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統計法》是整個統計工作的法律依據,它以維護政府統計、規范統計行為、保證數據質量為宗旨,用其引導性、規范性和權威性,提供了統計行政的法律準則,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發揮統計在了解國情國力、指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充分認識《統計法》的作用
1、《統計法》為統計工作開展提供了行為準則。 它是指導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等統計主體在管理統計工作、進行統計活動中與其他相關方面發生的社會關系的行為規范的總稱。它指導統計機構對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和統計咨詢意見,實行統計監督。它的實施,對保障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具有重大意義。
2、《統計法》為保證統計數據質量提出了明確要求。《統計法》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以及各單位的負責人,不得自行修改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搜集、整理的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及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統計調查對象必須依法如實提供統計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
3、《統計法》為統計工作的開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對在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提供虛假資料、拒絕阻礙檢查、破壞統計資料等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還可以處以罰款。
二、充分認識當前基層統計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統計法》對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統計工作等都提出了明確要求,與之相比,當前統計工作還有很大差距,存在的問題還很多。主要是:
1、企業統計機構不健全。在計劃經濟時代,我國曾經建立一套較為完整正規的統計制度,當時經濟主體比較單一,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比重很大,管理難度較小。但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市場經濟的發展,經濟結構呈多元化趨勢。企業沒有建立規范的企業統計制度,基本沒有統計工作崗位,統計報表有財會人員或其他部門的人員代填、代報的現象普遍存在。有少數單位甚至連兼職人員都沒有,隨意性很大,數據質量得不到保障。
2、街道統計人員不穩定影響統計隊伍整體素質提高。為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統計人員要不斷進行知識更新,要有更全面的統計知識和分析研究問題的能力。但在實際工作中,由于統計本身地位不高、基層統計人員配備不足,每個人身上承擔著多個專業的工作。再加上領導重視程度不夠,統計人員更換比較頻繁,往往是統計人員經過兩年的實際工作和培訓,剛剛初步掌握基本統計知識和方法,就去了新的崗位,再來的又是新手,這種頻繁換崗的現狀,造成了基層統計隊伍整體素質難以提高。
3、統計數據質量不高。遲報、拒報、虛報、瞞報、漏報統計數據的現象還不同程度地存在,違背了“實事求是、不出假數”的統計職業道德規范,對統計工作造成了不良影響。有些統計人員本身素質不高,統計專業知識不多,對統計數據敏感性不強,不能正確評估統計數據等等。還有些單位、部門對統計工作不清楚、不了解,不愿配合統計工作,報假數據或拒報,造成統計數據失真。
三、充分利用《統計法》解決基層統計工作中的實際問題
《統計法》作為整個統計工作的指路明燈,我們必須認真學習、宣傳、貫徹落實《統計法》,充分運用法律武器解決統計工作中出現的一系列問題。
1、領導重視,確保統計事業的順利發展。各級領導首先從思想意識上提高認識,認識到統計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把統計工作納入重要的議事工作日程。二是從行動上予以支持,要按照《統計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落實好統計工作人員,并且使之保持相對穩定。三是加大統計經費投入,保證統計工作的正常運轉。四是適當考慮統計人員待遇,盡量減少與其他政府部門工作人員的差距,提高工作積極性。
2、加大統計執法力度,保證統計數據質量。一是配備統計執法隊伍,嚴格執行《統計法》,查處統計違法行為。二是不定期進行數據質量檢查,對虛報、瞞報、漏報統計數據造成統計數據失真的現象要嚴厲查處。三是加大統計處罰力度,對拒報、不配合統計調查的行為依法嚴厲打擊,并對典型案例予以通報,擴大其在社會的震懾作用,起到“殺一儆百”的效果。
3、加大宣傳力度,擴大統計工作知曉率。要借助廣播、電視等媒體力量,加大統計法宣傳力度;最重要的是通過統計執法,擴大《統計法》對外界的影響力。
4、加強培訓,提高統計人員素質。加強從業資格培訓,堅持統計人員持證上崗,使每一個統計人都成為該領域中的行家里手;加強對統計人員思想道德教育,形成“統計人”職業道德規范,促進其“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貧”的決心。
作者:張 靜 單位:青島市市南區統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