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煤炭行業是我國國民經濟中的一項重要支柱產業,該行業的資金、資源、技術較為密集,產業的關聯度很高,對促進相關產業升級和拉動經濟增長有較大作用。在增值稅轉型之時,煤炭行業進入產業轉型期,其經營環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基于此,文章分析了增值稅轉型對我國煤炭上市公司的稅負、收益以及固定資產再投資的影響。研究得到:增值稅轉型政策使煤炭上市公司的增值稅實際稅收負擔升高,增值稅轉型并未對企業利潤產生顯著影響,同時,增值稅轉型對固定資產再投資的影響也不顯著。建議在煤炭產業轉型期適度下調煤炭企業增值稅稅率、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
【關鍵詞】 增值稅 轉型 煤炭 上市公司 稅負
一、研究背景
增值稅是對商品的增值部分與附加值部分所征收的稅,即對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現的增值額征收的稅種。在1954年,法國政府最早開始推行這一稅種,隨后,世界各國相繼推行了增值稅,到目前為止,世界上已經有超過130個國家采用了增值稅,并且成為一些國家的主體稅種。不同國家所采用的增值稅類型有所不同,對增值稅類型的選擇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一國的政治、經濟、歷史等諸多復雜的因素。目前,世界上大約有90%的國家都在實行消費型增值稅,生產型增值稅的使用者則較少,只有2009年增值稅轉型前的中國、巴西、海地等幾個國家。
1994年我國進行了增值稅稅種改革,在當時國家財政極度困難,各地盲目擴大投資、通脹高起,國家經濟面臨嚴重危機的社會環境下,我國采用了生產型增值稅。然而,隨著國家掌控經濟的能力越來越強,市場趨于理性,生產型增值稅政策逐漸顯現出弊端,比如,企業負擔過重,不利于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升級,不利于企業進行技術創新,使企業的國際競爭力下降等諸多問題。從整個國際環境來看,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采用消費型增值稅,而我國的增值稅政策與世界上的絕大多數國家的增值稅政策存在著很大差異。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不斷加快,我國未來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將會是與國際通用的經濟政策趨同。到了2004年9月,我國開始在東北三省八大行業試點消費型增值稅。2007 年 7 月 1 日,增值稅轉型試點逐漸擴大到了山西、河南、安徽、湖北、江西、湖南(中部六省)的26個城市,相比于之前的東北試點,這次試點最大的不同之處在于將煤炭行業納入了試點行業的范圍。煤炭行業是我國的支柱行業之一,其稅負收入占據著我國重要的稅收比重。同時,煤炭行業是我國重要的資源性基礎產業,稅收制度的合理與健全對煤炭工業的健康發展至關重要。
隨后從2009 年 1 月 1 日起,開始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增值稅轉型的改革,此次改革包括了新購入的設備所包含的增值稅額允許抵扣,煤炭的增值稅稅率由之前的 13%恢復到了17%,這次改革對于煤炭行業所產生的影響比其他任何一個行業的都大。本文擬對增值稅轉型政策對于煤炭企業產生的效應進行探討,分析增值稅轉型政策對于煤炭企業所產生的影響,進一步推動我國增值稅轉型地有效開展。
二、文獻綜述
增值稅在歐洲已有六十多年的發展歷史,在國外尤其是發達國家,增值稅從開始實施就直接進入了消費型增稅,因此,增值稅轉型是具有中國特色的一個稅收政策。我國關于這方面研究的代表文獻有:
李長春(2006)通過對我國上市公司的增值稅轉型效應進行分析,認為增值稅轉型政策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企業的償債能力,進而改善企業的財務狀況,加強了企業對于工程建設的管理,同時,也縮短了企業固定資產的建設周期,使得企業以后年度的投資收益率有所提高。楊震、劉麗敏(2006)研究增值稅轉型政策對于405家上市公司所產生的影響,得出了以下結論:增值稅轉型政策對于企業凈資產收益率所產生的影響是顯著的,上市公司在增值稅轉型后的稅收負擔明顯低于非上市公司,顯然,稅收分配存在著不公平的待遇。李嘉明、李蘇婭(2007)就增值稅轉型對于企業固定資產投資所產生的影響進行了實證分析,發現增值稅轉型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會促進企業進行固定資產的投資,在政策的執行時引發了一種“良性的洼地效應”,其中,從增值稅轉型的過程中,高新技術行業并未從中獲益,而資本密集型行業從中獲益較大,勞動密集型行業也并沒有受到不利的影響,因此,該政策的實施并不利于產業結構的調整。
