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涉外稅務審計的概念
稅務審計指的是稅收機構依照當前國家審計程序和審計技術,審計國家企業的稅款征收業務并進行資料整理的一種稅務管理模式。而涉外稅務審計指的是稅收機構對涉外企業納稅申報信息進行有效性、真實性、合法性的審核,是一種深層次的稅收審核管理模式。涉外稅務審計可以視為稅務審計中的一個分支,并且相對于其他稅務審計,涉外稅務審計在我國的發展時間較長,發展形勢相對較好,對涉外稅務審計中出現的問題研究對整個稅務審計的研究有良好的借鑒作用。
二、涉外稅務審計中存在的問題
(一)涉外企業內部存在問題
涉外企業本身的特殊性導致了涉外企業員工存在一種優于其他國內企業的優越感,這往往會導致企業員工安于現狀,且他們往往不愿意改變自身不符合稅收部門要求的財務程序和制度,導致涉外稅務審計出現問題。中國涉外企業往往存在脫離稅收制度背景的現象,縱使涉外企業的管理者有一定的納稅意義也無從下手。也有一部分管理者思想覺悟不高,為了增加企業利益和自身利益不擇手段,利用中國為吸引外資而提出的優惠政策進行偷稅漏稅,這無疑擾亂了國家正常稅收秩序。部分財務人員的經驗不足,對信息的獲取能力不足,加之中國財會信息失真現象嚴重,財務人員很容易發生漏稅問題。
(二)涉外稅務審計實施主體不明確
目前,我國普遍實行的是“征、管、查”三位一體的稅收管理模式,但在稅務審計的實施過程中會發現,我國稅務審計制度中沒有纖細規定涉外審計的主體范圍,有的審計是稽查員負責的,有的則是稅務管理部門負責,并沒有統一明確的做出規定,極容易導致稅務管理體制出現紕漏,導致涉外稅務審計缺乏效率。
(三)稅務審計體制存在問題
我國涉外稅務審計規程存在一定的問題,整個稅務審計規程看似全面,實則太過籠統,沒有仔細推敲細節,例如規程中規定我國稅務審計專家的一些意見可以視為審計證據,然而究竟那些專家的意見可以采用并沒有明確規定,這就導致許多所謂專家的出現,使得具體執行出現問題。且稅務審計規程中的不少工作底稿存在問題,例如某些工作底稿雖然規定了,但實效性不強,針對性也較弱,這在我國小型涉外企業中體現的較為深刻。我國涉外稅務審計體制存在工作流程規定不規范,審計人員規范意識不強的情況。稅收部門運用審理、選案、檢查、執行四者分離的方式進行稅務審核,但在具體審核過程中,工作人員沒有一個明確而科學的執行規范,審計流程之間制約性不強,缺乏一定的制約性制度與文件。所以工作人員往往只能根據自己的理解對稅務審計進行模糊的摸索,對稅務審計沒有一個明確的法律定位,甚至將稅務審計錯誤地定位成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工作。審計人員在工作過程中往往沒有一個積極的態度,需要提供準備的資料都敷衍了事,一些較為嚴重的問題也不能積極應對。稅收部門對涉外稅務審計強制力不足,立法也相對落后,所以稅務審計遲遲到不到深入的展開。
(四)稅務審計人員的專業基礎素質不高
我國財務審計人員缺少專業素養,工作能力匱乏。審計人員在進行稅務審計的過程中需要用到許多的專業知識,如需要利用抽樣調查、內部控制檢測、分析性復核等專業知識。所以審計人員應有一定的專業判斷和融會貫通的能力,并需要不斷積累經驗。不僅一些新人會出現專業欠缺的問題,稅收機構的高層人員也往往缺少專業知識的更新與鞏固,缺乏專業知識培訓和拔高。他們對專業技術的理解往往表層化,認識較為膚淺,沒有一個全面的、深層次的理解與判斷,這種現象直接影響了審計質量。另外,我國財務審計人員普遍缺少較高的思想覺悟,對待稅務審計這項工作的時候往往只是簡單的進行賬本、報表等文件的查閱,并沒有認真進行審計流程,總是采取消極的態度進行工作,得過且過,沒有積極的態度和上進心。
三、涉外稅務審計問題的解決對策
(一)完善涉外稅務審計制度
