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我國總會計師制度的歷史發展看來,我國總會計師制度正尋求擺脫計劃經濟體制時代下的影響,需要結合新形勢要求,擴大總會計師權責范圍,提升總會計師角色定位。但是,在執行過程中,長期存在著總會計師“沒有位、不到位、放錯位、排末位”等諸多問題,這些問題困擾并阻礙了總會計師事業的有效發展。本文以現行企業總會計師的職業角色定位為切入點,分析現行總會計師制度在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原因并針對這些問題提出了相應的政策建議。
一、現代企業總會計師的職業角色定位
我國企業國際化、市場化程度的不斷提高及經濟的轉型帶來了總會計師的角色嬗變。總會計師要向CFO轉變,就要掌握足夠的話語權,以企業財富掌控者的身份管家,不但要參與戰略決策,還要對企業運營、戰略落地的全過程進行把控,將價值管理、預算決算、資金運營、投資融資、重組并購、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等作為我國總會計師轉型中的重要任務。筆者認為,其職業角色定位具體應從以下幾方面考慮和設計。
(一)財務最高管理者
總會計師首先應定位為企業財務的最高管理者,擁有企業一切與財務相關的資源的管理權利,是企業財務資源調配的第一負責人。在發達國家,CFO普遍手握重權,地位顯赫,但是我國總會計師在企業中并沒有如此高的地位,其話語權、領導力、影響力有待提升。
(二)戰略參與者
現代企業總會計師角色也正向戰略引領者角色轉變,其職能重心正從傳統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及預測分析轉為決策支持和戰略發展,在企業重組、收購兼并等諸多項目中,總會計師不再只是局限于傳統財務評價,更多的是從戰略視角出發進行規劃,全程參與公司戰略的設計和執行,為公司戰略提供財務支持。
(三)價值創造者
隨著企業財務職能的轉換,企業價值管理理念及經濟增加值等價值管理模式的引入和推廣,重塑了總會計師的新職能和定位。如今,衡量總會計師的工作很重要的方面在于看其能在何種程度上使企業轉變成一個優秀的價值管理公司,總會計師已逐步成為企業價值創造團隊的主導者之一。
(四)風險控制者
企業經營必然面對各種風險,如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經營風險、財務風險、外匯風險等,風險管理和風險控制意識必須貫穿于企業運營的始終。總會計師在履職過程中要有預見風險和規避風險的能力,為決策管理層提供化解風險和規避風險的方法,防止財務危機的發生。
(五)魅力領導者
定位為企業高層次管理人員的總會計師不僅要在企業內部,如財務團隊中、決策管理層中,還要在企業外部,如投資者、銀行、稅務、會計師事務所等關聯者中樹立職業權威,爭取話語權,擴大影響力,要勇敢發表職業建議,拓寬財務管理領域,充分體現財務領導力的作用。
二、現行總會計師制度的問題分析
我國自1956年引進總會計師制度以來,雖然有其他制度體系建設在不斷豐富、補充,但是在制度建設、落地執行過程中卻存在不少問題。1990年頒布的《總會計師條例》更是從未修訂過,內容已經滯后,影響了總會計師制度向CFO制度的轉型,制約了總會計師職業和行業的發展,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與社會經濟發展不適應
國務院于1990頒布的《總會計師條例》的制定背景是計劃經濟時期,只針對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業,由事業單位和業務主管部門提出設置總會計師的規范要求。隨著經濟環境的復雜化和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該條例的時代局限突顯,公司制、股份制、中外合資等新企業制度的引入使總會計師規范要求出現了有關法律規定的空白。
(二)在現行法律法規中稱謂不統一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于總會計師的稱謂不統一,總會計師、財務總監、CFO等稱謂在我國并存。目前,“總會計師”稱謂主要集中在國有大中型企業和部分國有企業改制的上市公司;“財務總監”稱謂偏重于上市公司、國有企業和部分民營企業;使用“CFO”稱謂的主要是一些有國際化背景的海外上市公司。稱謂的不統一使得難以對總會計師在功能、職責和權限上取得共識,難以保證總會計師制度的有效落實。
(三)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定位不準
在公司治理結構中,我國總會計師既對國家負責又對總經理負責,這種將外部受托責任和內部受托責任集于一身的總會計師制度設計具有先天的缺陷。現行條例規定“總會計師是單位行政領導成員,協助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工作,直接對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負責”,“企業總會計師由本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門任命或者聘任”。這種制度安排使得總會計師與企業主要行政領導之間存在著先天的依附關系,使其成為企業的“內部人”,使其職責發揮受到極大阻礙,使其在工作中很難發揮出監督作用。
(四)在管理團隊中的地位不高
我國總會計師在企業中的地位與發達國家企業設置的CFO職位的地位差距大,總會計師地位的決定因素除了與我國總會計師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定位不準有關外,還受到總會計師自身素質不高、社會對總會計師重要性的認識不足等因素的影響。更重要的是,《總會計師條例》、《會計法》等法律法規雖然對設置總會計師提出了要求,但并沒有明確如果未貫徹實施應受到的懲處,總會計師的地位得不到法律保障。
(五)職責和權限范圍窄
