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紹紅 沈 華
近十年來,隨著杭州市城市化的快速推進,一些中心區的村級集體經濟呈現出資產規模快速壯大態勢。但是,一直以來,村集體經濟財務監管的定位不準確,監督機制不夠健全,監督力量比較薄弱,造成違紀違法問題頻發。近年來,在省紀委爆光平臺也看到,有不少案件和違紀問題出自于村干部,造成了不良社會影響,損害了老百姓的利益。為了改變監管現狀,2014年7月,中央七部委聯合印發的《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首次將村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納入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范圍,這充分表明,村集體經濟“三資”監管機制逐步走上法制化道路。在此基礎上,審計部門也要適應新形勢、踐行新理念,探索建立監督村集體經濟“三資”規范管理的審計機制和相關業務制度。
一、建立一個“協調的”工作機制
(一)健全協同和配合機制。強化領導,在區層面成立村居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建立由區紀檢、區委組織部、區審計、區政法等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組長由區委副書記擔任,定期聽取審計工作。強化協同配合,紀檢、組織、監察部門及時立案查處審計發現的違紀違規線索,給予有關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公安、檢察部門及時受理查處,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政法機關及時介入存在上訪問題的村居,配合審計部門取得資料深入查證,做好信訪矛盾化解工作。農業部門對村居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督促整改,規范管理,提升村居的財務管理水平。
(二)統籌人員和業務管理。在鄉鎮、街道設立內審機構,也可以由幾個街道形成一個片區內審機構,選配專職審計人員負責審計,但審計專職人員委托區審計局統一管理。區審計局內審指導辦公室職責中增加“村(社)三資審計監督指導”職責,確定專人負責培訓、業務指導、質量把關和人員考核管理。
(三)健全制度和考核機制。制定《村居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使村居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化、規范化,形成長效機制。區審計局建立業務指導制度,規范審計操作,指導制定村居干部的任前告知和離任交接制度。制定《村居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考核辦法》,強化對鎮、街道的該項工作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作為評價鎮、街道黨建工作水平的重要指標。省、市兩級審計機關也應對縣區審計機關開展村居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進行量化考核,督促區、鎮兩級政府開展村居干部履職審計。
二、建立一個“創新的”制度體系
(一)實行計劃管理。審計機關要強化計劃編制,把信訪問題突出村、資金收支量大的村、重點項目建設村作為審計重點,圍繞“兩到三年對村居干部全部審計一遍”的目標要求,確定年度村居干部經責審計計劃,并納入區政府對各鎮、街道年度工作目標考核。
(二)規范審計標準。一是健全村集體經濟審計法律法規體系。要盡快完善國家審計對村集體經濟審計處理法規的制定工作,明確和強化國家審計的法律地位,增強審計機關對村集體經濟審計的監督權,使村集體經濟審計有法可依。二是制定村集體經濟審計準則和操作指南。參照并借鑒《內部審計準則》,同時以黨政、部門和國有企業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操作辦法和審計經驗為基礎,結合村集體經濟監管的實際現狀,盡快制定出符合我國實情的村集體經濟審計職業規范操作指南。三是構建村集體經濟審計的指標評價體系。村集體經濟審計指標評價體系是審計人員或者聘用的中介審計機構對村集體經濟“三資”進行審計評價或判斷的參照系,應遵循全面性原則、可操作性原則、定性與定量結合原則、長期和短期結合原則和成本效益原則,探索制訂指標評價體系。
(三)推動審計整改。村集體經濟“三資”監管應更多地著眼于推動管理機制健全,對于發現的工程建設管理不規范等各類問題,督促各鎮(街道)、村居限期整改。要建立整改制度,對問題實行限期銷號制度,同時明確主要領導作為整改第一責任人,整改報告以書面形式公告。加強警示教育,以點帶面,推動機制完善,有效規范村居干部經濟行為,切實履行經濟責任,著力提高村居干部決策和管理的規范化水平,提升基層治理能力。
三、創建一個“共享的”審計模式
(一)在“財政審計大格局”中延伸國家對村集體補助政策落實情況的審計。將全覆蓋審計理念貫穿于財政審計中,在財政審計大格局中延伸開展政府對村集體經濟各類各項補助政策落實情況的審計。在農經管理部門加強監管機制的基礎上,科學推動并有效指導鎮、街道開展村集體經濟“三資”審計,督促其制定項目計劃,找準村集體經濟“三資”監管現狀審計的突破口,加快推進全覆蓋審計。
(二)在“領導干部經責審計”中延伸村居干部對村集體資產管理履職情況的審計。將全覆蓋審計理念貫穿于經責審計中,堅持以權力運作為軌跡,在實施鎮、街道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同時,重點延伸一個村居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主要分為兩個層面:一是重點審查鎮、街道領導干部在任期內對村集體經濟“三資”監管的情況,以及助推村集體經濟可持續發展與村社穩定等工作開展情況,有無因決策不當造成財政或集體資產流失或損失,有無因決策不當造成國家政策落實不到位;二是審查村居干部在村“三資”管理、10%留用地開發利用、資產處置決策中應承擔的責任是否履行,所產生的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是否優良,是否按留用地項目開發、建設是否規范,對村集體資產出讓、出租是否建立評估機制,對惠民政策落實是否保障到位,對權力分解是否實時進行監控。通過強化村集體經濟審計評價,促進完善村社管理制度,促進國家治理現代化。
(三)在“內部審計計劃”中加上村居干部經責審計。要進一步推動鎮、街道實施的內部審計向村集體經濟審計縱深發展的審計模式,更加全面地關注鎮、街道對村集體經濟的監管責任。可在內部審計計劃中,指導鎮、街道開展對國家或財政補助政策的貫徹落實和村經濟發展目標實現情況的績效審計,揭露政策執行過程中存在的普遍問題,分析影響政策落實的原因和政策目標實現情況,為完善后續出臺的政策提供可靠的依據和建議。
(作者單位:杭州市江干區審計局 杭州市江干區四季青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