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財政部出臺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 —政府補助(修訂)(征求意見稿)》(下稱“政府補助準則”)。
之前的政府補助準則及其應用指南施行至今已近十年時間。隨著經濟業務日益復雜,之前的政府補助準則執行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也逐漸顯現出來。實務界普遍認為現階段修訂政府補助準則的目的是為了解決實務中的問題,原準則規定的原則仍然適用,但急需對應用指南的內容進行修改,并對實務中難以判斷的問題給予更加詳細的指導。
據了解,本次政府補助準則修訂內容主要涉及三部分:政府補助的范圍、政府補助相關會計科目的使用、財政貼息的會計處理。
在原準則的基礎上,本征求意見稿增加了對政府補助特征的表述,以便于區分企業從政府取得的經濟資源是政府補助、政府資本性投入還是政府購買服務。
本征求意見稿允許企業從經濟業務的實質出發,判斷政府補助如何計入損益。與企業日常經營活動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計入其他收益,并在利潤表中的“營業利潤”項目之上單獨列報;與企業日常經營活動無關的政府補助,應當計入營業外收入。
同時,本征求意見稿對財政貼息的會計處理做了更加詳細的規定,并提供了兩種方法供企業選擇,既不違背國際趨同的原則,也允許企業選擇簡易方法,滿足不同企業的現實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