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資性房地產是以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為目的而持有的房地產。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企業將面臨如何將原屬一類的資產進行重分類、對重分類后的房地產如何在可供選擇的會計政策中進行選擇及核算、不同模式分別對企業帶來什么樣的影響等問題,本文從投資性房地產后續計量模式比較研究出發,探討《投資性房地產準則》的核心內容。
作者首先具體探討了投資性房地產的界定與判斷,指出實務中可從定性和定量兩個方面來判斷,之后分別從公允價值模式與成本模式對比分析了準則中后續計量會計政策選擇、投資性房地產的轉換和合并報表時投資性房地產的處理,并單獨分析了公允價值模式下的納稅調整。最后,筆者對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模式與公允價值模式進行比較:成本模式當期計提的折舊費用和攤銷費用可在稅前全額或部分抵扣;而公允價值模式下,不對投資性房地產計提折舊或進行攤銷,也就享受不到稅前抵扣的優惠。成本模式下,資產減值損失已經確認,在以后期間不得轉回,這就明確了企業不得調整利潤;公允價值模式下公允價值與原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會計利潤可隨公允價值波動方向而上下變動。文章最后得出結論,采用公允價值模式的企業較采用成本模式的企業會計信息披露的更加恰當、更相關。
(張金松整理自《財會通訊•學術版》2007年第3期,作者:田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