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務院國資委日前以國資委令第18號頒布了《中央企業財務預算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預算辦法》)。《預算辦法》的出臺,是國務院國資委加強國有資產監管、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一項重要舉措,對于完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系,進一步提高中央企業財務管理水平,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國資委有關負責人近日就《預算辦法》的內容進行了解讀。
這位負責人介紹說,在現代市場經濟中,推行財務預算管理是大企業實施科學管理的通行做法,不僅有利于改進企業財務管理,而且在戰略管理、資源配置、風險管理等方面都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從中央企業的情況看,目前已有部分企業建立了較為完善的財務預算管理甚至是全面預算管理體系,但部分企業的財務預算仍局限于財務收支計劃,少數企業財務預算管理意識淡薄,難以有效發揮財務預算引導、控制和監督,迫切需要加強中央企業財務預算的管理工作。從國有資產監管工作需要看,“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是《公司法》賦予股東的職權。國務院國資委制定《預算辦法》,是為了進一步解決中央企業經營管理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督促和引導中央企業做強主業、規避經營風險、增強國際競爭力。
記者了解到,《預算辦法》共7章50條,包括總則、工作組織、財務預算編制、財務預算報告、財務預算執行與監督、罰則和附則,主要內容包括:規定了企業財務預算領導機構、企業財務管理部門、企業財務預算執行單位在預算編制、執行和監督過程中的工作職責;從預算編制基礎、編制范圍、編制方法、編制內容和編制程序等5個方面規定了財務預算編制的基本要求;同時從投資、資金、成本費用、擔保、資產損失處理等方面規定了財務預算需要重點控制的內容;規定了企業財務預算報告的內容和報告程序,以及國資委對企業財務預算報告的管理方式;規定了企業預算執行與監督的方式、財務預算調整的情形與程序;明確了企業負責人、總會計師在財務預算編制、執行和監督工作中應當承擔的責任,以及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據介紹,《預算辦法》具有以下特點:一是體現了出資人依法履行職責的現實需要。《預算辦法》依據《公司法》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規定所出資企業應當向國資委報送年度財務預算報告,國資委對企業財務預算編制、報告、執行等進行監督。二是體現了財務預算與企業戰略規劃實施相結合。《預算辦法》規定企業應當以戰略規劃為導向,科學預測年度經營目標。三是體現了財務預算管理與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建設相銜接。國資委區分設立董事會和未設立董事會企業兩種情形對財務預算實施分類管理,未設立董事會的實行核準制,設立董事會的實行備案制。四是體現了財務預算管理與企業重大事項管控相結合。《預算辦法》強調企業財務預算管理應當以收入、成本、費用、利潤、資金為核心,切實加強投融資、擔保、資金、購銷等重大事項的財務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