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背景介紹
“營改增”是指把現行征收營業稅的行業和企業改為征收增值稅,在現行增值稅17%和13%兩檔稅率的基礎上,新增11%和6%兩檔低稅率。目前,“營改增”試點的征稅范圍包括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根據規范稅制、合理負擔的原則,通過稅率設置和優惠政策過渡等安排,向試點納稅人購買應稅服務的進項稅額可以得到抵扣,使得改革試點行業總體稅負不增加或略有下降。
2013年4月10日,李克強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自今年8月1日起將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在全國范圍內推開,并適當擴大部分現代服務業范圍;同時擴大行業試點,擇機將鐵路運輸和郵電通信等行業納入試點,力爭“十二五”期間全面完成“營改增”改革。建筑業“營改增”勢在必行,最遲在十二五期末完成,最快將在2014年執行,具體計稅方法、時間還未明確。
▲▲二、對建筑業影響的利弊分析
1、建筑業營改增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重復納稅
目前的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建筑發包商沒有給分包商代扣代繳稅金的義務,很多情況下承包商須自行繳納稅金。而在實際業務中,由于施工企業普遍存在分包現象,環節日趨復雜,很可能難以將分包份額從總包份額中剔除,造成重復納稅。“營改增”之后,由于增值稅是銷項稅額減進項稅額后的金額為計稅依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規范錯綜復雜的分包關系,減少重復交稅 。
2、促進企業的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
我國2009 年實施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對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允許納稅人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建筑企業也能享受此項政策,這無疑為此行業的更新設備、擴大運營規模提供了有利條件。全面擴圍后,轉讓無形資產的行為將納入增值稅的范疇,這也必將促進施工企業更新技術,加大研發的投入。改征增值稅不僅有利于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同時可以減少能源消耗、降低環境污染,提高建筑業的國際競爭力。
3、促進施工企業精細化、專業化分工
營改增后,實現了完整的上下游各環節的增值稅抵扣鏈條,消除了營業稅重復納稅的弊端,有利于企業專業化分工,提高企業精細化管理水平。企業可以根據不同的應稅項目進行精細化分工協作,將企業業務細分為科研設計、信息服務、租賃、交通運輸、物資供應等不同領域。
4、營改增后建筑業稅負增加
理論上“營改增”后企業的稅負有可能會下降,但是我國大多數建筑企業的管理方法仍處于傳統且粗放水平,企業的財務管理體制落后、寬松的承包模式無法對項目部及分公司進行有效管理,這些都直接導致企業對于進項稅額的管理力度不足。以前年度購置的大量原材料、機器設備等,由于都沒有實行增值稅進項稅核算,全部作為成本或資產原值,從而無法抵扣相應的進項稅,造成稅負有較大上升。因建筑行業特點,企業可抵扣成本中部分支出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無法取得稅務機關代開小規模增值稅專用發票、存在大量部分現代服務業支出抵扣稅率為6%,而低于建筑業“營改增”后適用稅率11%。多家建筑企業的實際測算結論也均顯示 “營改增”后企業的稅負不降反增。
5、建筑業“營改增”后增值稅發票取得困難
企業在取得增值稅發票的過程中遇到諸多困難:一是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按3%征收,建筑企業涉及的上游企業小規模納稅人數量眾多,他們一般不能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二是按照現行政策,勞務費用不能抵扣;建筑企業需要購買的磚、瓦、灰、沙、石等材料,很多都由農民經營,季節性特強,緊俏時,貨主要求現場現金交易,也不可能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種種原因加上稅收征管的政策不統一、不規范、不嚴謹,嚴重地阻塞了建筑企業取得增值稅進項稅的途徑。
▲▲三、建筑企業營改增的稅務籌劃和戰略調整
1、營改增的稅務籌劃思路
(1)比較供應方納稅人資格和價格。企業在采購零星材料時,可以選擇購買一般納稅人的商品,索取專用發票并予以抵扣,也可選擇購買小規模納稅人的商品,雖然不方便抵扣或抵扣較低,但價格很可能相對便宜。
