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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財務信息披露及監督政策評點

【摘要】 本文梳理和分析基金會財務信息披露與監督的相關政策,發現存在過于陳舊、缺乏針對性、統一性和可操作性等問題,并建議相關部門應盡快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促進基金會有效披露財務信息。
【關鍵詞】 基金會 財務信息 披露 監督 政策分析

一、問題的提出
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我國《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基金會的宗旨是通過無償資助,促進科學文化教育事業、社會福利和社會救助等公益事業的發展。我國基金會已由2004年的954家增至2013年初的3 108家。同時基金會的凈資產規模不斷擴大,截至2011年末,僅排名前四的江蘇、廣東、浙江、北京四個省市民管局管轄的基金會的凈資產就已達19億元。財務透明是基金會生存和發展的基礎,財務信息完整披露是相關主體對基金會予以監督的前提。然而,基金會財務信息披露的現實狀況卻不容樂觀。
本文對中國基金會行業信息服務平臺——基金會中心網2011年數據(2012年尚未公布)進行了分析,并且重點分析了資助教育公益事業的442家教育基金會。442家教育基金會中有官方網址的只有191家,占43.2%。評價全部基金會財務信息披露透明度的指標值FTI滿分是28.8分,而教育基金會的FTI指標值僅為7.75分。
近幾年,基金會相繼爆出財務丑聞,資源提供者及社會公眾對基金會財務信息的關注度凸顯,由于基金會財務信息披露渠道有限及內容不全面等因素,進而影響社會公眾對基金會的信任度,導致基金會的資源供給量下降。可見,對基金會財務信息披露與監督相關問題的研究迫在眉睫。
二、政策梳理與分析
為規范基金會財務信息披露工作,提高基金會基金使用效益和財務管理水平,國家有關部門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本文對其中有關財務信息披露與監督的主要內容進行了梳理,詳見右表。深入研究和分析我國基金會財務信息披露與監督的相關政策,我們可以看出隨著時間的推移,政策不斷完善且針對性逐步提高。
1999年的《公益事業捐贈法》不是僅針對基金會的,但立法層次高。該法明確了捐贈人和受贈人的權利與義務、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捐贈人捐贈行為應享受的稅收優惠措施及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
2004年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范了包括基金會在內的非營利組織的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費用的會計核算及財務報告格式及披露要求。2004年的《基金會管理條例》針對性極強,其主要內容涉及基金會設立、變更、注銷、組織機構、財產的管理和使用、監督管理及法律責任等。
2005年的《基金會信息公布辦法》明確要求基金會要定期真實、準確、完整地將其內部信息和業務活動信息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并明確了需要公布的內容和程序。2005年的《基金會年度檢查辦法》要求基金會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檢查,并且明確了檢查的內容、程序及不按照規定接受檢查應承擔的責任等。
2010年的《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對基金會的內部治理、工作績效和社會評價等方面制定了評估的依據,并且明確了評估委員會的成員由民政部門從研究機構、社會組織、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等單位聘任,強化了保證基金會財務信息質量和外部監督的相關政策。
2011年的《關于加強和完善基金會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的通知》條款細化并且操作性強。例如規定了有資格對基金會進行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的認定條件:在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公布的綜合評價前100名或具備三年及以上從事基金會或其他非營利組織審計工作經驗,且注冊會計師人數在10人以上(部級登記的15人以上),上一年度審計業務收入在300萬元以上(部級登記的600萬元以上)。
三、現行政策的不足
通過梳理和分析我們不難看出政策在逐步完善,能夠促使基金會向登記機關披露財務信息,與此同時我們也能夠看出有下列問題亟待解決。
1. 相關政策過于陳舊。1999年頒布的《公益事業捐贈法》雖然立法層次高,但是其針對性不強,主要內容是規定捐贈人和受贈人的權利與義務,且僅停留于“應當”層面,沒有針對財務信息披露與監督提出具體的條款。其中第二十條規定“必要時,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對其財務進行審計”。時間界定含糊,沒有列舉“必要的”情形,并且監督主體狹窄,僅限于政府有關部門,把行業協會、中介機構及捐贈人等排在了監督主體之外。2004年頒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時至今日也沒有重新修訂,而基金會內外部環境變化巨大。
2. 政策缺乏針對性。基金會是非營利組織,具有慈善和公益的特征,尤其是公募基金,其資金主要來源于社會公眾。現有政策除《關于加強和完善基金會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的通知》對為基金會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有特殊要求外,其余大致同于企業,甚至連財務報告內容都幾乎等同于企業而沒有反映出基金會的特性,對于財務信息披露渠道的要求也比對上市公司要求的低。《基金會管理條例》要求是各地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因此各地大多指定的是行業內報刊,雖有針對性,但針對的主體是基金會等非營利組織從業人員而非社會公眾,例如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指定2012年基金會信息披露的媒體是非公開發行的刊物《天津民間組織》,公眾熟知度低。
3. 政策缺乏可操作性。《基金會管理條例》雖明確提出基金會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對基金會進行日常監督管理,會計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實施會計監督,但是監督的內容并未明確。登記機關負責監督部門的架構和職責是什么?會計主管部門在財政系統實施監督中與登記機關的關系是什么?真正能夠實施的程序是什么?這些問題都無法獲解。
4. 政策缺乏統一性。《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規定獲得4A以上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在年度檢查時,可以簡化年度檢查程序。該內容與《基金會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基金會應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年度工作報告應包括財務會計報告、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相違背,與《基金會信息公布辦法》第五條“信息公布義務人的財務會計報告未經審計不得對外公布”的內容不一致。
四、小結
目前,大多數基金會捐贈者并不關注或不太關注基金會的資產總額、折舊額及現金凈增加額等財務信息,主要關心的是捐贈資金的去向及合理分配等問題。因此,筆者建議我國相關部門盡快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頒布實施細則,以充分體現基金會的公益特性和相關政策的可操作性,促進基金會站在捐贈者的角度披露財務信息,實現基金會通過無償資助,促進科學、文化教育事業、社會福利和社會救助等公益性事業發展的設立目的。
【注】 本文系天津市教育科學“十二五”規劃課題“教育捐贈基金財務信息披露與社會監督體系研究”(項目編號:VE4060)的階段性成果。
主要參考文獻
1. 民政部.基金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0號,2004-02-11
2. 陳秀峰.當代中國大學教育基金會研究.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0

【作  者】
林永春(教授) 卓雨晴

【作者單位】
(天津職業技術師范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 天津 30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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