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如果需要補繳稅款,在會計處理時有兩種觀點:一是計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通過該科目調整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和應交所得稅;另一種觀點時將該繳納的稅款計入當期損益,計入營業外支出。請問:這兩種觀點那種更符合稅法規定? 答:《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第十一條規定,前期差錯,是指由于沒有運用或錯誤運用下列兩種信息,而對前期財務報表造成省略漏或錯報。
(一)編報前期財務報表時預期能夠取得并加以考慮的可靠信息。 (二)前期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時能夠取得的可靠信息。 前期差錯通常包括計算錯誤、應用會計政策錯誤、疏忽或曲解事實以及舞弊產生的影響以及存貨、固定資產盤盈等。 第十二條規定,企業應當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錯,但確定前期差錯累積影響數不切實可行的除外。 追溯重述法,是指在發現前期差錯時,視同該項前期差錯從未發生過,從而對財務報表相關項目進行更正的方法。 根據上述規定,對所屬年度的所得稅費用的調整屬于對所屬年度財務報表信息的更正,應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所得稅費用”科目,進而結轉計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 計算應補繳稅款: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所得稅費用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