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方國際信托投資公司財務部副經理 王巖
2007年1月1日,新的《企業會計準則》的實施,將我們送上了與“國際會計”對接的軌道,新準則的變化之大,給我們“傳統”的思維帶來了強烈的沖擊,其中“公允價值”的應用就是一例。在38項會計準則中,近50%的準則要求應用“公允價值”進行計量,“公允價值”的廣泛應用,無疑成為了新會計準則實施中的焦點之一。
新《企業會計準則》中,公允價值的定義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負債清償的金額”。 與各國“公允價值”定義比較,我們看到,“公平交易、熟悉情況、雙方自愿”是公允價值確認的共同的基礎,同時也是如何去確認“公允價值”的標準;
目前,我們對于公允價值的認定,主要通過以下方式:
一、存在活躍、公開市場價格,以該價格為標準確認的價值即為公允價值。
資產交易或負債清償的標的存在著活躍的、公開的交易市場,在市場綜合因素的影響下、行業規范的制約下,其交易價格的形成基本符合“公平、熟悉、自愿”的前提,因此具“公允”的代表性,可以作為“公允價值”的確認基準;此類“公允價值”的獲取,是比較便利、直接的,是易于交易方接受,且獲得關注者認可的。這也是我們所希望的“公允價值”確認的理想狀態,但從目前來看,我國公開的、成熟的交易市場畢竟很少,許多市場還正處于發展、起步、甚至論證階段,“市場”的缺失給“公允價值”確認帶來的困難是可想而知的;
二、在不存在公開市場價格的情況下,在多方詢價基礎的前提下,采用適當估值方法,或由評估機構評估,來確認“公允價值”基準;
在資產交易或負債清償的標的不存在著活躍的、公開的交易市場情況下,“估值”是我們解決“公允價值”確認的一種選擇,新企業會計準則也對此進行了描述。以“估值”解決“公允價值”,則需要我們搭建相應數據模型,在參照各方詢價因素的前提下,結合“現金流量折現、期權定價”等方法,來達到我們的目的;
“估值”在我國各領域中是經常被用到的,但以它來確認“公允價值”還是存在一定難度的,且確認后的“價值”也爭議頗多。究其主要原因,則在于“模型”的搭建方式及參數的選用。模型的搭建直接受到估值者知識、偏好、主觀判斷及所在行業發展的局限,而用于修正模型的參數,在市場不活躍的條件下,估值者所采集到數據也必然會受到地域、時間及個別非正常交易的影響。且有“好事之徒”竊機利用市場信息不對稱,為達到預期目的,在估值過程中有意調整“報酬率、未來現金流”等不確定因素,致使“估值”與“公允”遠遠背離。因此,在目前市場體系尚不完備的情況下,對于“重大交易”由行業監管者指定有實力、有經驗的中介機構介入,進行評估,還是非常必要的。
三、不存在公開市場價格,交易標的也不適宜進行評估, 且進行多方詢價存在困難的,可參考同類交易的市場價格,來確認“公允價值”基準。
同等交易標的價格無法由市場直接獲得,只能以“類比”的方式,采集同類交易價格,作為估值依據。如何選取“同類交易”,則成為“公允價值”確認的又一關鍵前提。“同類交易”不僅要求選取物與“標的”具有在物理上的“同質性”,同時其實施載體各要素也應具備可比性,比如“期望現金流、期限”等;相對第二種情況來講,此方法的不確定性、主觀性,使價值的“公允性”再次大打折扣。
雖然我們看到,在目前國內缺乏活躍市場、要素市場不成熟、市場化程度低等情況下,“公允價值”認定方式、手段尚不完備,它的使用不可能“一蹴而就”,必定會遇到很多困難,但“因噎廢食”也不可取。公允價值的引用是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的必然,也是我國會計發展的需要,因此“明確范圍、規范標準、加強監管、夯實基礎”將是我們在“新舊體系磨合期內”解決問題的較好辦法。
一、明確范圍:
雖然新的會計準則及指南明確了“公允價值”的使用范圍,但結合目前國內情況來看,它的實施短期內不可能達到我們希望目標,甚至背離我們的預期;因此,“公允價值”的使用應以“循序漸進、步步為營”為原則來開展,結合國內市場體系現狀,將準則中所規定的使用范圍區分為“必須使用、可用、暫緩使用”,并給出具體操作指引,在環境尚不許成熟的條件下,降低短期內“公允價值”使用所造成的整體性風險。
二、規范“標準”:
這里的“標準”是指為獲取“公允價值”所需使用的由資質機構認證的標準“工具”。標準“工具”的使用將進一步降低“公允價值”的偏差。
標準市場:對于已存在活躍、公開交易市場的,由國家監管部門或行業協會,明確哪些市場是符合“公允價值”標準的,它的交易價格是可以直接使用的,從而形成國家、行業的統一“標準”的公允價值信息平臺,保證“公允價值”的一步到位;
標準工具:由國家各監管部門或行業協會指定研發機構,制定標準的估值模型系統,集中采集“有效”市場數據,及時對模型進行修正,同時簡化系統使用者所能調控要素,盡可能降低主觀因素對估值的影響。模型系統的使用,必須明確適用范圍,在標準范圍內使用所獲得的“估值”即可認定為“公允價值”;
標準中介:細分市場要素、行業評價機構,定期由監管部門核準資質,并公事。對于已明確的“重大交易”必須由指定的中介機構介入,以不由“交易各方”直接或間接獲得利益為前提,以第三人的身份進行評估,以盡可能的保證“估值”的“公允”。
三、加強監管
使用范圍的明確給我們圈定了“游戲場地”、標準工具給我們提供了“游戲道具”,我們還缺少的是“職業裁判”---監管者。
成熟環境的缺失、學術思想的分歧造成新、舊體系對接中的碰撞,有意無意的影響著“公允”的確認,在此條件下,公允價值的使用本身就是一把雙刃劍,在促進會計信息公允性、相關性的同時,也為“投機者”提供了操縱利潤、操縱公允價值的可能。因此公允價值的使用,必須加強監管,在掌握規則的行業“裁判”指導下實施,由其對實施中的主觀差錯予以糾正,對“公允價值”惡意操縱者及獲益主體予以認定、懲罰,以“鐵的紀律”為準則的實施保駕護航。我們的監管者要不斷提升自身管理水平、管理技術,完善管理政策,以量化模型識別問題、監控風險。
四、夯實基礎
新企業會計準則中“公允價值”的使用是以財務人員“職業判斷”為基礎的,“基礎”的薄弱無法為準則的實施提供強有力的支撐,而職業水平的參差也將給“公允”帶來不同的結果。因此,以多種方式提高財務人員對交易事項做出合理判斷的能力,將是會計準則順利實施的關鍵。組織全方位的培訓,強化對新準則及相關專業知識的學習,則勢在必行,只有不斷“夯實基礎”,不斷提升“職業水準”,我們判斷的“價值”才能向“公允”更加接近。
“公允價值”的使用是我國會計領域內的一件大事,在目前情況下,按新會計準則的要求準確實施,僅憑借企業自身實力去完成,是存在一定困難的。希望相關部門、企業能夠慎時度勢,循序漸進、切忌“急功近利”。一方面,在“公允價值”實施的時間上、空間上給予實施者必要的緩沖余地,做到審慎實施;另一方面,要扎扎實實的落實相關“基礎”工作,做到“步步為營”,為實施者少走彎路,提供必要保障。
“公允價值”的使用在新會計準則討論稿發布以來,一直是業內關注和爭論的焦點,相關觀點、論述已較為豐富,在此僅提出個人的點滴淺見,還望讀者予以賜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