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為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金融經濟專業技術人員
的學識和水平,促進金融經濟進步與發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評審條件。
第二條 本條件適用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企事業單位從事金
融經濟研究、金融經濟管理決策和金融經濟管理實務等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申報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必須具備以下思想政
治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反對民族分裂,遵紀守法,誠實守信。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積極承擔并完成本職工作任務。
第四條 職稱外(漢)語水平,符合自治區職稱主管部門有關政策規定。
第五條 計算機應用能力水平,符合自治區職稱主管部門有關政策規定。
第六條 繼續教育培訓,符合自治區職稱主管部門有關政策規定。
第七條 近三年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以上。
第八條 高級經濟師任職資格評審條件
(一)學歷資歷
參加全國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經濟師任職資格5年以上。
(二)學識水平
1.系統掌握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相關專業知識,精通金融經濟業務,了解掌握國內外現代經濟管理科學理論、方法和發展趨勢,并應用于本行業部門(單位)的經濟工作。
2.掌握國家有關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熟悉并能正確貫徹執行國家經濟法律、法規及各項配套法規。
3.有豐富的實踐工作經驗,能正確處理或解決業務工作中的重大復雜疑難問題。
4.具備指導金融經濟師實踐工作和學習的能力。
(三)實踐能力(經歷)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主持或作為骨干完成自治區級金融經濟理論研究、重大經濟改革方案的編制。
2.主持或參與制定自治區級以上單位、本專業相關的重要政策文件及重要科研成果的鑒定和項目驗收等工作。
3.作為主要人員參與制定的金融經濟政策、法規或重大經濟發展規劃和項目,對本單位(部門)的經濟發展起到了較大的促進作用。
4.在縣及縣以下單位長期從事金融經濟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對本專業有獨到見解,提出有較高價值的建議,對改進本單位(部門)工作做出重要貢獻,產生顯著的社會、經濟效益。
(四)業績成果
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項:
1.主持或作為骨干參與過金融領域內2項自治區級以上研究項目,得到自治區有關主管部門認可,已付諸實施,并取得良好的社會、經濟效益。
2.主持或作為骨干參加編寫2項以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自治區級規范、規程和管理辦法。
3.主持或作為骨干參與過1項以上自治區級重點課題或2項以上地州市級重點課題的研究,并寫出有較高學術水平的研究報告。
4.研究成果獲得國家級三等獎或自治區級二等獎以上,是主要完成人。
5.從事金融經濟研究工作,獲地州市級以上及本單位(部門)相關專業有關的獎1項的(以批文或證書為準)。
6.在縣及縣以下單位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3年以上年度考核優秀或業績成果獲得縣及縣以上表彰獎勵3次以上。
(五)著作論文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正式出版本專業學術專著、技術專著、譯著1部(本人撰寫2萬字以上)。
2.在自治區級以上經濟類專業刊物上公開發表本專業論文3篇以上(獨著)。
3.在國際學術會議上宣讀有價值的本專業論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或在國內學術會議上宣讀、交流本專業論文 2 篇以上并被收入論文集(第一作者)。
4.在縣及縣以下單位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結合實際,撰寫的政策建議、研究報告、項目書等3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500字),被本單位采納,取得較好社會、經濟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