現行條例存在責大權小的問題。在經濟全球化發展的大趨勢下,總會計師的職業角色定位已發生了巨大變化,其權限和職責定位應當重新梳理,總會計師應當具備的職業責任不僅是負責財務方面的管理和監督工作,還應參與企業的戰略管理、風險管理、流程管理、績效管理、價值管理等。顯然,現行條例在權限和職責上的滯后性已無法適應新時期的要求,總會計師的權、責有必要進行擴大。
(六)任職資格和管理機制不完善
由于我國總會計師行業尚未實行資格準入制度,也沒有建立職業資格認證制度,現行條例中關于總會計師任職資格的條件是否能夠滿足總會計師崗位所需的能力框架和標準缺乏一個權威或官方的認證體系。現行體制中,我國總會計師的任免和聘用也帶有著濃厚的行政干預色彩,缺乏市場化、職業化、專業化;對總會計師的履責評估、責任追究、激勵措施也有待完善,尤其是總會計師現行薪酬結構單一,與企業業績關聯度不高。
三、總會計師制度完善建議
(一)制度修訂
總會計師要在地位和權限上有所提高,離不開法規制度的保障。為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發展和國家化經營要求,應盡快修訂條例;為探索與發達國家的CFO制度接軌,可以借鑒國外發達國家CFO制度在CFO的定位、職責、激勵、選聘和行業自律等方面的內容;同時,《總會計師條例》的修訂還要與《會計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相協調,理順并解決法規自身、法規與法規之間的沖突。
(二)實施范圍
現行條例對國有集團公司,非國有的公司制企業、股份制企業和外資企業等新經濟組織的法律規范要求存在空白。因此,建議擴大《總會計師條例》的適用范圍,不能只對國有企業進行規范,還要照管到我國目前存在的所有形式的公司。同時,應考慮從法律法規上保障其得到貫徹實施,落實具體的監督或主管部門,通過法定約束機制解決當前總會計師存在的缺位和錯位問題。
(三)稱謂統一
總會計師、財務總監、CFO等稱謂并存容易使人們對其功能定位、職責權限的界定在理解上造成混亂,采用一個統一的稱謂對于明確總會計師的性質和社會認同具有重大意義。基于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提出要探索建立與發達國家的CFO制度接軌的首席財務官(CFO)制度的精神,考慮我國的文化背景和傳統慣例,筆者認為應借《總會計師條例》修訂之際,規范統一命名為總會計師并將財務總監、首席執行官的界定分別表述。
(四)任命機制
總會計師從傳統財務功能到參與企業戰略決策和價值管理的職能轉型,使得其成為了企業總經理的合作伙伴,為削弱“內部人控制”、降低代理成本、保障財務信息的可靠和公允、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總會計師的任免應避免行政干預,要能獲得董事會的認可,獲得出資人或出資人代表的認可,明確總會計師要對董事會、出資人或股東負責。
(五)職責權限
總會計師具有在公司治理層面上的監督角色和在公司管理層面上的參謀角色這樣的雙重角色,其職責權限的設計上應體現公司治理和公司管理兩個層面的要求,并、做到“權”和“責”的對稱與統一。筆者認為,2006年國資委發布的《中央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暫行辦法》中有關總會計師應承擔的四個方面的職責和賦予的四項權限可以吸收到條例修訂中,要以規范會計核算、改進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強化價值管理、防范經營風險為工作目標明確總會計師職責,同時規定總會計師在履行工作職責過程中有參與權、主導權、簽批權、監督權及對特定事項的否決權和報告權等權限。
(六)任職條件
總會計師職業角色的轉型和地位的提升要真正意義上得到社會公認,進而得到董事會、決策管理層的認可,其任職資格和履職能力有必要得到權威的職業資格認證。為提升總會計師職業能力的社會公信力,我國政府有必要建立一套類似于美國CMA和英國CIMA這樣的管理會計人才資格認證體系,制定我國總會計師職業資格和能力框架體系,同時要建立總會計師后續培訓機制,不斷提高總會計師的執業能力和專業水平。
(七)管理機制
總會計師自身的道德操守和誠信責任、總會計師合法合規履職的法律責任、總會計師行業的自律管理要求等,應當考慮補充到《總會計師條例》中,以促使總會計行業及總會計師人才發揮其應有的積極作用。一是建議加強總會計師對財務報告的責任,除了依賴企業職能部門和外部審計機構等提供信息外,還要建立個人保證機制,通過簽署個人保證書確保企業的重要信息能被及時、準確、充分地反映,促進和維護企業內部控制機制。二是建議加重總會計師違規處罰力度,改變原有主要以行政處分為主的法律責任,加大總會計師在會計造假中承擔的法律責任,對因虛假會計信息獲得的業績報酬也應當予以返還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等。三是建議建立總會計師行業自律機制,從政府、公眾兩方面對總會計師進行管理,保證總會計師行業的社會公信度,促進總會計師行業的職業化、市場化、規范化。
總之,總會計師制度的發展有賴于政策和法規的完善。總會計師制度是我國總會計師事業建設和發展的保障,為適應經濟環境對總會計師提出的更高要求,我國總會計師制度也應相應轉變,真正使總會計師角色定位準確、管理地位提升、職責權限對稱與統一、任職資格和管理機制完善、作用發揮到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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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國總會計師》編輯部.管理會計:CFO創造企業價值的新力量[J].中國總會計師,2013(09).
(作者單位: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
作者:李志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