黃維模(2009)通過研究增值稅轉型政策對于企業經營的安全狀況以及企業盈虧平衡點的銷售額所產生的影響,認為該政策的實施對于企業擴大盈利的空間起到了促進作用,進而可以達到增強企業的競爭力的目的。王素榮、蔣高樂(2010)通過對上市公司的財務指標在增值稅轉型政策實施前后所產生的變化進行了分析,認為增值稅轉型對于企業的投資、經營將會產生直接重大的影響。郭新偉(2009)認為在煤炭產品供需雙方談判中,應該理性考慮增值稅這種價外稅的特點,其稅率的變化是不影響供需雙方的利潤的,即便是煤炭產品的增值稅上調到27%,也不會影響到上下游企業的現金流和利潤。孟慶芳(2012)認為作為一個典型的資源開采型產業,煤炭行業的固定資產投資具有其特殊性。煤炭生產無原材料的消耗,因此,可以抵扣的進項稅僅占了產品銷售收入的20%左右,遠遠低于一般工業產品的70%左右的比率,因此,該項政策的實施并沒有使得煤炭企業從中受益。
由于增值稅轉型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政策,國外的研究大多是在增值稅理論的基礎上所進行的分析,同時也包括對少數國家進行的增值稅改革進行探討,以及對于稅制方面的研究等等。綜上可知,我國學者多是對增值稅轉型對于國家宏觀經濟、財政收入的影響,以及對于企業稅負、投資和財務績效所產生的影響進行分析。煤炭工業作為我國重要的資源性基礎產業,從2008年金融危機后,煤炭行業進入低谷,正處于產業轉型的關鍵時期,此時的增值稅轉型對煤炭企業產生何種影響值得探討。因此,本文從微觀企業的角度入手,以煤炭上市公司為研究對象,分析增值稅轉型政策對煤炭上市公司的影響。
三、增值稅轉型對煤炭上市公司稅負的影響分析
(一)研究樣本及數據來源
截止到2013年底,我國有39家煤炭上市公司,其中剔除2008年 ~ 2012年這四年中未連續上市的公司以及ST公司共計5家,本文選取剩余的34家上市公司作為研究樣本,所用到上市公司的財務數據均來自于國泰安數據庫。
本文選取了增值稅的實際稅率來反映增值稅轉型前后煤炭上市公司的增值稅負擔變化。通常,用企業當期所納稅額來代替應納稅所得額,用銷售收入來代替應稅銷售額,計算公式為:
[增值稅實際稅率=納稅額銷售收入]
(二)描述性分析
本文選取了我國34家煤炭上市公司2008年、2011年和2012年三年的數據,得到這三年我國煤炭上市公司增值稅實際稅率的平均水平,如表1所示。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煤炭上市公司的增值稅稅負在增值稅轉型政策的實施前后發生了明顯的變化。增值稅的平均實際稅率從轉型前2008年的9.00%增加到了2012年的10.22%。增值稅轉型后,煤炭上市公司的增值稅實際稅負已經超過了10%,幾乎是其兩倍,遠遠高出于一般的加工和制造行業。盡管在增值稅轉型政策實施后,新購入的固定資產是允許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來全部抵扣,但是相對于提高稅率的部分,仍然不足。
(三)顯著性分析
為了分析增值稅轉型政策對于我國煤炭上市公司的增值稅實際稅率的影響程度,本文利用了配對樣本T檢驗的方法來比較企業轉型前后增值稅實際稅率是否存在著顯著性的差異。根據相關的數據,利用SPSS軟件分析得到了以下結果,如表2、表3所示:
由2008年(轉型前)和2011年(轉型后)配對樣本T檢驗結果可以看出,煤炭上市公司的平均增值稅實際稅率由轉型前的0.0900變為轉型后的0.1000,煤炭上市公司增值稅負擔升高。P值為0.184,大于0.05,沒有通過顯著性檢驗,說明在增值稅轉型的前后,增值稅實際稅負存在的差異并不明顯,即增值稅轉型對煤炭上市公司的增值稅實際稅負的影響不顯著。
由2008年(轉型前)和2012年(轉型后)配對樣本T檢驗結果可以看出,煤炭上市公司的平均增值稅實際稅率由轉型前的0.0900變為轉型后的0.1022,煤炭上市公司增值稅負擔升高。P值為0.009,小于0.05,說明增值稅轉型的前后,增值稅實際稅負存在了明顯的差異,即增值稅轉型對煤炭上市公司的增值稅稅負的影響十分顯著。
