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審計廳開展了黨政領導經濟責任同步審計的探索,形成了不少有效的做法。不過,在實際操作中,還存在著諸多問題,亟待研究和解決。
近年來,隨著經濟責任審計范圍的不斷擴大,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同步審計已成為新時期經濟責任審計的新方式和新要求。作為一種新的審計形式,必然帶來許多新的問題。結合當前甘肅省開展黨政主要領導經濟責任審計的實際,總結經驗,從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異同及聯系入手、分析了開展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同步審計的優勢和不足,為進一步推動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同步審計提供有益的探索。
一、地方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異同
(一)地方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間的不同點。
黨政主要領導干部雙方的工作職責畢竟有分工、有側重,因此,對黨、政主要領導干部雙方,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內容、重點和審計評價都應依據其各自職責而有所側重。
1.審計范圍與內容不同。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是由被審計領導干部所應承擔的經濟責任決定的。從總體上看,地方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具有同一性,都涉及地方經濟發展和管理的各個方面。但黨委和政府的職責分工不同,在本地區經濟發展過程中發揮的作用也不盡相同,具體的審計內容各有側重。
2.審計重點的不同。如對地方黨委書記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應以黨委重大經濟事項決策的制定和執行為主線,以經濟決策權為重點,側重于檢查出臺的政策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規、中央的方針政策和上級黨委的決策部署,檢查本地區經濟社會事業發展情況、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戰略的制定情況、重大經濟事項決策和效果、個人遵守廉政規定情況等。對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應以全部政府性資金為主線,以經濟政策執行權為重點,側重于檢查貫徹執行國家經濟法律法規、黨和國家關于經濟工作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和地方黨委制定的政策措施情況,檢查重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政府債務管理情況、個人遵守廉政規定情況等。這樣,審計重點中即關注了決策,又關注了執行,做到了銜接互補。
3.審計評價的不同。責任的界定和審計評價是做好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環節,也是確保經濟責任審計質量的關鍵結點??茖W區分責任、客觀作出評價既是對國家、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個人負責,也是對經濟責任審計事業負責。有關規定已經明確,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將歸入被審計領導干部的個人檔案,對領導干部個人及其所在在地區、部門和單位影響重大。
(二)地方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間的聯系。
黨委和政府共同承擔著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的責任,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其責任具有廣泛關聯性。黨委側重管決策、管監督制度建設,政府側重管實施、管具體事務管理,地方黨政領導與經濟活動相關的主要是經濟決策權、經濟管理權、經濟政策執行權和監督權,決策、管理、執行、監督是一個互相交叉的連續過程?,F階段在我國地方經濟工作中,黨委和政府的關系可以概括為“黨領導一切”、“黨政共抓經濟工作”。因此,在制定一個市的發展規劃及重大經濟決策事項上,市委對政府具有領導權,在界定市委書記和市長共同決策的重大經紀事項責任時,就可以明確地確認市委書記具有決定權,應負有首要責任。黨委和政府對經濟工作的不同職能就決定了對于關系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問題,對于城鄉關系、經濟和社會發展關系、人口和資源環境關系、社會收入分配關系、改革發展和穩定關系等問題,對于中央和地方、當前和長遠關系等問題的決策都需要經常委集體討論,書記就具有最終拍板的權力,在對市委書記的審計評價時就應關注上述內容。而對于涉及到具體的地方財政收支管理、部門重大專項資金管理、執行經濟管理政策等日常性工作,則在市長審計評價時重點關注。對地方黨政領導的經濟責任審計采用經濟責任同步審計的方式適應了地方黨政領導經濟目標一致,重大決策統一,經濟責任相關,權力監督相同的特點,對促進地方黨政領導經濟責任審計深化,提高審計成效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甘肅省在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同步審計中所進行的探索
(一)甘肅省在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同步審計中的探索。
針對地方黨政主要領導干部雙方的工作雖有分工、有側重,但更多的是協調配合、融為一體、密不可分的特殊性,2012年,甘肅省審計廳在對3個地州市6名地級領導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同步審計時,取得了良好效果。其主要做法是:堅持“統分結合、同步實施”的原則,所謂“統”,就是將地方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作為一個整體項目,統一方案、統一組織、統一實施、統一處理;所謂“分”,就是根據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的職責范圍和權限,區分各自的審計側重點,針對領導干部在審計發現問題中各自所起的作用,合理界定和劃分責任,分別進行審計評價。
