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電力企業雖然已經制定了審計成果運用的相關制度,但在實際運用過程中仍存在一定的問題,需根據工作實際進一步完善審計成果運用的機制及辦法,不斷提升企業抗風險能力,增強企業競爭力。
為進一步建立健全電力企業自我約束和風險控制機制,規范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和審計成果的運用,電力公司構建立體審計體系,形成突出“上審下”、輔以“交叉互審”和“本級內審”的審計監督網絡,完善任中審計、離任審計和專項審計制度;建立每季度審計、監察專題匯報制度,開展審計巡查,加強審計成果應用。同時,公司制定了《國家電網公司經濟責任審計辦法》和《浙江省電力公司審計成果運用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各個部門的職責分工,審計意見的整改落實,開展后續審計或審計回訪,對審計成果的綜合運用及監督考核等。
一、審計成果運用的概念和意義
審計成果是一定時期內全部審計活動及各相關環節獲得的結果,即審計人員在審計實踐中經過實施審計程序,匯總工作成果而形成的審計結論與建議,是審計機構、審計人員在依法履職過程中的工作結晶。審計成果運用是指各單位為落實審計成果所采取的措施與行動,包括執行審計決定、落實審計意見、采納管理建議,對審計發現問題進行整改和綜合分析,制定防范措施,完善內部控制和管理制度等工作。
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轉化利用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關鍵所在,也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發揮作用有效程度的體現,它直接關系到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能否長期有效地開展。2010年12月頒布的《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干部管理監督的相關要求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將其作為考核、任免、獎懲被審計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并以適當方式將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反饋審計機關。”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充分運用進一步發揮了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作用,達到了對國有企業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
二、電力企業經濟責任審計成果運用的不足
雖然電力企業制定了審計成果運用的相關制度,但在實際運用過程中仍存在一定的問題,需根據工作實際進一步完善審計成果運用的機制及辦法,不斷提升企業抗風險能力,增強企業競爭力。
(一)對經濟責任審計認識上存在誤區,使審計成果運用沒有達到理想的效果。某些企業認為對某領導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就是針對該領導干部的審計,把經濟責任審計誤解為對個人的審查。也有的人在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中沒有查出重大問題線索時,便認為是走過場,對審計成果運用不重視。由于認識上的誤區,致使審計成果運用沒有達到理想的效果。
(二)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制度的協調配合機制尚不完善,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全面運用。中辦,國辦《關于切實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意見》中明確要求,要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交流和通報情況,重視和利用審計成果,及時研究和解決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從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電力企業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制度基本上已建立,但對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能各單位的認識不一致,而且各單位普遍沒有出臺具體的聯席會議議事規程,聯席會議的召開和議題的確定都帶有較大的隨意性,在重視和利用審計成果方面的作用也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同時,會議成員單位協調配合機制不夠完善,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審計成果的運用和深化。
(三)相關體制不健全,審計成果利用缺乏制度保障。某些企業存在如下問題:沒有相關制度約束(整改機制、問責制),對問題整不整改、怎么整改、整改到什么程度,主要取決于被審計單位主要領導;信息透明度差,公眾監督乏力;督辦不嚴厲,往往對問題重處罰,輕整改;單位領導不重視,缺乏實質性支持力度;單位審計回訪流于形式,只是蜻蜓點水,敷衍了事;由于體制、機制問題無法整改;對問題避重就輕,選擇性整改。相關體制的不健全,審計成果在具體運用中就無法得到制度保障,影響了審計成果的運用。