通過以上轉型后不同年份的T檢驗可以看出2012年增值稅轉型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產生了顯著影響,2011年并沒有產生顯著影響,說明增值稅轉型對于煤炭上市公司增值稅的實際稅負的影響是有一定的滯后,也就是說,這個影響并不是在政策實施后立刻顯現出來的,而是經過了一定時期后才會發揮效應。
四、增值稅轉型對煤炭上市公司收益的影響分析
凈資產收益率是企業銷售規模、成本控制、資產營運、籌資結構的綜合體現,該指標反映了股東權益的收益水平,用來衡量公司運用自有資本的效率。指標值越高,說明投資帶來的收益越高。本文選用凈資產收益率來分析煤炭企業收益變化。
(一)描述性分析
本文采用我國煤炭上市公司2008年、2011年和2012年這三年的數據,得到這三年我國煤炭上市公司凈資產收益率的平均水平,如表4所示。
如表4所示,我國煤炭上市公司平均的凈資產收益率,由轉型前2008年的14.82%到2011年的13.72%,2012年的10.64%。從這個下降的變化趨勢中我們可以看出,并沒有像本文前文理論分析的結果一樣,在增值稅轉型的影響下逐步增加,而是平緩中有所降低。
(二)顯著性分析
為了進一步說明增值稅轉型政策對于我國煤炭上市公司凈資產收益率的影響程度,本論文利用配對樣本T檢驗比較企業轉型前后凈資產收益率是否存在顯著性差異。根據相關數據,利用SPSS軟件計算得到以下結果,如表5、表6所示:
由以上2008年與2011年以及2012年分別作配對樣本T檢驗結果可以看出,轉型后煤炭上市公司整體的收益水平是降低的,而且P值都大于0.05,說明增值稅轉型對煤炭上市公司收益水平的影響并不顯著。
分析其原因主要在于:增值稅轉型政策并不是影響企業收益水平的唯一因素,除了固定資產所產生的折舊以及稅負的因素之外,導致企業的收益水平變化的相關因素還有資產減值準備、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管理費用等。受到經濟形勢、市場環境的影響,2011年煤炭價格波動較大,煤炭價格的下降對煤炭上市公司的收益水平的影響要大于增值稅轉型對其產生的影響,所以,增值稅轉型政策的影響效應不容易顯現出來。
五、增值稅轉型對煤炭上市公司固定資產再投資的影響分析
增值稅轉型政策實施之后,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是可以抵扣的,從很大程度上減輕了企業的稅收負擔,為企業進行固定資產的更新創造了一定的條件,從而實現企業投資與發展的良性循環。那么,我國增值稅轉型后是否會影響煤炭企業固定資產投資,本文采用多元線性回歸模型來分析增值稅轉型政策對于煤炭上市公司固定資產再投資所產生的影響,研究樣本來自上文篩選出的煤炭行業的34個上市公司。
(一)變量的選取及模型的建立
根據以上研究假設,本文選取如下變量:
1. 因變量的選取。本文采用固定資產的投資增長率來度量企業購進固定資產的行為,ΔI=(It-It-1)/It-1,其中:It表示本年末固定資產凈額;It-1表示上年末的固定資產凈額。
2. 解釋變量的選取。對于解釋變量——增值稅轉型效應,本文利用增值稅名義稅率和實際稅率之差來計量。
3. 控制變量的選取。研究企業固定資產的增量是否受到增值稅轉型政策所產生的影響,需要控制其他所能影響到企業固定資產投資的變量。企業進行固定資產的投資可能會分為幾期來完成,每期的投入也可能會不同,因為企業固定資產的投資具有效應滯后、周期長等特點,并且前期的投資情況容易影響到后續的投資,因此,選擇上期固定資產增長率來作為一個控制量。另外,固定資產投資也會受到企業發展能力、盈利能力、負債水平以及企業規模等因素的影響。具體變量選取和定義詳見表7。
其中,解釋變量——增值稅轉型效應包含了兩方面的含義,一方面是企業在增值稅轉型后可以抵扣新增固定資產而對因變量固定資產增長率所產生的影響,另一方面是企業在增值稅轉型后稅率由13%上升到17%而對因變量固定資產增長率所產生的影響。
根據上面的研究假設以及自變量和因變量的設置,建立了如下的固定資產投資分析的回歸模型:
ΔI=β0+β1T+β2ROE+β3GROWTH+β4ΔIt-1+β5SIZE+β6L+μ
(二)各指標相關性分析
本文首先研究了各自變量與因變量的相關關系,以判斷各指標對于固定資產增長率是否會產生影響,利用煤炭上市公司轉型后2011年、2012年的數據,通過SPSS軟件,對其進行相關性分析,計算結果如下:
由相關分析結果可以看出,“發展能力”和“上期固定資產投資增長率”均與“本期固定資產投資增長率”在95%的置信區間內存在相關關系,同時,在90%的置信區間內的相關關系與95%的置信區間內是一致的。說明這兩個指標可能影響“固定資產增長率”。但是“增值稅轉型效應”、“盈利能力”、“企業規模”、“負債水平”均未與“本期固定資產增長率”產生相關關系。
