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概念比較《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是為了規范投資性房地產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會計準則所定義的投資性房地產,是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有而有之的房地產。投資性房地產應當能夠單獨計量和出售。投資性房地產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持有并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已出租的建筑物。自用房地產,即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房地產。作為存貨的房地產,不屬于投資性房地產。
在投資性房地產方面,稅法規定與會計準則規定差異較大。《企業所得稅法》中沒有專門規定投資性房地產的概念。從稅法上區分,投資性房地產可以區分為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權。其中,房屋、建筑物歸入固定資產,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規定計算固定資產折舊并扣除;土地使用權應歸入無形資產,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二條規定計算無形資產攤銷費用并扣除。
投資性房地產的確認、初始計量與計稅基礎
1.投資性房地產確認和扣除的差異
在會計處理上,投資性房地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與該投資性房地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該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在稅務處理上,按會計準則確認的投資性房地產,區分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權分別處理:
(1)經會計處理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的房屋、建筑物,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規定,如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房屋、建筑物,不再確認為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已出租的房屋、建筑物,即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的房屋、建筑物,可以確認為固定資產并計算攤銷費用扣除。
(2)經會計處理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的土地使用權,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二條規定,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即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權,可以確認為無形資產并計算攤銷費用扣除。持有并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即企業取得的、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目前沒有用于經營活動的,不能確認為無形資產,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該土地使用權在轉讓時,可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六條規定,按其計稅基礎扣除。
2.投資性房地產的初始計量與計稅基礎
在會計處理上,投資性房地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外購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和可直接歸屬于該資產的其他支出;自行建造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由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構成;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按照相關會計準則的規定確定。與投資性房地產有關的后續支出,滿足規定確認條件的,應當計入投資性房地產成本;不滿足規定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在稅務處理上,投資性房地產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所謂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企業持有投資性房地產期間產生資產增值或損失,除稅收規定可以確認損益的外,不得調整有關資產的計稅基礎。企業區分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權按照下列原則確定投資性房地產的計稅基礎:
(1)房屋、建筑物的計稅基礎。外購的房屋、建筑物,按購買價款和相關稅費作為計稅基礎;自行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按竣工結算前實際發生的支出作為計稅基礎;融資租入的房屋、建筑物,按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中孰低者,加上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作為計稅基礎;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取得的房屋、建筑物,按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計稅基礎。
(2)土地使用權的計稅基礎。外購的土地使用權,按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該項資產的其他支出作為計稅基礎;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按該土地使用權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計稅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