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審計2001.9
企業內部審計應歸董事會領導
范俊球
我國內部審計制度的建立,是依法進行的。《審計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國有的金融機構和企事業組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內部審計制度。”《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第二條和第四條規定中指出:“內部審計是部門、單位實施內部監督,依法檢查會計賬目及相關資產,監督財政收支真實、合法、效益的活動。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效益進行內部審計監督,獨立行使內部監督權,對本單位領導負責,并報告工作。”由此可以看出,我國建立內部審計主要是為了代表所有者(國家)對單位組織財務收支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效益性進行審計監管。所謂內部審計,是指由企事業單位內部相對獨立的機構,對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效益實施鑒證、評價和監督。內部審計是社會化大生產的產物,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而建立起來的。隨著企業改革的深化,政企分開,政資分開,組建集團式企業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企業規模擴大,經營范圍拓展,下屬獨立核算的單位增多,企業的管理層次和管理跨度也不斷增大,因而管理監督的難度也不斷加大,這就越需要建立和健全內部審計制度,以加強內部管理監督和對各管理層次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進行檢查。這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企業更注重建立和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從最近幾年廈門國貿集團有限公司和廈門象嶼集團有限公司所建立和完善的內部審計制度來看,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企業內部審計體制在這兩家公司煥發了勃勃生機,為廈門市企業內部審計體制的建立和健全提供了一種新的嘗試。
廈門國貿集團公司和廈門象嶼集團公司經董事會研究決定,在集團公司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委員會主任由董事會聘任,在董事會領導下,向董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主要負責對集團公司以及所屬企業經營決策、財務管理進行審計。采取這種形式,內部審計人員可以對總經理的有關經營決策進行審計,提高了企業內部審計的地位。本文對此談幾點看法:
一、變事后監督為事前、事中監督。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內部審計體制,內部審計人員可以通過事前參加董事會的決策會議,提前介入和了解董事會對企業的經營決策的情況,并通過開展事前審計、事中跟蹤、事后監督,來檢查董事會經營決策的可行性,管理層執行決策的效益性,防止和減少企業因經營決策失誤造成的盲目投資、資產結構劣化等不良后果。
二、強化了審計監督時效性。
內部審計直接向董事會負責,可以利用其特殊的地位、手段和工作便利,直接對企業經營者開展審查監督,可以使內審人員更好地代表廣大股東的利益,對企業經營情況開展全過程的監督,隨時掌握了解企業的經營和資金運作及財務管理情況,實行動態跟蹤審計,提高了審計監督層次,強化了審計監督的時效性,避免以往已經造成了損失,再進行事后審計的“馬后炮”的弊端,并真正將審計監督的結果落到實處。
三、增強內審工作的獨立性。
內審機構形式上和實質上的獨立性,對內審工作影響十分巨大。審計工作的關鍵在于其獨立性的強弱、大小決定了其職能發揮的范圍和效果。內審機構在董事會的直接領導下,審計人員可以相對獨立于企業的經營管理層開展審計監督工作,較少受到外界的干擾和影響。審計委員會與集團公司各經營部門、財務部門實行電腦聯網,這為審計委員會開展工作提供了一種便捷、及時的審計監督條件,直接對經營過程和財務管理中的效率和效果進行審計,證實評價揭示違反經營管理原則,產生經營風險以及低效率甚至無效率的經營行為,及時報告給董事會,以便董事會科學、及時、正確地作出決策。
四、促進內審工作向績效審計方向發展。內部審計歸董事會領導和管理,其主要的作用是通過開展審計監督,檢驗企業經營決策的可行性,以及經營決策執行中的問題,取得的實際效果。因此內部審計歸董事會領導,促進了內部審計工作從傳統的財務收支審計向經營管理和績效審計方向發展,對完善內部管理制度,提高經濟效益,已取得一定成效。
(作者單位:廈門市審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