(四)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缺乏具體的理論依據和操作標準,對領導干部的公正評價存在一定的難度,進而影響了審計結果的運用。《浙江省電力公司審計成果運用管理辦法》定義“審計成果運用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明確責任、分級負責,協調運作、及時有效的原則”。運用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其中一個重要前提是審計評價必須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經濟責任審計,既屬于審計的一般范疇,又不同于常規的業務審計,具有很強的特殊性。它所評價的對象是領導干部,所鑒定的內容是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直接目的是為監督和管理干部提供重要依據,最終落腳點是“評人”,關系到被審計者的政治生命,政策性非常強。同時,由于經濟責任審計存在著微觀經濟效益易界定,宏觀經濟效益難以把握;經濟效益易確定,社會效益難以判斷;當前經濟效益易確定,長遠經濟效益難預測等問題;另外,審計人員在審計時,存在著審計評價模式簡單套用;將個人評價與單位審計評價混淆;重賬表憑證審查,輕視調查了解;重合規審計,輕視績效評價等問題,不同審計人員面臨同一問題,可能做出不同評價,導致審計評價缺乏真實性、全面性和客觀公正性,增大了審計風險。這在客觀上給組織部門準確運用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增加一定的難度。
(五)經濟責任界定難度較大,也是影響經濟責任審計成果運用的因素。實際工作中,經濟責任界定往往較模糊,不全面客觀。如經濟責任中有直接責任—間接責任、主管責任—領導責任、個人責任—集體責任、主觀責任—客觀責任、前任責任—后任責任、經濟責任—非經濟責任、黨委責任—政府責任(中國國情)之分。在經濟責任審計中往往會對領導干部應負經濟責任概念模糊。導致界定經濟責任的難度和工作量較大,影響到了審計成果質量,也直接影響經濟責任審計成果運用。
三、電力企業強化經濟責任審計成果運用的幾點建議
電力企業經濟責任審計不僅要和干部監督管理相結合,還必須與電力企業治理、戰略管理相整合。審計環境的變化也對電力企業經濟責任審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電力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創新工作思路,不斷探索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利用的形式。
(一)在思想上高度重視經濟責任審計成果運用。經濟責任審計不僅是對領導干部個人應當履行的職責、義務的評價,也是對其任職單位經濟活動的綜合監督和評價。只有在思想上對經濟責任審計及其成果運用有充分的認識,才能確保審計評價的真實性、全面性和客觀公正性。
(二)進一步明確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的職能,完善聯席會議工作制度,加強協調配合。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要切實承擔起領導、規劃、指導和協調的職責,一方面要進一步明確聯席會議的工作職責,完善聯席會議的工作制度,逐步建立起聯席會議的正常運作機制,保證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得到有效運用。另一方面,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和審計部門在工作中要加強協調配合,在審計成果分析運用上要各盡其職,協調一致。有關部門要作好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后續分析研究,對審計成果進一步深化、細化,充分運用到干部教育管理監督中去。
(三)不斷完善法規體制建設,強化審計成果的運用。電力企業雖然也制定了審計成果運用管理辦法,但仍需不斷完善整改機制、問責機制和監督機制等。
1. 建立經濟責任審計決定的跟蹤檢查與整改機制。審計部門應明確專人專職負責對審計意見建議的督促檢查和整改落實,將審計決定落實情況作為年度崗位目標責任制的重要考核指標。實行科室負責人和審計組長崗位責任制,把落實審計決定作為評價審計工作成效的重要內容。對審計部門提出的審計問題,要求被審計單位必須在一定時間內整改完畢,對不能及時整改的要視情況分別采取談話督促、提請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做出處理,或利用法律手段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等措施,保證審計整改落實到位。
2. 建立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利用責任追究制度。明確審計部門同組織、人事、紀檢、監察等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利用部門相互協調、責任認定和責任追究等方面的措施,規范協調溝通,防止出現審計結果與組織人事部門的任用結果出現偏差等方面的問題,達到查漏補缺,防微杜漸的目的。
3. 建立審計成果運用情況監督機制。成立由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組成的機構,及時對經濟責任審計成果運用情況進行監督控制,確保審計成果按規范程序運用到位。
(四)建立一套科學的審計評價體系和標準。不同單位的領導干部之間的經濟責任范圍有差異,不同的審計人員面臨同一問題,可能做出不同的評價,各種主、客觀因素都可能導致審計評價缺乏真實性、全面性和客觀公正性。必須建立起一套科學的審計評價體系和標準,遵循客觀公正原則,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不受外界和主觀因素的影響,全面審查分析各種情況和問題,避免以偏蓋全,更不能用個別指標或事實去評價被審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整體情況。同時經濟責任涵蓋的范圍非常廣泛,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和審計部門必須通力協作,共同研究確定不同單位領導干部的評價標準,研究客觀因素影響的解決辦法,在此基礎上,形成一套科學的審計評價體系,保證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有效性。
(五)充實和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人力資源力量。各單位應重視和支持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充實和加強經濟責任審計人員力量,充分重視對審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和經濟責任審計質量,不斷提升審計成果,為確保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充分運用提供人才保障。
作者:梅 瑜 單位:麗水市云和電力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