六、結論與分析
(一)增值稅轉型使增值稅實際稅負升高,其影響具有滯后期
煤礦屬于采掘業,礦產品增值稅稅率從13%恢復到17%,原材料的消耗在煤炭產品成本中的投入中所占的比例小,而煤炭企業的大部分成本來自環境治理、農作物補償費、征地搬遷費、地塌陷補償費、采礦權價款、探礦權價款等方面的投入較大,然而,這些成本卻不能抵扣,再加上購進的進項稅額的抵扣相對較少,使得煤炭行業的實際稅負遠遠高于其他行業,增值稅轉型后增值稅實際稅收負擔超過了10%,遠遠高于一般加工和制造行業。盡管增值稅轉型政策是允許新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進行抵扣,但是所抵扣的進項稅額完全不足以彌補增值稅稅率的提高所帶來的稅負增加。
增值稅轉型對煤炭上市公司增值稅實際稅負的影響,在2011年并未顯現出來,而是在2012年產生了顯著的影響,說明增值稅轉型對煤炭上市公司的增值稅實際稅負所產生的影響是有一定的滯后期,這個影響是經過了一定時期后才會發揮效應。
(二)增值稅轉型并未對企業利潤產生顯著影響
增值稅轉型政策對于煤炭上市公司的利潤并未產生直接顯著的影響。其原因是,煤炭價格大幅度下跌對于煤炭上市公司的利潤產生的影響是巨大的,且明顯大于增值稅轉型對于煤炭上市公司利潤的影響。2008年 ~ 2012年期間,我國煤炭行業的效益經歷了一個大起大落的過程,2008年的煤炭市場狀況是全面緊張,供不應求,造成了煤炭價格的飛速上漲,到了2011年下半年,受到國際經濟形勢的影響,出現負增長,說明價格的影響可能是首位的,增值稅轉型的影響是微弱的。因此,增值稅轉型并未對企業利潤產生顯著影響。
(三)增值稅轉型并未對固定資產再投資產生影響
煤炭行業是一個典型的資源開采型行業,該行業的固定資產投資具有集中投入的特點,因此,對于新購入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這項政策,煤炭企業從中受惠并不明顯。煤礦在其建設和技術改造的期間,集中投入了的絕大部分生產用固定資產以及技術裝備,然而,煤礦進入了正常的生產階段之后,大型設備等的用于生產的固定資產投入在逐漸地減少,因而新增固定資產進項增值稅額可以抵扣的較少。特別是對于那些煤礦開采時間長,礦井已經進入了穩產或者產量下降的煤炭企業而言,大規模的固定資產投入基本已經結束,新增用于生產的大型設備少,可供抵扣的進項稅額更少。同時在2011年煤炭行業受價格下降的影響使得煤炭產能未能釋放,因此,在這特殊的時期就沒有動機增加固定資產投資,在這一點上與其他行業產生明顯的差異。
財稅[2009]113號《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規定,“煤炭企業的礦井和巷道為構筑物,發生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以礦井和巷道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備也不能抵扣,包括井下的通訊系統、通風管道、排水系統、抽風設備等,同時為修理這些設備發生的進項稅額也不能抵扣。”另外, 煤炭企業的“大自然”成本方面的投入較大,卻不能進行抵扣,這使得煤炭行業的實際稅負遠遠高于其他行業。可見,多方面的因素造成了增值稅轉型并未對煤炭上市公司的固定資產再投資產生顯著影響。
綜上所述,增值稅轉型政策對煤炭企業的影響是巨大的,增值稅轉型加重了我國煤炭上市公司增值稅的實際稅收負擔,這與我國稅收優惠政策的取向將逐步由區域性傾斜向產業性傾斜轉變的初衷是不相符的。目前,我國煤炭企業進入了轉型的特殊時期,同時,宏觀經濟狀況對我國煤炭行業的沖擊較大,在這個背景下,增值稅轉型對于煤炭產業升級調整是否有利,還有待于我們進一步研究。本文認為增值稅轉型恰遇煤炭產業轉型期與嚴冬期,應采取措施減輕煤炭企業稅負,建議適度下調煤炭行業增值稅稅率,以加快結構調整和技術升級。
【注】 本文受陜西省教育廳專項基金項目(項目編號:13JZ030)的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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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王新紅(教授) 張 璐
【作者單位】
(西安科技大學管理學院 西安 71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