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對區域性保險專業代理公司進行審計是一項新的工作,本文以江蘇地區為例,從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主要監管規定、會計政策、稅收政策、審計要求等視角探討區域性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審計工作,為區域性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審計工作的穩健發展提供借鑒。
【關鍵詞】保險專業代理公司 監管 財稅政策 審計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是專業性很強的服務機構,如何為其提供有效的審計服務,是擺在審計人員面前的一項新課題。本文試圖對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審計進行探索,以為同行間的工作交流提供參考。
為了說明做好新形勢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審計工作,本文特以江蘇地區為例,在介紹該地區保險專業代理業務特點、監管法規和稅收政策的基礎上,著重闡析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審計工作的做法。
一、保險專業代理行業背景介紹
1.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基本情況。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是指根據保險公司的委托,向保險公司收取傭金,在保險公司授權范圍內專門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包括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業務范圍主要為代理銷售保險產品;代理收取保險費;代理相關保險業務的損失勘查和理賠;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2012年8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保監會”)發布的《上半年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經營情況》顯示, 截至2012年二季度末,全國共有保險專業中介機構2 551家,其中:全國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44家,區域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1 768家。2012年上半年,全國保險公司通過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實現保費收入494.22億元;全國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實現業務收入84.36億元,同比增長21.93%。
2. 主要監管規定。保監會令2013年第7號對《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進行了如下修改:“設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 000萬元,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本規定施行前依法設立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繼續保留,不完全具備本規定條件的,具體適用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設立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符合保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憑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保監會申請延續。
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的代理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資格證書。保險傭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資格的保險代理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不得坐扣保險傭金。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按規定將監管費交付到中國保監會指定賬戶。保監會保監發[2012]10號文件《關于調整保險業務監管費收費標準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對專業中介機構的業務監管費征收標準進行了調整,由按代辦業務營業收入的1.2‰降為按代辦業務營業收入的0.9‰收取。該標準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監管費最少不低于 3 000元。
3. 監管重點。為著力治理保險代理市場小、散、亂、差的狀況,切實保護保險消費者利益,根據保監會《關于開展2012年保險公司中介業務檢查和保險代理市場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保監發[2012]3號)精神,江蘇省保監局決定在全省范圍內開展保險代理市場清理整頓工作。要求各地方保險行業協會積極引導,推動保險中介機構規范、可持續發展。
清理整頓的對象是:以代理保險業務為名為保險公司虛構中介業務、非法套取資金的各類保險代理機構;內部管理混亂、業務長期無法正常經營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許可證失效的各類保險代理機構;已無法取得聯系、名存實亡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存在涉嫌傳銷、非法集資等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有必要予以清理的各類保險代理機構。
二、保險代理公司財稅政策
1. 會計制度。大中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小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但實踐中,樣本地區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在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同時,執行《保險中介公司會計核算辦法》。會計科目的設置在《企業會計制度》的基礎上增設了“存出營業保證金”科目;在“應收賬款”下增設了“墊付保費”、“代墊費用”二級科目;在“應付賬款”下增設“代收保費”二級科目等。
2. 稅收政策。專業性保險代理公司業務經營中主要涉及營業稅(代理、稅率5%)、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等稅種。專業性保險代理公司雇員或非雇員從聘用的企業取得收入的,該企業即為雇員或非雇員應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應按照有關規定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并代扣代繳上述稅款。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1997]103號《關于個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銷、代理等服務活動取得收入征收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雇員為本企業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銷、代理等服務活動取得傭金、獎勵和勞務費等名目的收入(該收入無論采取何種計取方式),均應計入該雇員的當期工資、薪金所得,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可適用《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不征收營業稅。
