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企業境外進行股權投資,所取得的投資收益是否應當繳納營業稅,以及境外投資的損失如何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等問題,由于投資情況千差萬別,涉稅處理各有不同,本文以舉例方式進行分析探討。
【關鍵詞】投資 所得稅 營業稅 損失
A公司為境內一家民營企業,2004年A公司向境外M公司注資1 000萬美元,獲得M公司12%的控股權,境外另一股東擁有88%的股份。A公司與M公司的另一股東達成協議:未來3 ~ 5年內力爭將M公司在境外運作上市,M公司未上市前應按不低于7.5%的投資收益率向A公司分紅,上市后,按M公司實際凈利潤的持股比例向A公司分紅。另外,M公司如果未能上市,A公司有權將持有的12%股權按原價1 000萬美元轉讓給另一股東,另一股東必須無條件接受。
M公司收到投資款后,投資當時匯率約1∶8.20,換算成人民幣投資款為8 200萬元。會計處理為:借:長期股權按投資82 000 000;貸:銀行存款82 000 000。至處置前,M公司每年按約定7.5%的收益率,用稅后利潤向A公司分紅。后因M公司一直未能上市,于2013年A公司將持有的12%股權按協議約定價格1 000萬美元轉讓給另一股東。
稅收疑問:①A公司投資約定了保底收益率7.5%,且實際上M公司每年以7.5%收益率對A公司進行了稅后分紅。該投資是屬于股權投資,還是債權投資?是否應當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②取得的投資收益是否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③上述投資購進和賣出的價格都是1 000萬美元(合同約定按原價回購),以美元計算,沒有發生損失,但由于匯率變動導致損失,該匯兌損失是計入財務費用,還是股權/債權投資損失?如果是股權投資且處置損失是股權投資損失,那么該境外股權投資處置損失,是否可以抵減國內應稅所得額(抵減境內利潤)?④財產損失應當在什么時間向稅務機關申報?是清單申報還是專項申報?⑤財產損失稅前扣除要提交哪些材料?針對上述問題,本文結合現行稅收政策進行分析。
【疑問①解答】權益性投資是指企業接受的不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資人對企業凈資產擁有所有權的投資。但《公司法》允許投資人依法將所持股份轉讓。A公司投資入股,依法辦理了相關注冊登記手續以及股東出資證明,應當屬于權益性投資。對取得的權益性投資收益是否應當繳納營業稅應當區分不同情況。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 [1993] 149號)的規定,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從該文件規定來看,以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風險不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共同承擔風險”是指投資方按投資、入股數額分配利潤,實現利潤多則多分、利潤少則少分,投資出現風險或破產時,按投資、入股數額共同承擔損失。
但對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不動產或無形資產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490號)規定:以不動產或無形資產投資入股,與投資方不共同承擔風險,收取固定利潤的行為,應區別以下兩種情況征收營業稅:以不動產、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的,屬于將場地、房屋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應按“服務業”稅目中“租賃業”項目征收營業稅;以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著作權、商譽等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的,屬于轉讓無形資產使用權的行為,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征收營業稅。
雖然國稅函[1997]490號僅是對不動產、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的進行了明確,但以貨幣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應當屬于同一性質。根據國稅發[1993]149號文件的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貸款行為,應按“金融保險業”稅目繳納營業稅。因此,A公司以貨幣資金投資入股,與投資方不共同承擔風險,只收取固定利潤(或股息)的,屬于貨幣資金融通活動,應當視為貸款,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都應該將收到的固定利潤按金融保險業征收營業稅。
【疑問②解答】《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可作為免稅收入。A公司是居民企業,就A公司直接投資境外非居民企業而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屬于免稅收入,應就其來源于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扣除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等規定計算的與取得該項收入有關的各項合理支出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但對A公司在境繳納的所得稅可以憑繳納憑據依法抵減應納稅額。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于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在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抵免限額內抵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所稱抵免限額,是指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該抵免限額應當分國(地區)不分項計算,計算公式如下:抵免限額=中國境內、境外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于某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國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
【疑問③解答】A公司的股權轉讓收入應該按照轉讓時的匯率確定,而投資成本應該按照投資時的匯率確定。在會計處理上,轉讓時低于賬面投資成本部分應當計入營業外支出,因此,轉讓股權時的匯兌損失屬于股權投資損失。《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25號)第九條規定:“下列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五)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以及第十條規定:“前條以外的資產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企業無法準確判別是否屬于清單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可以采取專項申報的形式申報扣除。”
而根據該公告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經營管理活動相關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各類墊款、企業之間往來款項)等貨幣性資產,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以及債權性投資和股權(權益)性投資。”由此可見,雖然股權投資是屬于非貨幣性資產,但在該文件中,列舉的清單申報方式第一條中的“非貨幣性資產”并不包括股權投資。“公開市場轉讓產生的股權轉讓損失”為清單申報中的股權轉讓損失,“非公開市場轉讓產生的股權轉讓損失”在列舉之外,應進行專項申報。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6號)的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年度,作為企業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該規定發布以前,企業發生的尚未處理的股權投資損失,準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疑問④解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企業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企業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可將資產損失申報材料和納稅資料作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附件一并向稅務機關報送。
第八條規定,企業資產損失按其申報內容和要求的不同,分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申報形式。其中,屬于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可按會計核算科目進行歸類、匯總,然后再將匯總清單報送稅務機關,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留存備查;屬于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應逐項(或逐筆)報送申請報告,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企業在申報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過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稅務機關應當要求其改正,企業拒絕改正的,稅務機關有權不予受理。對于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均需作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附件一并向稅務機關報送,即均在匯算清繳時報送。
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簡稱“實際資產損失”),以及企業雖未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但符合規定條件計算確認的損失(以下簡稱“法定資產損失”)。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可以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說明并進行專項申報扣除。其中,屬于實際資產損失,準予追補至該項損失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屬于法定資產損失,應在申報年度扣除。企業因以前年度實際資產損失未在稅前扣除而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企業實際資產損失發生年度扣除追補確認的損失后出現虧損的,應先調整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虧損額,再按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并按前款辦法進行稅務處理。
【疑問⑤解答】目前國家稅務總局未對股權轉讓應當提供哪些資料進行明確,但企業可以暫按原已作廢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的規定執行,即企業報批時需提供如下資料:(一)能證明股權轉讓損失的轉讓協議或合同;(二)原始投資協議或合同;(三)相應的收款和付款憑證、成交及入賬證明;(四)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損失的書面聲明;(五)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主要參考文獻
1. 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25號,2011-03-31
2. 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2007-03-16
【作 者】
古 松
【作者單位】
(湖北十堰兆能水電開發有限公司 湖北十堰 44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