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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優惠影響企業研發投資的實證研究

【摘要】 本文以194家至少連續三年在董事會報告中披露研發強度的深市中小板上市公司為研究樣本,引入國際上通用的B指數,并以此構建綜合反映研發所得稅優惠的變量來實證檢驗我國研發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實施效果,結果發現,在控制其他變量后,基于研發的所得稅優惠在促進企業增加研發投資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建議政府進一步加大對企業研發投資的所得稅優惠力度。
【關鍵詞】 研發投入 所得稅優惠 B指數 研發投資

一、引言
關于政府干預研發市場失靈的研究較早可以追溯到1962年Arrow的研究,他在論文《干中學的經濟含義》中指出,技術研發成果具有公共物品性質,由于技術研發廠商難以控制技術的擴散,競爭對手會通過模仿等各種方式來分享研發帶來的收益,這必然造成技術研發廠商承擔了研發的風險但卻不能獲取相應的收益,結果是使整個經濟體系中的自主創新越來越少。
因此,政府必須進行干預,否則整個經濟體系中的研發投入會越來越少。政府糾正研發市場失靈的方式可分為給與企業研發補貼和研發稅收優惠兩大類。目前大多數研究表明政府研發補貼有助于企業增加研發投資。但關于稅收優惠對研發投資影響的研究多集中于行業層面,基于上市公司層面的研究很少。王小榮和王小龍(2009)以2004 ~ 2007年A股高新技術企業為研究樣本,通過分項統計分析發現,企業實際所得稅稅負與企業研發投資顯著負相關。周阿立(2010)以101家上市公司2007 ~ 2009年的數據實證研究發現,企業實際繳納的所得稅與企業研發投資顯著負相關。
我國政府在促進企業增加研發投資方面給與了很多所得稅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
其一,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88號)規定,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在按規定實行100%扣除的基礎上,允許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企業年度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當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結轉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其二,根據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對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當年未享受低于10%稅率優惠的,減按10%征收企業所得稅。此外,現行《企業所得稅法》還規定,企業用于研究開發的設備可以加速折舊,企業技術轉讓所得可享受減免稅等優惠政策。
上述政策已經實施多年,如何用上市公司的數據來構建變量綜合評價政策實施的效果,尚無學者對此做專門研究,本文擬在上市公司層面引入B指數來綜合評價研發所得稅優惠對企業研發投資的影響。
二、理論分析與研究假說
Romer(1986)研究內生經濟增長理論時指出,由于技術研發廠商難以阻止研發成果的外溢,從事研發的廠商無法完全獲取研發成果的收益,最終導致經濟體系中的研發投資低于社會理想水平。我國學者柳卸林認為,創新活動雖是一項私人投資活動,但技術創新的成果并不完全歸技術研發者,因為新產品中所包含的知識和技術具有公共物品性質。比如某一技術研發的產品被消費者消費獲取效用時,其產品的競爭者則會通過模仿、對產品技術進行逆向剖析等手段獲取技術研發的成果來生產類似產品以獲取經濟利益,競爭者通過獲取技術生產類似產品降低了產品的售價,分享了技術研發的收益,對消費者和整個社會是有利的,但削弱了研發者的創新積極性,最終必將導致整個社會中用于技術研發的投資減少。由上述分析可知,由于外部性的存在,研發投資難以通過市場手段達到理想水平,政府必須進行適當干預。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研究假說:研發所得稅優惠與企業研發投資顯著正相關。
三、B指數簡介
B指數是目前國際上普遍認可的研發所得稅優惠衡量工具,在OECD等西方國家得到廣泛的應用,B指數的優點在于能綜合測量研發支出稅前加計扣除、研發設備加速折舊等各種研發所得稅優惠政策產生的稅收激勵效應。
