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貴州煤礦兼并重組進展情況
2012年12月17日,貴州省政府辦公廳下發《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能源局等部門貴州省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工作方案(試行)的通知》,實質性啟動煤礦兼并重組工作,并提出,“到2015年,煤礦企業(集團)控制在100個以內,礦井調整到1000對左右的目標。根據2015年1月9日,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入推進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全面提升煤礦安全生產水平的意見》披露,貴州煤礦數量由1704處,減少至850處,煤礦企業控制在100家左右,全省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工作有力有序推進,取得了明顯成效。
一直以來、貴州煤礦企業組織形式多樣,有“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分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多種形式,多數以“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居多,由于長期“個體經營”累計的弊端,多數煤礦會計核算不健全,賬務資料不完整。當前,許多兼并重組煤礦企業雖然已按政策要求完成了采礦權、工商營業執照過戶,但未完成轉讓稅收清算,部分煤礦企業雖已進行了稅收清算,但自行清算結果和稅務機關審核意見差異大,部分稅種該不該征僵持不下。本文收集了一些資料,對煤礦企業在兼并重組中涉及的各種稅種進行了簡要分析。
二、煤礦兼并重組形式
煤炭企業重組,是指煤礦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以外發生的法律結構或經濟結構重大改變的交易,包括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并、分立等。貴州煤礦企業的兼并重組的目的是,將單個小礦山通過合并、整合,形成具備一定規模的煤礦企業(集團),從事兼并重組的主體企業有嚴格的審批準入門檻,以重組后設計生產規模為例:畢節、六盤水地區為最低200萬噸/年,其他地區為最低150萬噸/年。因此,貴州煤礦兼并重組以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并居多。依照稅法對各種兼并重組方式所涉及稅種規定的差異,本文將煤礦企業兼并重組方式分整體或部分產權轉讓、股權轉讓、資產轉讓三種。
(一)整體或部分產權轉讓。是指企業的所有者將全部或者部分企業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實際上是轉讓企業的全部或部分產權,這種情況的轉讓價格不單純是由資產價值決定的。對煤礦企業整體或部分產權轉讓的界定應把握4個要點:
1、必須是煤礦企業將其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全部或部分轉讓的行為,轉讓標的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中四者缺一不可;
2、勞動力的轉讓應以受讓人是否按《勞動法》與原企業職工簽訂勞務用工合同并妥善安置為標準;
3、原企業可能解散也可能不解散,具體由雙方協商決定;
4、受讓企業對原企業轉讓資產相關聯的債務承擔承繼義務;
整體或部分產權轉讓,通常適用于煤礦企業中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及“有限公司分公司”的產權轉讓行為。
(二)股權轉讓。指企業的股東將自己持有的企業股權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行為,實際上是對持有的股權資產的轉讓行為。對企業整體股權轉讓的界定應把握3個要點:
1、股權轉讓的主體是企業股東,客體是股東所擁有的股權。
2、股權轉讓不涉及原企業資產所有權的變化。
3、全部股權或部分股權轉讓僅是企業股東的變化,原企業的法人主體資格地位并不滅失。
股權轉讓適用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很多個人獨資、合伙煤礦企業轉讓合同也載明轉讓“股權”,但實質上轉讓的是投資人在企業的產權及“財產份額”。
(三)資產轉讓。即企業將整體和部分資產出售給另一家單位和個人的行為,實質上是企業僅就其擁有的資產進行的銷售的行為。對企業資產轉讓的界定應把握兩個要點:
1、資產轉讓單純僅涉及企業資產(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而不包括企業的債權、債務,更不包括勞動力。
2、原企業的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由出售方自行處置。
三、各種轉讓方式涉及稅種分析
按照現行稅收政策規定,企業在兼并重組過程中,一般應涉及營業稅(增值稅)及附加、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契稅等稅種。由于兼并重組的方式不同,在納稅問題上存在著很大的差異。
(一)企業整體或部分產權轉讓
1、營業稅。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51號公告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依據上述規定,企業整體或部分產權轉讓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不繳納營業稅。
2、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13號公告,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依據上述規定,企業整體或部分產權轉讓不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不繳納增值稅。
3、企業所得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外,企業取得應納稅所得應繳納企業所得稅。依據財稅[2009]59號文件規定,可分別按一般性稅務處理和特殊性稅務處理確認轉讓所得和損失,對特殊性稅務處理中非股權支付額仍應確認相對應的轉讓所得或損失,征收企業所得稅。財稅[2014]109號文件,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股權收購比例要求由75%降低至50%,將資產收購占被收購企業資產的比例要求由75%降低至50%。
