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涉及的主要準則
該問題主要涉及《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準則(以下簡稱36號準則)。
二、涉及的主要問題
根據36號準則第四條,企業的關鍵管理人員構成該企業的關聯方。
2013年,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修訂了國際會計準則第24號(IAS24),對關聯方范圍做出了補充規定,明確了主體或其所在集團的成員為報告主體或報告主體的母公司提供關鍵管理人員服務的,該主體是報告主體的關聯方;但是,接受關鍵管理人員服務的主體與提供關鍵管理服務的主體之間的關聯方關系不具有相互性,前者不會僅僅因為其接受了管理服務,而構成后者的關聯方。
近期,有企業和會計師事務所提出,證券公司與其設立并管理的資產管理計劃是否關聯方的問題。即,證券公司在財務報告中是否將資產管理計劃作為關聯方,以及資產管理計劃在財務報告中是否將證券公司作為關聯方。
三、會計確認、計量和列報要求
企業(或其所在企業集團的成員)向另一個企業(或其母公司)提供關鍵管理人員服務的,接受關鍵管理人員服務的企業在編制財務報表時,應將提供關鍵管理人員服務的企業作為關聯方進行相關披露;提供關鍵管理人員服務的企業在編制財務報表時,不應僅僅因為提供了關鍵管理人員服務而將其認定為關聯方,應按36號準則進行判斷。
四、生效日期和新舊銜接
2017年1月1日至本解釋發布之日期間的有關業務未按以上規定進行處理的,應當進行追溯調整,追溯調整不切實可行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