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電信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勢在必行。本文以電信企業廣州某大型通信企業為例,分析了不同增值稅稅率下企業的稅負及稅負變化的原因。
【關鍵詞】營改增 電信企業 稅負 變化 原因
目前,包括鐵路運輸在內的交通運輸業、郵政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均已在全國范圍內實現“營改增”。由此,電信業“營改增”勢在必行。本文以電信企業廣州某大型通信企業為例,分析不同增值稅稅率下企業的稅負變化。
一、“營改增”對電信企業稅負的影響
1. “營改增”后集團稅負變化。該集團主要經營因特網數據中心業務、因特網接入服務業務、國內因特網虛擬專用網、呼叫中心業務,兼有少量的通信設備、電器設備、電子計算機及配件的批發零售業務。按照經營業務內容分別按3%的稅率繳納郵電通信業營業稅、按17%的稅率繳納商品銷售增值稅。
現對該集團公司下屬各分公司按3%稅率繳納營業稅稅負與按6%稅率繳納增值稅稅負進行對比分析,分析情況如表1所示。考慮了城市維護建設稅(7%)、教育費附加(3%)、地方教育費附加(2%)后,集團流轉稅合計為750.25萬元,稅負為3.85%;“營改增”前,集團流轉稅合計為694.45萬元,稅負為3.36%。“營改增”后流轉稅額增加了55.80萬元,稅負增加了14.58%。
再假設增值稅稅率為11%,各分公司的稅負對比分析情況見表2。考慮城市維護建設稅(7%)、教育費附加(3%)、地方教育費附加(2%)后,集團流轉稅合計為1 313.54萬元,稅負為7.05%;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前,集團流轉稅合計為694.45萬元,稅負為3.36%。“營改增”后流轉稅額增加了619.09萬元,稅負增加了109.82%。
2. “營改增”后各分公司稅負變化的原因分析。該集團的主要供應商為電信集團公司,也有少量非電信公司。電信業若進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改革,該集團的原有營業稅亦改征為增值稅。但該集團也從一些非電信單位租入了線路,而這些非電信單位大多為服務類企業,這些企業目前還沒被納入增值稅的納稅范圍,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從這類供應商處租入的線路成本不可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另外,也有部分供應商為小規模納稅人,該集團不能從該類供應商處取得足額的進項稅額用以抵扣銷項稅額。
在表1和表2中,蘇州分公司租入的線路全部是從電信部門租入,故其采購成本可取得全額進項發票。增值稅稅率為6%時,稅負僅為2.92%,比繳營業稅時的稅負低15.07%;增值稅稅率為11%時,稅負為5.36%,比繳營業稅時的稅負高59.52%,比增值稅稅率為6%時的稅負高83.33%。當增值稅稅率由6%上升至11%時,上升幅度亦為83.33%。由此可知,當增值稅稅率為6%時,外購線路成本能全部取得足額進項稅額時,其稅負低于營業稅稅負。當增值稅稅率為11%,外購線路成本能全部取得足額進項稅額時,其稅負會隨著增值稅稅率的上升而同比上升83.33%,遠高于征繳營業稅時的稅負。
上海分公司租入的線路中只有60%是從電信部門租入,即采購成本中有40%不能取得進項發票。增值稅稅率為6%時,稅負為4.41%,比繳納營業稅稅負高31.25%;增值稅稅率為11%時,稅負達8.08%,比繳納營業稅稅負高140.48%,比增值稅稅率為6%時的稅負高83.33%。由此可知,當增值稅稅率為6%,外購線路成本只能取得60%的進項稅額時的稅負比繳納營業稅時稅負上升31.25%;當增值稅稅率為11%,外購線路成本只能取得60%的進項稅額時,企業稅負是繳納營業稅稅負的1.4倍。
北京分公司、東莞分公司、廣州總公司有70% ~ 90%的線路是從電信部門租入,公司有10% ~ 30%的采購成本不能取得進項發票。“營改增”后不管增值稅稅率為6%還是11%,其稅負都高于繳納營業稅時的稅負,高出的幅度取決于所取得進項稅額占總成本的比例。
“營改增”后,電信企業的稅負會因取得進項稅額的多少及增值稅稅率的高低會有不同。對該企業集團而言,與征繳營業稅比較,只有在所有租入線路成本能全部取得足額進項稅額且增值稅稅率為6%時稅負才下降;當稅率為11%時,不管成本中進項稅額所占的比例如何,稅負都上升,且上升的幅度非常大。盡管增值稅是價外稅,并不影響企業的利潤,但當增值稅稅率提高到11%時,電信企業納稅負擔加重了。當增值稅稅率為6%時,電信企業可以通過調整線路供應商以獲得足額的進項稅額,從而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二、政策建議
“營改增”稅收改革的目的是調整經濟結構、促進經濟良好發展。這就需要減輕相關企業稅負、保證企業稅負公平合理。為了更好地防范與應對“營改增”后部分企業稅負增加帶來的挑戰,促進改革平穩推進,我們提出如下幾點政策建議:
1. “營改增”后部分企業會出現稅負增加現象,故應采取財政補償措施,對相關企業予以補貼。目前,廣州、上海等地對符合要求的試點企業實行過渡性財政扶持政策,并取得了一定成效,這對于提高企業生產積極性、促進企業稅負公平有重大意義。在財政扶持政策的推行中,需要簡化相關手續,以保證補貼資金及時準確到賬。
2. 企業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困難的問題要著力解決。現實中,企業獲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困難,財稅部門應著力解決。
3. “營改增”試點范圍要適時擴大,避免長時間停滯于部分行業與地區。“營改增”范圍的局限性將對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完整性產生影響,企業會因進項抵扣不足而稅負增加。當然,在大范圍推廣的過程中也要充分考慮地區與行業的特殊性,試點的做法不能簡單復制,只可以參考借鑒,“因地制宜”才是良策。
4. 長遠來看,增值稅稅率水平與結構需要調整,行業稅負需要優化。不同行業在中間投入比率與成本結構方面存在差異,要實現“營改增”后各行業稅負的相對公平,應采用多檔次的增值稅稅率。
考慮到稅收征管的難度,稅率檔次也不宜設置過多,3 ~ 4 檔稅率是比較合適的。“營改增”中新增11%的試點稅率對于電信業明顯偏高導致企業稅負增加,建議以6%的稅率推行。
【注】本文系廣東技術師范學院院級科研項目《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程中相關問題的研究》(編號:2012THS13)的研究成果。
主要參考文獻
1. 劉松穎.“營改增”對交通運輸稅負的影響及對策分析.山西財經大學學報,2013;8
2.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2013-12-12
【作 者】
張海燕
【作者單位】
(廣東技術師范學院天河學院 廣州 510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