裁
【例1】甲公司于2007年10月5日受到B公司的起訴,B公司聲稱甲公司侵犯了B公司的軟件版權,要求甲公司予以賠償,賠償金額為60萬元。在應訴過程中,甲公司發現,訴訟所涉及的軟件主體部分是有償委托C公司開發的。如果這套軟件確有侵權問題,C公司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對甲公司予以賠償。企業在2007年末編制會計報表時,根據法律訴訟的進展情況以及律師的意見,認為對B公司予以賠償的可能性在50%以上,最有可能發生的賠償金額為40萬元(含訴訟費2萬元);從C公司得到補償基本上可以確定,最有可能獲得的賠償金額為30萬元。
甲公司賠償B公司這一或有事項符合將其確認負債的條件,甲公司實際賠償金額=40-30(從C公司得到補償金額)=10(萬元)。
甲公司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訴訟費
20000
營業外支出80000
貸:預計負債———未決訴訟100000
二、債務擔保
債務擔保在企業中是較為普遍的現象,客觀、充分地反映企業因擔保義務而承擔的潛在風險是非常必要的。
【例2】甲公司為乙公司提供擔保的某項銀行借款計5000萬元于2007年5月到期。該借款系由乙公司于2004年5月從銀行借入,甲公司為乙公司此項銀行借款的本息提供50%的擔保。乙公司借入的款項至到期日應償付的本息為5100萬元。由于乙公司無力償還到期債務,債權銀行于7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乙公司及為其提供擔保的甲公司償還借款本息,并支付罰息80萬元。至12月31日,法院尚未作出判決,甲公司預計承擔此項債務的可能性為50%。2008年3月5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乙公司和甲公司敗訴,甲公司需為乙公司償還借款本息的50%,乙公司和甲公司對該判決不服,于3月15日上訴至二審法院。至財務會計報告批準報出前,二審法院尚未作出終審判決,甲公司估計需替乙公司償還借款本息50%的可能性為80%。
甲公司所得稅按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預計擔保損失作為暫時性差異處理;甲公司按凈利潤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
在資產負債表日甲公司未確認損失;在日后期間滿足確認負債的條件,應確認預計負債: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51000000×50%)25500000
貸:預計負債25500000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25500000×33%)8415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8415000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17085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7085000
借: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1708500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1708500
三、產品質量保證
【例3】2007年,甲公司銷售收入為1000萬元。甲公司的產品質量保證條款規定:產品售出后一年內,如發生正常質量問題,甲公司將免費負責修理。根據以往的經驗,如果出現較小的質量問題,則須發生的修理費為銷售收入的1%;而如果出現較大的質量問題,則須發生的修理費為銷售收入的2%。據預測,本年度已售產品中,有80%不會發生質量問題,有15%將發生較小質量問題,有5%將發生較大質量問題。
則:2007年末甲公司應確認的負債金額=(80%×0+15%×1%+5%×2%)×1000=2.5(萬元)。
借:銷售費用———產品質量保證25000
貸:預計負債———產品質量保證25000
四、虧損合同
待執行合同,是指合同各方尚未履行任何合同義務,或部分地履行了同等義務的合同。比如,企業與其他企業簽訂的商品銷售合同、勞務提供合同、讓渡資產使用權合同、租賃合同等,均屬于待執行合同。待執行合同本身不屬于或有事項準則規范的內容,只有待執行合同變為虧損合同的,應當作為或有事項準則規范的或有事項。
待執行合同變為虧損合同時,合同存在標的資產的,應當對標的資產進行減值測試并按規定確認減值損失,在這種情況下,企業通常不需確認預計負債,如果預計虧損超過該減值損失,應當將超過部分確認為預計負債;合同不存在標的資產的,虧損合同相關義務滿足預計負債確認條件時,應當確認預計負債。
【例4】甲公司與乙公司于2007年10月簽訂不可撤銷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銷售設備70臺,合同價格每臺100萬元(不含稅)。該批設備在2008年2月20日交貨。至2007年末甲公司已生產50臺設備,由于原材料價格上漲,單位成本達到103萬元,本合同已成為虧損合同。預計其余未生產的20臺設備的單位成本與已生產的設備的單位成本相同。
甲公司對有標的的部分應計提存貨跌價準備,對沒有標的部分確認預計負債。會計處理如下:
合同為虧損合同時,有標的部分,確認減值損失:
借:資產減值損失
1500000
貸:存貨跌價準備(50×30000)1500000
合同為虧損合同時,無標的部分,確認預計負債:
借:營業外支出600000
貸:預計負債
(20×30000)600000
五、重組義務
重組,是指企業制定和控制的,將顯著改變企業組織形式、經營范圍或經營方式的計劃實施行為。同時存在下列情況時,表明企業承擔了重組義務:有詳細、正式的重組計劃,包括重組涉及的業務、主要地點、需要補償的職工人數及其崗位性質、預計重組支出、計劃實施時間等;該重組計劃已對外公告。
企業承擔的重組義務滿足上述確認負債的條件時,應當確認預計負債;按照與重組有關的直接支出確定預計負債金額。
注意:直接支出不包括留用職工崗前培訓、市場推廣、新系統和營銷網絡投入等支出。
【例5】2007年12月甲公司因第八業務分部長期虧損,決定進行重大業務重組。按照重組計劃,需要發生直接重組支出22萬元。該重組業務所涉及到的人員,實施計劃等詳細計劃已于2007年年末前對外公布。
則甲公司應按或有事項準則確認預計負債22萬元,賬務處理如下:
借:管理費用220000
貸:預計負債220000
或有事項的披露
1.對于預計負債,要披露:
(1)預計負債的種類、形成原因以及經濟利益流出不確定性的說明。
(2)各類預計負債的期初、期末余額和本期變動情況。
(3)與預計負債有關的預期補償金額和本期已確認的預期補償金額。
2.或有負債披露(不包括極小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或有負債),應披露:
(1)或有負債的種類及其形成原因,包括已貼現商業承兌匯票、未決訴訟、未決仲裁、對外提供擔保等形成的或有負債。
(2)經濟利益流出不確定性的說明。
(3)或有負債預計產生的財務影響,以及獲得補償的可能性;無法預計的,應當說明原因。
在涉及未決訴訟、未決仲裁的情況下,如果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預期對企業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企業無須披露這些信息,但應當披露該未決訴訟、未決仲裁的性質,以及沒有披露這些信息的事實和原因。
沿用【例2】,披露如下:本公司為乙公司提供擔保的某項銀行借款于2007年5月到期,該借款系由乙公司于2004年5月從銀行借入,本公司為乙公司此項銀行借款的本息5100萬元提供50%的擔保。債權銀行于本年7月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乙公司及為其擔保的本公司償還借款本息,并支付罰息80萬元。2008年3月5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本公司需為乙公司償還借款本息的50%,乙公司和本公司對判決不服,于3月15日上訴至二審法院。至財務會計報告批準報出前,二審法院未作出終審判決。
3.或有資產:
或有資產作為一種潛在資產,不符合資產確認的條件,因而不予確認。一般情況下,或有資產不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但或有資產很可能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時,則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其形成的原因、預計產生的財務影響等。
財會信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