B指數反映的是每單位研發支出的稅后成本,由Warda(1994,2006)提出并加以改進,開始用于評價國家研發稅收政策改革的效果,后來被學者們引入到微觀層面分析研發稅收優惠的作用。
B指數的構建是建立在一定的假設基礎上的,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第一,假定當年有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以享受稅收扣除優惠,且這種優惠不能結轉下期繼續扣除;第二,B指數的研發稅收優惠以所得稅為依托,不考慮營業稅等其他稅種;第三,參照OECD的研發投入比例均值,假定研發支出類別中,經常項目占90%,資本項目占10%,經常項目中勞動力支出占60%,其他經常項目占30%,資本項目中機械設備和建筑項目各占5%。
B指數的計算與各國采取的稅收抵扣制度有關,即以應稅抵扣為主還是稅收抵扣為主,前者是在應納稅所得額前扣除,其稅收優惠強度與所得稅稅率有關,后者是直接按照一定比例從應納所得稅中扣除。
我國目前基于研發的所得稅優惠以應稅抵扣為主,在此以應稅抵扣為例,說明B指數的構建過程,其計算公式為:B=ATC/(1-t)。式中:ATC是研發投資的稅后成本,用每單位研發投資扣除其稅收優惠后得到,t表示企業所得稅稅率,對于實行應稅抵扣為主的稅收體制,假定v表示稅前扣除率,那么每單位研發投資的稅后成本為1-vt,此時,B指數的計算公式可表示為:B=(1-vt)/(1-t)。
如果一國的稅前扣除率v大于1,即實行加計扣除,此時B小于1,表明基于研發的所得稅優惠使得企業的稅收支出減少,或者說政府通過減少稅收的方式給企業研發提供了一定的補貼。B指數越小,表明企業每單位研發投資的稅后成本越低,其研發稅收激勵強度越大。
在實際中,很多學者使用(1-B)來衡量研發稅收優惠強度,具體地說,(1-B)代表每1單位研發支出所享受的所得稅優惠額度,用企業發生的研發支出乘以(1-B)可以得出研發所得稅優惠的具體金額。
國內關于B指數的研究。戴晨和劉怡(2008)首次測算了我國新舊所得稅法下大中型企業的B指數,并基于B指數測算了研發支出所得稅優惠強度,采用2002 ~ 2005年我國各省市大中型工業企業的面板數據實證研究發現,研發所得稅優惠對企業研發投資具有很強的激勵作用。王俊(2011)結合我國稅收制度分兩階段測算了B指數值,并用我國1995 ~ 2008年28個制造業數據實證研究發現,研發稅收優惠對企業研發投資有顯著的促進效應。聶穎和楊志安(2011)基于B指數構建研發稅收優惠強度指標,以我國2000 ~ 2009年大中型工業企業的數據為樣本實證分析得出相同的結論。
本文使用的B指數來源于戴晨和劉怡(2008)的測算值,不同之處在于,我們進一步增加了15%和10%兩檔所得稅稅率對應的B指數。戴晨和劉怡(2008)通過測算得出,我國新舊稅法下企業加權稅前扣除率為140%,結合本文的研究,本文選取樣本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包括四種:一般企業在2008年之前為33%,2008年之后為25%,高新技術企業為15%,重點軟件企業為10%,因此依據上述計算公式和加權稅前扣除率,采用戴晨和劉怡的測算方法,我們得出四種所得稅率下的B指數分別為:0.803 0、0.866 7、0.955 6、0.9294 。
四、研究設計
1. 樣本選取與數據來源。本文選取的樣本來自深市中小板上市公司,由于稅收政策對研發投資的影響在短期內難以顯現,本文選取的樣本至少連續三年在董事會報告中披露研發強度,共194家公司,其中2007年12月31日前上市的142家公司,2008年上市的52家,數據的時間跨度為2007 ~ 2010年,選取2007年以后的數據主要是克服準則變動的影響,初始樣本共724個。由于觀測樣本中有8個樣本當年享受免稅,我們將其剔除,以防止異常值的影響,這樣最終使用的觀測樣本共716個。
研究數據中,被解釋變量“研發強度”和控制變量“本科以上員工比例”直接手工取自于上市公司年度財務報告中,其他控制變量的數據取自于國泰安csmar數據庫。本文使用的實證分析軟件是stata11.0。
2. 變量定義。本文采用國際上通用的研發強度來衡量企業的研發投資狀況。關于研發所得稅優惠強度的綜合衡量,利用上述不同稅率下的B指數,我們計算出對應的研發稅收優惠強度指數(即1-B):0.197 0、0.133 3、0.044 4、0.070 6。接下來我們用企業研發支出(研發支出數據由營業收入乘以研發強度得來)乘以(1-B)來計算企業因研發而享受的所得稅優惠絕對數,最后將這一絕對數除以總資產標準化以得到研發所得稅優惠強度(Brdincentive)。
此外,根據現有研究成果,我們還控制了規模、市場競爭程度、行業、所有權性質、人力資本因素、盈利能力、資產負債率、企業年齡以及年度效應,詳細的變量定義如表1所示。