對非雇員的稅務處理:非本企業雇員為企業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銷、代理等服務活動取得的傭金、獎勵和勞務費等名目的收入,均應計入個人從事服務業應稅勞務的營業額,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規定計算征收營業稅;上述收入扣除已繳納的營業稅稅款后,應計入個人的勞務報酬所得,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保監會《關于明確保險營銷員傭金構成的通知》(保監發[2006]48號)的規定,保險營銷員的傭金由展業成本和勞務報酬構成。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對傭金中的展業成本,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勞務報酬部分,扣除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后,依照《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根據目前保險營銷員展業的實際情況,傭金中展業成本的比例暫定為40%。
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國家稅務局和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我省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的通知》(蘇財稅[2011]35號)根據財政部令第65號《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將江蘇省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規定為:從2011年11月1日起營業稅起征點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2萬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500元。
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30號)的通知,稅務機關應根據納稅人具體情況,對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核定應稅所得率或者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地方稅務機關通常核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稅所得率為10%,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
三、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審計的實施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3個月內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本公司的資產、負債、利潤等財務狀況進行審計,并向保監會報送相關審計報告。近兩年,江蘇地區監管部門規定專業中介法人機構年度結束后,須接受地方行業協會通過公開招標確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由各保險行業協會統一收集審計報告后報送省局中介處。
1. 審計目標。保監發[2005]1號關于印發《保險中介機構外部審計指引》的通知規定:保險中介機構與會計師事務所簽訂年度會計報表審計業務約定書時,應當在約定書上提示會計師事務所重點關注以下事項:保險中介機構是否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保險中介公司會計核算辦法》的規定,設置會計科目,進行會計核算;保險中介機構確認收入和成本的方法是否恰當,年度利潤的核算是否正確;保險中介機構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對客戶資金和自有資金分設賬戶進行管理,以及是否未經委托人同意,占用挪用保費資金,未及時進行保費結算;保險中介機構是否及時、足額繳存營業保證金,以及是否違規動用營業保證金,未繳存營業保證金的,是否投保職業責任保險;保險監管費是否及時、足額上繳。保險中介機構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對上述事項進行披露。
保險中介機構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還可以與會計師事務所約定出具管理建議書,重點關注以下事項:信息化系統能否滿足各項業務發展的需要;法人治理結構是否健全;各項內控制度的設定能否保護本機構和業務委托人的利益,是否有效執行。
江蘇地區保險專業中介法人機構年度外部審計工作應以江蘇省保監局《關于進一步規范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年度外部審計有關事項的通知》(蘇保監發[2011]128號)要求為原則,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內部管理、財務管理、業務管理及其他監管規定的執行情況等方面進行審計,并將詳細審計情況如實反映在審計報告中。
2. 審計重點。保險代理公司行業具有特殊性,江蘇地區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審計在借鑒常規企業審計的基礎上,注意結合行業業務特點,突出重點,根據審計業務委托部門的要求有針對性地開展工作,從而取得了令人滿意的效果。
經過兩年審計實踐,筆者設置了一張審計工作底稿表,進場前先要求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填報。上述表式,便于審計人員把握審計重點,扎實有效地開展審計工作。
據統計,截至2012年末,樣本地區計有區域性保險專業法人代理機構15家(含分公司22家)。2012年樣本地區保險法人專業代理機構實現保費收入2.77億元;樣本地區保險專業代理法人機構實現業務收入0.31億元;樣本地區保險專業代理法人機構業務收入占實現保費收入比重為11%,而全國保險專業中介機構2012年上半年業務收入占實現保費收入比重約為17%,樣本地區低于全國平均水平。
通過連續兩年對樣本地區保險專業代理公司進行審計,發現樣本地區保險專業法人機構業務單一,收入來源以產險公司傭金為主,其中車險比重較大;壽險代理意外健康險卡單業務較普遍,保險代理業務量較大。保險專業代理行業總體發展狀況良好,為服務地方經濟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3. 審計結果。根據行業監管要求,審計人員發現樣本地區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業務管理問題:①總機構對分公司缺乏管理、監控。公司組織形式上為總、分機構,但公司缺乏一體化管理,對外未編制匯總會計報表。②實收資本不到位。股東占用公司資金且期末余額較大;存在變相注冊資本抽逃現象,如固定資產購置異常,汽車購置價偏高且車輛購置數量與企業經營規模不匹配。③保險傭金結算不規范:保險手續費結算未按業務監管要求附明細清單;部分保險代理機構實際結算的代理手續費高于行業協會自律標準,存在變相貼費情況。
(2)財務管理執行偏差:①會計核算不規范、賬務處理不及時、不恰當,主要表現在:部分公司未按監管要求配備財務軟件或未能熟練運用財務軟件;會計人員變更頻繁,賬務調整隨意性較大;會計科目設置不合理、未建明細分類賬;資產入賬不合規,將尚未過戶到公司名下的車輛作公司固定資產核算;“代墊保費”及“預收保費”等未按制度要求進行核算等。②期末庫存現金余額較大,不符合現金管理制度的規定;個別公司資金以個人名義開戶;應收款長期掛賬,賬齡較長公司未組織清收,賬面也未計提壞賬準備。③涉稅風險,主要反映在:如某公司收支增長超過上年,但營業稅金同比下降;部分保險代理公司仍存在按取得的全部手續費和傭金收入扣除支付給保險營銷員(非雇員)的勞務報酬后的余額為營業稅計稅基數計提、繳納營業稅的錯誤行為;公司所得稅匯算清繳未包含分公司;少數公司未代扣代繳業務員勞務報酬的個人所得稅等。
四、結語
為適應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全面鋪開外部審計,審計人員須進一步明確目標,充分發揮審計監督、評價和鑒證職能。審計人員只有提高自身專業素質,用戰略的眼光和敏銳的洞察力,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開展審計工作,才能有效保證審計報告的準確性、適當性。借助外部審計機構的審計報告、管理建議書,希望能推動監管機構更有針對性開展監管,推動保險代理行業健康、持續發展。
主要參考文獻
1. 保險法.主席令第十一號,2009-02-28
2.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保險中介機構外部審計指引》的通知.保監發[2005]1號,2005-01-06
【作 者】
陳春艷
【作者單位】
(江蘇蘇亞金誠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鹽城事務所 江蘇鹽城 22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