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準則修訂的必要性
2006年2月,財政部發布《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和《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規范了收入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此次修訂的必要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解決現行準則實施中存在的具體問題
現行準則要求,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建造合同形成的收入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其中,銷售商品收入主要以風險和報酬轉移為基礎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和建造合同收入主要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
然而,隨著市場經濟的日益發展、交易事項的日趨復雜,實務中收入確認和計量面臨越來越多的問題。例如,如何劃分收入準則和建造合同準則的邊界,如何區分銷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勞務收入,如何判斷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如何區分總額法和凈額法,對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或可變對價的復雜合同如何進行會計處理,等等。這從客觀上要求我們對現行準則中的收入確認和計量原則予以重新審視,切實解決實務問題。
(二)保持與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2014年新發布的收入準則持續趨同
2014年5月,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和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聯合發布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5號——與客戶之間的合同產生的收入》,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采用美國財務會計準則的企業自2017年12月15日起實施)。該準則的核心原則是,主體確認收入的方式應當反映其向客戶轉讓商品和服務的模式,確認金額應當反映主體預計因交付該商品和服務而有權獲得的金額。為此,準則設定了收入確認計量的五步法:識別與客戶訂立的合同、識別合同中單獨的履約義務、確定交易價格、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單獨的履約義務、履行每一項履約義務時確認收入。
為進一步規范我國收入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披露,保持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持續趨同,我們借鑒《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5號——與客戶之間的合同產生的收入》,并結合我國實際情況,起草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
二、本準則修訂的過程
一直以來,我們密切關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相關項目的進展,并結合我國實務積極反饋意見和建議。2014年,《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5號——與客戶之間的合同產生的收入》發布后,我們即啟動了我國收入準則的修訂項目。
2015年初,我們草擬了我國收入準則初稿,并開始分階段、有步驟、分層次地采取多種方式征求意見:一是組織部分會計師事務所召開座談會,聽取意見和建議;二是針對新準則可能影響較大的部分行業,組織部分具有行業代表性的企業召開分行業座談會,了解實務現行做法及問題;三是在北京、上海、廣東等地組織實地調研,赴企業聽取現行收入準則執行中的問題及新準則對企業的挑戰,并與國資委、證券交易所等溝通聯系,多方聽取意見和建議;四是利用集中辦公對討論稿進行全面討論和逐條修改。在上述工作的基礎上,我們草擬完成了征求意見稿。
三、本準則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將現行收入和建造合同兩項準則納入統一的收入確認模型
現行收入準則和建造合同準則在某些情形下邊界不夠清晰,可能導致類似的交易采用不同的收入確認方法,從而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征求意見稿采用統一的收入確認模型來規范所有與客戶之間的合同產生的收入,并且就“在一段時間內”還是“在某一時點”確認收入提供具體指引,有助于更好地解決目前收入確認時點的問題,提高會計信息可比性。
(二)以控制權轉移替代風險報酬轉移作為收入確認時點的判斷標準
現行收入準則要求區分銷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勞務收入,并且強調在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買方時確認銷售商品收入,實務中有時難以判斷。征求意見稿則打破商品和勞務的界限,要求企業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或服務)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三)對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會計處理提供更明確的指引
現行收入準則對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僅提供了非常有限的指引,具體體現在收入準則第十五條以及企業會計準則講解中有關獎勵積分的會計處理規定。這些規定遠遠不能滿足實務需要。征求意見稿則對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會計處理提供了更明確的指引,要求企業在合同開始日對合同進行評估,識別合同所包含的各項履約義務,按照各項履約義務所承諾商品(或服務)的相對單獨售價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項履約義務,進而在履行各履約義務時確認相應的收入。
(四)對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項)的收入確認和計量給出了明確規定
征求意見稿對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項)的收入確認和計量給出了明確規定。例如,包含可變對價的合同,總額法和凈額法的區分,附有質保條款的銷售,附有客戶額外購買選擇權的銷售,向客戶授予知識產權許可,等等。
四、征求意見的主要問題
(一)關于合同的識別
問題1:您認為征求意見稿中關于合同的界定是否恰當?如不恰當,您有何意見和建議?
問題2:您認為征求意見稿中關于合同合并的規定是否恰當,能否給實務判斷以充分的指引?如不充分,您認為需作何補充?
(二)關于單獨履約義務的識別
問題3:您認為征求意見稿中關于識別單獨履約義務的規定是否恰當,能否給實務判斷以充分的指引?如不充分,您認為還需作何補充?
(三)關于收入確認時點
問題4:您認為征求意見稿中關于在一段時間內履行履約義務的判斷標準是否恰當,能否給實務判斷以充分的指引?如不充分,您認為還需作何補充?
問題5:您認為征求意見稿中關于在某一時點履行履約義務的情形下如何判斷控制權轉移的規定是否恰當,能否給實務判斷以充分的指引?如不充分,您認為還需作何補充?
(四)關于收入計量
問題6:您認為征求意見稿中關于交易價格確定的規定是否恰當,能否給實務判斷以充分的指引?如不充分,您認為還需作何補充?
問題7:您認為征求意見稿中關于交易價格分攤的規定是否恰當,能否給實務判斷以充分的指引?如不充分,您認為還需作何補充?
(五)關于特定交易的會計處理
問題8:您認為征求意見稿中關于特定交易會計處理的規定是否恰當,能否給實務判斷以充分的指引?如不充分,您認為還需作何補充?
(六)關于相關信息列報
問題9:您認為征求意見稿中關于合同資產和合同負債列示的要求是否恰當?如不恰當,您有何意見和建議?
問題10:您認為征求意見稿中關于收入信息的披露要求是否恰當?如不恰當,您有何意見和建議?
(七)關于準則實施
問題11:您認為征求意見稿中新的收入確認和計量模型將在哪些方面對企業產生重大影響?如可能,請提供具體案例說明。
問題12:關于修訂后收入準則的未來實施及新舊銜接,您有何意見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