五、實證分析
1. 描述性統計分析。從表2描述性統計分析結果來看,樣本公司研發強度均值達到4.16%,表明中小板上市公司研發投資水平較高。研發所得稅優惠強度均值為0.21%,表明研發所得稅優惠力度還不夠大。
營業利潤率的均值達到12.2%,表明中小板上市公司具有較強的盈利能力,企業成立時間的均值為8.2年,表明中小板上市公司成立的年限較短。銷售費用率的均值為6.17%,表明樣本公司所在行業競爭激烈。本科以上員工所占比例的均值為23.4%,表明中小板上市公司具有較強的人力資本優勢。統計數據還顯示,73.7%的企業為民營企業,42.2%的企業處于高科技行業。


2. 回歸分析。表3的回歸分析結果所示,Brdincentive的估計系數為4.308,且在1%的水平上顯著,表明我國研發所得稅優惠政策在促進企業增加研發投資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這一研究結論與戴晨和劉怡(2008)、聶穎和楊志安(2011)以及王俊(2011)的研究結論一致。

控制變量的回歸結果顯示,規模越大的企業研發投資越多,高科技行業研發投資顯著多于非高科技行業,市場競爭有助于企業增加研發投資,企業人力資本投資與企業研發投資顯著正相關,資產負債率與企業研發投資顯著負相關,這些都與已有的研究結論一致。
3. 穩健性檢驗。本文研究使用的數據具有截面個體多而時間跨度短的特點,其可能存在由于遺漏一些不隨時間變化且不可觀測的個體異質性因素導致的內生性問題,我們進一步采用2007年12月31日前上市的137家上市公司的平衡面板數據再次進行回歸分析(結果見表4),Hausman檢驗顯示應該使用固定效應模型,實證結果仍表明Brdincentive與企業研發投資高度正相關,表明我國研發所得稅優惠有助于企業增加研發投資。

六、研究結論與政策建議
本文以194家至少連續三年在董事會報告中披露研發強度的深市中小板上市公司為研究樣本,引入國際上通用的B指數,并以此構建綜合反映研發所得稅優惠的變量來實證檢驗我國研發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實施效果,結果發現,在控制了其他變量后,基于研發的所得稅優惠在促進企業增加研發投資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
結合本文的研究結論我們建議:第一,進一步加大對企業研發投資的所得稅優惠力度,比如適當擴大企業研發支出加計扣除的范圍,給與企業更多的抵扣優惠等。第二,制定專門面向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研發所得稅優惠政策,如借鑒西方發達國家對中小企業研發支出按照175%稅前扣除的做法等。
【注】 本文系河南省政府決策研究招標課題(編號:2012B551)的研究成果。
主要參考文獻
1. 戴晨,劉怡.稅收優惠與財政補貼對企業R&D影響的比較分析.經濟科學,2008;3
2. 王小榮,王小龍.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稅負與研發投入的關系研究.財政研究,2009;5

【作  者】
楊大鳳

【作者單位】
(鄭州升達經貿管理學院 鄭州 45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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