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企業在處置所持有的長期股權投資當期,應視所采用的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的不同,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
長期股權投資轉讓和處置時的一個核心問題是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的確定。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后的余額。此處所指的賬面余額具體包括初始投資成本以及損益調整金額。長期股權投資轉讓、處置產生的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同時,被投資企業對投資方的分配支付額,如果超過被投資企業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金而低于投資方的投資成本的,視為投資回收,應沖減投資成本;超過投資成本的部分,視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權轉讓所得,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解答(三)>的通知》(財會[2003]29號)的規定,企業在處置長期股權投資當期,應按以下規定確定納稅調整金額:
按稅法規定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處置損益=長期股權投資處置凈收入-按稅法規定確定的被處置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
按會計準則規定計入當期損益的處置損益=長期股權投資處置凈收入-按會計規定確定的處置時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納稅調整金額=按稅法規定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處置損益-按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規定計入當期損益的處置損益
企業在處置所持有的長期股權投資當期,應視所采用的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的不同,分別確定:
(1)企業按應付稅款法核算所得稅的,應在按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確定的利潤總額的基礎上加上按上述規定計算的因處置長期股權投資產生的納稅調整金額,計算出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并按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與現行所得稅稅率計算的當期應交所得稅,借記“所得稅費用”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科目;
(2)企業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核算所得稅的,應在按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確定的利潤總額的基礎上加上按上述規定計算的納稅調整金額,計算出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并按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與現行所得稅稅率計算出當期應交所得稅。按當期應交所得稅加上或減去當期轉回的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金額,借記“所得稅費用”科目,按當期轉回的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金額,貸記“遞延所得稅負債”或借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按當期應交的所得稅,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科目。
特別提示: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作者: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