涉外稅務審計制度是稅務機關與涉外企業進行稅務審計的規范與制度,涉外稅務審計制度一般包括以下程序:信息收集、案件選擇、審計程序、審計分類、和滯納金管理等。就目前的現狀來看,我國稅務審計制度個規定相對零散,沒有系統化地將他們規范起來。想要完善涉外稅務審計制度,應當按照稅務稽查模式,依照一定的原則實行稅務選案、稽查、審理、執行四項權力分離的辦法,這種方法可以使審計過程中的各個環節即受到制約,又能有所融合。對于稅務選案,選案可以采用雙結合模式,即實現集中選案與分散選案、隨機選案與風險選案的雙相結合。對于稅務稽查,稅務稽查可以采用三結合模式,即實現稅務稽查、涉外稅務審計、納稅評估三者的相互結合,形成一個合理的、明確的稅務審計模式。對于稅務審計,稅務審計應當實現稅務審計科學化與數字化,這樣可以減少工作人員的工作任務,提高工作效率,幫助審計人員進行嚴謹科學的審計,形成正確的審計結論,減少稅務審計中出現的錯誤。對于稅務審計執行,為提高稅務審計執行效果,應當充分加強稅收部門和涉外企業之間信息流通的速度,加強兩者之間的交流與溝通。通過對稅務審計制度的規范,可以讓涉外稅務審計人員做到有法可依,有據可憑,真正走上涉外稅務審計工作的法制化道路。
(二)明確涉外稅務審計主體
目前,我國涉外稅收實行的是“征、管、查”三位一體稅收管理形式,但在涉外稅收審計的過程中卻往往發生審計主體不明確的問題。我國稅收主體一共有兩個,一個是稅務管理部門,另一個是稅務稽查局。人們往往有一個錯誤認識,即涉外稅務審計就是對涉外企業中存在的稅收征管問題以及稅收征管漏洞進行審計。但事實上涉外稅務審計具有評價經濟、監督經濟活動、判斷經濟信息的職能。依照《稅務稽查工作規程》,涉外稅務審計的主體應當是稅務稽查局,并輔以稅務征管部門,兩者相互配合,互相監督。在稅務局高層管理者的領導下,稽查局進行稅務的審計工作,依照法律對經營者、納稅者和其他相關負責人進行納稅的征管和稅款的扣繳。明確涉外稅務審計的主體,有助于對涉外稅務審計程序的規范,提高工作效率。
(三)提高審計人員的專業基礎素質
隨著我國涉外稅務審計要求的提高和對復合人才的重視,審計人員需要掌握的專業知識也越來越多,范圍也越來越廣泛,從基礎的稅法知識、會計知識、審計知識到計算機知識、法律知識、管理學知識、經濟學知識、外語知識等等,都需要有一個較為全面的掌握,這樣才能夠更好的完成涉外稅務審計工作。然而目前我國復合型人才并不占多數,大多審計人員只懂得其中幾項專業知識的運用,提高涉外稅務審計人員的專業基礎素質勢在必行,具體方案包括:對審計人員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業績考核,并依照他們的自身特點進行專業知識的培訓工作,尤其是在提升工作人員內部控制測試、分析性復核、抽樣審計等方面能力的時候需要重點要求;稅務部門內部組成審計小組進行小組互幫互助活動,積極總結工作中的實際經驗,激勵每個成員認真負責的完成好每一項工作;注意加強其他基礎知識如外語知識、商務知識、計算機知識和法律知識的運用,從而推動涉外稅務審計工作的提高。
(四)加強涉外稅務審計技術的提高
隨著我國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審計技術也經歷了一系列的變革,從一開始的賬表導向審計到系統導向審計再到風險導向審計,中國稅務審計法逐漸走向成熟。然而在會計信息發展如此迅速的今天,現行的稅務審計技術和方法依然存在著大大小小的問題,我們必須進行涉外稅務審計技術的改革和創新,才能實現涉外稅務審計工作的根本進步。提高涉外稅務審計技術的具體方法包括:建立專業的 EDP 審計隊伍,進行涉外企業會計軟件可靠性的檢測,及時發現其中存在的隱患,減少數據錯誤;積極加強稅務審計軟件的研發和會計軟件的更新,加強會計軟件與稅務審計軟件之間的關聯;稅收部門的審計軟件應加強統一,并連接于國家稅務總局的中國稅收征管信息系統,加強實地審計與辦公室審計之間的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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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劉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