財稅[2014]116號規定,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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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個人所得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八項規定,個人取得財產轉讓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5、土地增值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本文認為,煤礦企業整體或部分產權轉讓過程中,投資主體發生了變化,不符合財稅[2015]5號規定免交土地增值稅情形,如涉及房地產產權過戶的,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5、印花稅。依據《貴州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做好煤礦企業兼并重組涉稅服務推動煤礦行業發展的通知》(黔地稅函[2011]167)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的規定,在企業兼并重組過程中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6、契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財稅[2015]37號號文件對免征契稅的情形進行了明確約定。本文認為,煤礦企業整體或部分產權轉讓中,原企業基本不存續,需改制或新設“有限公司”,投資主體發生了變化,如涉及土地、房屋權屬變更的,不符合免征契稅條件,承受方應繳納契稅。
(二)股權轉讓
1、營業稅。據國稅函財稅[2002]191號文件規定,企業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2、企業所得稅、印花稅與第(一)項描述相似。
3、土地增值稅。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條例》,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企業股權轉讓房地產權屬不發生變化,不屬于土地增值稅征收范圍。
同時,國稅函[2000]687號《關于以股權名義轉讓房地產行為征收土地增值稅問題的批復》規定,以轉讓企業產權名義轉讓房地產的行為,即發生股權轉讓企業主要資產為房地產的,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4、契稅。根據財稅[2015]37號號文件第九條規定,在股權(股份)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公司股權(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
5、個人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八)項規定,個人取得財產轉讓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九)項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為加強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發布了《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
(三)資產轉讓
1、營業稅。由于資產收購單純收購的是企業的整體或部分資產,不適用轉讓產權或股權的相關規定,如轉讓資產中涉及不動產、自然資源使用權等屬于營業稅征收項目的,應依法繳納營業稅。
2、增值稅。由于資產收購單純收購的是企業的整體或部分資產,不適用轉讓產權或股權的相關規定,如轉讓資產中涉及機器設備、存貨、原材料等屬于增值稅征收項目的,應依法繳納增值稅。
2、企業所得稅。與第(一)、(二)項描述相似。
3、個人所得稅。與第(一)項描述類似。
4、土地增值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如轉讓資產中包含房地產項目的,應依法繳納土地增值稅。
5、印花稅。根據購銷合同性質繳納印花稅。
6、契稅。如轉讓資產中包含土地、房屋權屬的,受讓放依法應繳納契稅。
四、如何利用好兼并重組稅收優惠政策
綜上所述,煤礦企業兼并重組過程中不同轉讓方式涉及稅種差異很大,由于歷史原因,貴州煤礦企業普遍規模小、管理基礎薄弱、會計核算不健全,現有煤礦轉讓行為很少符合享受兼并重組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為順利推行貴州煤礦兼并重組進程,充分發揮稅收在經濟發展中的調節作用,本文認為有關各方應從以下幾方面改進,促進兼并重組稅收清算工作順利開展。
(一)煤礦企業應大力提高財務人員專業素質,切實重視會計核算及稅收申報工作。鑒于煤礦企業財務人員專業素質、能力普遍不高的現狀,應大力引進高素質人員,同時加強已有人員的專業培訓,同時,提高財務人員待遇,改變以往“只重視生產,不重視后勤”的現狀。
(二)煤礦企業應充分發揮財務總監(經理)在兼并重組過程中的決策支持作用,提前做好相關稅收籌劃工作。
(三)稅務機關切實轉變稅收服務觀念,主動輔導納稅人按兼并重組相關稅收優惠條件實施轉讓行為。部分基層稅務人員在宣傳、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方面不積極,“只能多收,不愿少收,怕擔責任,怕納稅人占便宜”,煤礦企業在爭取各種稅收優惠政策時,阻力較大。為貫徹貴州省政府大力推進煤炭兼并重組進程的精神,貴州省國家稅務局、貴州省地方稅務局,分別下發了黔地稅發[2013]82號,黔國稅發[2013]96號文件,要各級國稅、地稅機關認真落實企業兼并重組相關優惠政策,依法治稅。
(四)鼓勵發揮稅務服務中介機構的作用。貴州各地稅務師事務所較多,但大部分業務還停留在“代理納稅申報”、“代辦稅務登記”、“企業所得稅申報鑒證”等常規業務階段。煤礦企業、各級稅務機關應積極鼓勵各稅務師事務所積極投身到煤礦兼并重組工作中來,事前為轉讓雙方提供稅收政策輔導,事中參與轉讓協議起草,事后輔助納稅人做好轉讓稅收清算申報。(作者單位:貴州思瑞豐礦業集團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