(2)納稅人主體資格的選擇。公司在達到一般納稅人認定條件前做為小規模納稅人管理,可根據年應稅銷售額、進項稅額抵扣等情況,在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之間作出稅負較低的選擇。
(3)交易環節對集團企業整體稅負的影響。企業可充分利用該優勢進行籌劃,使集團的整體稅負降低,但在環節中注意印花稅以及隨主稅征收稅種如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重復繳納的影響。
(4)合理利用稅率差異。建筑業稅率為11%,一般物資稅率為17%,在合理的原則下,充分利用該稅率差異使企業稅負降低。
(5)爭取延遲納稅。考慮盡快取得進項稅發票,盡量延遲開出銷售發票。
(6)爭取優惠政策。增值稅減免稅政策相對較多,如與環保有關的產品或勞務的優惠政策。需要根據單位的實際、面臨的稅務環境、業務人員對增值稅條例的熟知程度等情況,靈活進行稅收籌劃。
2、營改增后企業戰略的調整轉變
(1)由勞動密集型向機械自動化轉變
由于勞務目前還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企業發生的直接人工費和純勞務分包發生的費用都不能作為進項稅進行抵扣。建筑企業如可以引進先進的機械設備和流水線,通過提高機械設備裝備水平和自動化水平,可以減少作業人員,降低人工費支出。
(2)規范各種承包業務的經營模式
《建筑法》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即僅允許一級分包,多層分包違反行業規定,稅務機關通常不允許多層分包開具發票,“營改增”后,仍然面臨多層分包無法取得增值稅抵扣發票風險。因此,盡量減少多層分包情況,同時規避行業風險。
(3)區域化經營
根據目前增值稅政策,在全國范圍內未實現跨省匯總繳納增值稅。無論設立子、分公司,除總機構所在省內設立分公司經報批后可匯總繳納增值稅外,其他均視同為一般納稅人,獨立計算增值稅銷、進項項稅額,就地進行單獨申報納稅。這就造成因收入、成本構成不同,部分子、分公司大量進項稅額留抵,而其他子、分公司沒有足夠進項可供抵扣,使集團公司所屬各子、分公司間稅負不均,整體稅負增加。因此,如無法按財稅[2012]84號執行,則積極爭取同一省(區、市)范圍內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但此項要考慮企業所得稅因素的影響。
▲▲四、營改增后實務操作注意的幾個問題
1、物資、設備采購如何協商價格
營改增后材料設備價格由含稅價改為不含稅價,對于未執行完畢的合同要重新梳理。對方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繼續履行合同;對方為小規模納稅人,若對方同意提供其稅務主管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重新談判協商合同價格,若對方堅持不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合同終止履行。新簽合同時,提供應稅服務方在營改增前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按公司規定的市場參考價協商合同價格;提供應稅服務方屬營改增后轉為一般納稅人的或小規模人的,應研究測算結構性減稅對交易雙方帶來的好處,不能簡單地把原合同單價轉換成不含稅價及稅額。
2、如何進行勞務分包
建筑企業按《建筑法》、《合同法》等相關規定,將工程的建筑勞務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單位,必須簽訂勞務分包協議,盡量采用純勞務分包,小型機具、設備要從勞務分包單價中分離,由本單位自行采購,并按時取得可抵扣的勞務分包發票,杜絕將勞務分包費用轉換成人工費或其他不能帶來任何進項稅額的業務。
3、如何加強固定資產管理
由于存量資產的進項稅不能抵扣,在“營改增”節點前,應該對存量資產進行盤點,及時清理、報廢固定資產,庫存原材料等存貨盡量降低庫存,把存量資產降為最低限。固定資產投資理念應該更新,所需固定資產采用購買或者租賃,采購時間,采購方案,存貨的入庫、支付時間、供應商選擇等均需要進行稅收籌劃,同時合理調劑貨幣資金支付。建筑業施工特點決定,關聯企業資產、物資經常根據項目需求進行內部調撥,該種行為應視同銷售或提供勞務處理。營改增后企業需要考慮調劑方式,在視同銷售與簽訂租用協議間進行籌劃安排。
4、收付款如何進行管理
一要規范合同管理,根據供應商資信等級等確定不同的付款方式,合同中必須明確結算票據提供方式、時間等要素。二要進一步強化資金收付的預算管理,嚴格審批程序。財務人員要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在及時取得合法可抵扣憑證的前提下方可安排資金支付。嚴禁超計量付款現象。三要做好項目所在地稅務部門預繳緩交解釋工作,在業主計價滯后等形成無法及時確認收入的情況下,降低現金提前支付壓力。
【作者簡介】朱建,男,1977年9月出生,籍貫:山東省泰安市岱岳區,單位:中鐵十四局集團有限公司,學歷:本科,職稱:中級會計師,研究方向:建筑企業稅務籌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