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國政府績效考評的基本法律依據是1993年由美國國會頒布的《政府績效與結果法案》,據聶常虹的研究,主要涉及聯邦政府行政三個關鍵領域:財務管理、信息技術、財政控制。
財務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有1990年的《首席財務官法案》、1994年的《政府管理改革法案》以及1996年的《聯邦財務管理改進法案》。信息技術方面的立法主要有1985年的《文秘工作削減法案》、1996年的《信息技術管理改革法案》,1996年的《計算機安全法案修正案》。財政控制方面的立法主要有1990年的《聯邦信貸改革法案》、1982年的《聯邦管理者財務操守法案》、1981年的《及時支付法案》、1978年的《總監察長法案》等。
美國政府的績效考評對象為政府部門及其所屬機構,包括“部門年度績效評估”和“專題績效評估”。公共支出績效評估的實施,首先是由各部門編制戰略規劃、年度績效計劃并根據執行情況編制年度績效報告。政府預算管理部門和國會審計署對部門提交的年度計劃和年度績效報告進行評估。
美國政府的績效考評內容非常廣泛,主要包括:①過程評估。或稱為立項決策評估,主要是評估公共支出項目立項的合理性;②經濟效益評估。主要是評估公共支出項目的獲利能力;③結果/影響評估。主要是評估公共支出項目運營對地區、行業的經濟發展,對項目周邊自然環境及相關社會環境的影響;④持續性和長期評估。即評估公共支出項目完成后,是否可以對經濟和社會產生持續或長期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