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各地應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新聞媒體,努力形成人人知曉人人關注人人遵守政府采購的良好氛圍,贏得社會各界對政府采購工作的大力支持,
急需對政府采購現有的法規制度體系進行根本變革,創新采購模式。
政府采購是公共財政支出體系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市場經濟體制下進一步加強財政資金管理,規范采購行為的重要制度性安排。我國自實行政府采購制度以來,特別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頒布實施以來,政府采購在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由于我國政府采購制度實行較晚,在具體的實踐工作中,還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當前政府采購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政府采購意識不強。政府采購政策宣傳力度不夠,社會各界對政府采購政策缺乏了解或了解不深;個別單位領導對政府采購工作重視不夠,缺乏依法采購的意識;由于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打破了固有的利益格局,政府采購當事人千方百計規避、阻撓政府采購;沒有編制政府采購預算或政府采購預算編制不準確、不完整,采購計劃性不強,采購隨意性較大等等。
(二)政府采購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國雖已基本形成了以“一法四令”(政府采購法、財政部令第18、19、20、61號)為主體的政府采購法規制度體系,各地各部門也結合實際出臺了一些地方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但由于政府采購涉及面廣、環節多、實務性較強,加之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影響政府采購的環境也發生了變化,現有的法規制度體系已不能完全滿足實際工作需要,從而在實際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無法可依、無章可循、難以處理的尷尬局面。
(三))機構設置不合理,人員素質有待提高。目前,全國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有的隸屬于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有的隸屬于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甚至撤銷了政府采購中心;有的隸屬于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有的隸屬于政府等等。機構設置多樣,造成管理難度加大。從事政府采購的工作人員能力水平和綜合素質參差不齊,給政府采購事業的健康發展帶來消極影響。
(四)政府采購規模和范圍有待擴大。2011年,我國政府采購規模達11332.5億元,約占當年全國GDP的2.4%,占全國財政支出的11%。國際上政府采購規模一般應占GDP的10%左右,我國還有相當差距。采購范圍更多地集中在貨物和工程類,服務類項目范圍較窄,而且在工程類采購方面,體制不順,管理不規范,造成工程類政府采購實施不理想。
(五)政府采購標準化建設滯后。政府采購標準化建設是深化政府采購制度的重要一環,目前,我國政府采購標準化建設嚴重滯后,各種文本、技術規范、采購程序、辦公設備配備等缺乏統一的標準,造成政府采購的質量和效率下降,一些地方甚至出現“天價采購”、“豪華采購”、“奢侈采購”等現象,影響了政府采購的聲譽以及政府采購制度的進一步深化和推進。
(六)政府采購政策功能落實不到位。個別地方隨意審批采購進口產品,“節能產品清單”、“環境標志產品清單”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政策執行較差,在招標文件中對采購節能環保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未實行強制采購要求和價格、評分方面的優惠措施。
(七)供應商誠信體系建設滯后。目前,我國尚未建立供應商誠信體系,部門間信息未共享,供應商與其他政府采購當事人相互串通,供應商之間圍標、串標現象嚴重,特別是在中小城市更為明顯,供應商在一處違規受罰,就轉移到其他地方或重新注冊公司繼續投標等等。
二、加強和改進政府采購工作的對策
(一)在現行法規制度框架下不斷改進政府采購工作的對策
1.加強政府采購宣傳。各地應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新聞媒體,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政府采購法規制度、典型案例和具體操作程序及注意事項,努力形成人人知曉政府采購、人人關注政府采購、人人遵守政府采購的良好氛圍,贏得社會各界對政府采購工作的大力支持。
2.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要總結政府采購制度實施以來的經驗教訓,在政府采購法未修訂之前,對現有制度進行清理,該完善的要盡快完善,該廢止的立即廢止,需新建的馬上新建,要通過清理和查漏補缺,進一步完善政府采購制度體系,確保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確保不出現法規制度空白。
