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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后企業運費的涉稅風險處理

一、混業經營收取運費的涉稅風險
兼有不同稅率或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或征收率。
例1:甲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事酒業行業生產。2012年12月銷售一批貨物給乙企業,并送貨上門,銷售白酒 1 000 000元(不含稅,下同),銷售高粱200 000元,自備汽車運輸收取運費收入10 000元,汽車送貨返回時又為乙企業運貨取得運費收入5 000元。
甲企業的混業經營賬務處理如下:借:銀行存款1 412 650;貸:主營業務收入——白酒收入1 000 000,其他業務收入 ——高粱收入200 000、——運輸收入15 00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97 650(1 000 000×17%+200 000×13%+15 000×11%)。
如果甲企業沒有將混業經營分別核算,則要從高適用稅率征收稅款,高粱銷售收入及運費收入就要多納增值稅。
二、特殊混合銷售行為涉及運費的涉稅風險
稅法規定,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是特殊混合銷售行為。此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銷售,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當分別核算增值稅的混業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如果未分別核算的,由國稅機關核定混業銷售額,地稅機關核定建筑業營業額。增值稅混業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例2:甲企業生產銷售一批塑鋼門窗給乙企業,并送貨上門,同時負責安裝工作。塑鋼門窗的銷售金額1 000 000元(不含稅,下同),運費收入10 000元,安裝費200 000元(含稅)(假設不考慮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甲企業賬務處理為:借:銀行存款1 381 100;貸:主營業務收入——塑鋼門窗1 000 000,其他業務收入——汽車運輸收入10 000、——安裝塑鋼門窗收入200 00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1 100(1000 000×17%+10 000×11%)。借:營業稅金及附加10 000;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10 000。
如果甲企業的混業銷售額沒有分別核算,從而從高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則甲企業的運費就要多納增值稅352.99元[10 000÷(1+17%)×17%-10 000×11%]。如果涉及欠稅、偷逃稅等稅收違法違規行為,還要繳納滯納金和罰款。
三、支付非試點納稅人運費的涉稅風險
“營改增”試點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按照有關營業稅政策規定差額征收營業稅的,允許其以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非試點納稅人價款后的余額為計稅銷售額。應納增值稅額=計稅銷售額×應稅服務適用的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計稅銷售額=(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含稅價款)÷(1+對應征稅應稅服務適用的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例3:甲運輸企業2013年1月承接一項聯運業務,給乙企業運輸貨物,全程運費收入33.3萬元(含稅,下同),支付給非試點丙企業聯運合作方運費22.2萬元,取得丙企業開具的普通運輸發票一張,金額22.2萬元。
甲企業賬務處理為:借:銀行存款33.3;貸:主營業務收入——運輸收入3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3。借:主營業務成本2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2.2;貸:銀行存款22.2。
四、非正常損失中包含運費的涉稅風險
非正常損失與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沒有直接關系,這部分損失中的進項稅額應由納稅人承擔。當貨物發生非正常損失時,必須將已計入該貨物采購成本的運費(購進貨物取得的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價格)和已計入進項稅額的運費轉出。
運費的進項稅額轉出=計入成本的運費×11%(7%)
如果是鐵路運費,則將之前已計入該貨物采購成本的運費(購進貨物的鐵路運輸發票已按照7%計算進項稅額后的余額)和已計入進項稅額的運費轉出。
運費的進項稅額轉出=計入成本的運費÷(1-7%)×7%
例4:甲企業上期購進原材料一批,適用增值稅稅率17%,價款110 000元(其中10 000元為購進時計入成本的運費,入賬發票為貨運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本期因管理不善致使該貨物全部霉爛變質,造成非正常損失。本期應轉出的進項稅額為18 100元(100 000×17%+10 000×11%)。
企業結轉毀損材料的損失時:借:待處理財產損溢128 100;貸:原材料110 00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18 100。

【作  者】
王化敏

【作者單位】
(遼寧稅務高等專科學校 大連 116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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