3.健全機構,提升從業人員素質。嚴格執行“管采分離”規定,將采購執行機構從監管部門徹底分離出來,改變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的角色;政府采購執行業務已納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不應撤銷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應保留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牌子,可考慮將政府集中采購機構作為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二級單位進行管理,這樣才符合政府采購法律精神。要強化對政府采購從業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實現資格準入制度,加大監督和考核力度,努力提升政府采購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
4.進一步擴面增量。嚴格政府采購預算編制和執行,做到應編盡編、應采盡采。進一步拓寬貨物、工程、服務范圍,特別是服務類項目。加強工程類采購管理,做好與招標投標法的銜接工作,逐步將工程類采購全部納入政府采購管理。達到政府采購占GDP和財政支出的比例“雙提高”的目的。
5.加強標準化建設。夯實政府采購基礎,要把政府采購標準化建設提上議事日程,制定采購文本(招標文件、合同、信息公告內容等)、技術規范、采購程序、辦公設備配置等方面標準化范本和配置標準,建立全國統一的政府采購信息平臺,以進一步提高采購效率和質量。
6.逗硬落實政府采購政策功能。政府采購法已明確要求政府采購要有利于實現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包括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在實際工作中,要在供應商資格條件、評分辦法和標準、聯合體投標等方面嚴格落實強制采購要求和優惠采購措施,確保“節能產品清單”、“環境標志產品清單”、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政策落實到位。
7.建立健全供應商誠信體系。加強供應商誠信體系建設,實現與工商、稅務、銀行、建設、紀檢監察、公檢法等部門信息共享,加強對供應商的監督,杜絕供應商圍標、串標、虛假應標等違規現象,建立供應商“一處受罰、處處受制”的運行機制,促使供應商守法經營、誠信投標。
(二)對現有法規制度體系進行根本性變革
政府采購法頒布實施10多年來,各地各部門出臺了一系列政府采購法規制度,但由于政府采購法本身的缺陷和執法守法意識的淡薄,很多深層次的問題根本無法解決,出臺的制度基本上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要真正實現政府采購公開公平公正、提高效率、節約財政資金等目標,當前,急需對政府采購現有的法規制度體系進行根本變革,創新采購模式。
總體思路是:采購人編制政府采購預算,按批復的預算申報采購計劃;同時委托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或具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對采購項目進行評審,評審價作為政府采購中標(成交)價格;在現場監督下,以隨機抽取的方式抽取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并簽訂和履行政府采購合同。
此種模式需注意要嚴把五關:
一是要嚴把評審關。采購人必須根據批復的政府采購預算,準備好采購項目的詳細資料,委托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或具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對采購項目進行評審,評審價應低于成本價與該行業社會平均利潤之和。
二是嚴把供應商資質關。建立健全全國統一的供應商庫,由供應商提出申請,并提供有關資料,相關部門嚴格審核供應商資質,財政部門復審后錄入供應商庫,實行動態管理。同時,要建立部門間信息共享和溝通機制。
三是嚴把抽取關。具體到每一個采購項目,應根據項目特點,依法合理設置供應商資質資格條件,并錄入政府采購信息系統,在財政、紀檢監察、采購人代表等組成的現場監督小組的監督下,在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符合條件的供應商。
四是嚴把合同履約關。依法履約是確保采購項目按時按質完成的關鍵環節,采購人應成立合同履約監督和驗收組,必要時可邀請相關部門和人員參加,對供應商履約行為進行全過程監督,督促供應商按項目實施方案和采購合同約定認真履約。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采購人和供應商原則上不得隨意變更合同約定,若遇特殊情況需要變更和調整的,必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后才能變更和調整。
五要嚴把監督檢查和處罰關。各相關部門應加大對政府采購行為的監督檢查,特別是對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抽取和合同履約環節,對違反法律規定的,應加大處罰力度,并公開曝光。
作者:廖桂林 單位:巴中市財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