1.在審計模式上,按照“同期進點、全面鋪開、統分結合”的原則,將市委書記、市長同時納入審計范圍,作為一個整體項目,同時審計、同時報告,最終出具一個審計報告和兩個結果報告。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誰主持誰負責、誰簽批誰負責的原則,科學劃分和評價市委書記、市長的經濟責任,為組織部門監督和考察干部提供了重要依據。
2.在審計內容上,以《甘肅省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提出的“三權一廉”、“五大責任”,進一步理清經濟責任同步審計工作思路,明確應該怎么審。牢牢把握“黨委決策、政府執行”這一基本思路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確定審計的內容與審計重點。
3.在審計服務上,地方黨委政府高度重視,并主持審計結果通報會,召開審計整改落實專題會議,對審計查出問題逐一分解落實,并要求有關單位高度重視經濟責任審計所發現的問題,認真加以整改,深入查找原因,不斷完善相關制度。這為審計整改工作全面鋪開和審計結果的有效運用提供了重要保障。
4.在履職績效評價上,突出對履職績效評價,對事關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重大決策由書記負主要責任即直接責任,對政府管理和財務管理中以及執行黨委重大決策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由市長負主要責任,將定性評價、定量評價以及其他評價方法結合起來,既看領導干部執行國家方針政策時“對不對”,也看他們干得“好不好”,實現了“問效”與“問責”的有機統一。
(二)目前開展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同步審計存在的主要問題及產生的原因。
2012年以來,甘肅省審計廳陸續開展了黨政領導經濟責任同步審計的探索,積累了寶貴的經驗,形成了不少有效的做法,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不過,在實際操作中,還存在著諸多問題,亟待研究和解決。
1.組織協調機制不夠健全,審計計劃性不夠科學,聯席會議制度效果不能夠有效發揮。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制度是紀檢、組織、監察、人事、審計等部門在黨委和政府領導下,共同完成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組織協調制度。但在實際工作中,聯席會議制度的效果并不明顯。經濟責任審計以及黨政領導經濟責任同步審計的工作,實際上主要變成了審計機關一個部門的事。審計機關單打獨斗較多,各部門協同配合較少。比如要開展黨政領導經濟責任同步審計,首先就應做到審計項目安排的科學性和計劃性。而實際工作中,審計項目分布不合理,常常突擊安排眾多項目,審計機關疲于應付,難于合理安排審計力量,達到審計效果。
2.對黨政領導經濟責任同步審計的特點認識不足,責任劃分不準,評價標準不當,審計風險較大。在審計過程中,各單位和人員常常對黨政領導經濟責任同步審計的特點認識研究不足,局限于傳統審計模式,在審計內容和形式上都難于滿足委托部門的需要。同時在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之間的責任劃分上,含糊不清,評價標準不當,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難于采用。許多重要事項,限于手段有限和溝通不足,沒有采取適當的措施查證,審計的風險較大。比如領導干部個人廉政情況,除了接受舉報之外,審計機關常常忽略黨的組織、紀檢部門掌握的重要信息,以至審計承受較大的風險。
3.審計結果運用不理想,沒有與問責制、責任追究制銜接。 在黨政領導經濟責任同步審計后,審計結果的運用最終體現了審計的監督評價職能。而在現實工作中,審計是審計,評價是評價,變成了兩張皮。審計發現的問題,也沒有及時啟動問責制、責任追究制,審計機關費力不討好,嚴重制約了審計作用的發揮。
4.審計人員素質需進一步提高、審計隊伍建設有待進一步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內容廣泛、覆蓋面廣,涵蓋了財政、重大投資、國有企業、社保等各個領域,建設一支復合型的審計隊伍是確保審計質量的關鍵。當前審計任務重與審計力量不足的矛盾比較突出,復合型審計人才的短缺成為制約審計質量提升的重要原因;高素質、復合型審計人才的培養對全面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審計質量不過關,直接影響了審計監督制約權力運行職能的發揮,影響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評價的客觀性,影響經濟責任審計服務國家治理作用的發揮。
5.在逐步推進的過程中,我們發現市委書記和市長的經濟責任界定有時還存在一定的難度。當兩位領導干部的審計結果報告同時提交時,審計評價責任界定不清成為經濟責任同步審計的明顯不足。在實際工作中,市委書記和市長的工作交叉的時候的確很多,當同一事項兩個人共同參與時,雙方都有一定的責任,如何來界定成為經濟責任同步審計的難題。
(三)開展經濟責任同步審計的優勢。
1.有利于提供全面真實的決策信息。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的最終目的是為省委、省政府考察、考核、選拔、任用干部提供依據。那么審計結果是否全面客觀真實,決定著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利用程度。開展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同步審計,將審計內容涵蓋了全部性政府資金。不論市委書記、市長如何分工,他們的職責疊加在一起,必然包括了整個地州市管理的方方面面,不管是財政財務管理、制度建設、還是重大經濟事項等。這樣有利于審計機關開展全面審計,了解掌握該市的全部情況。遇到情況和問題可以進行綜合的分析和調查,從而對黨政領導干部的履職情況作出全面、正確的評價,使審計結果更加全面、客觀、真實。只有這樣才能使經濟責任審計為干部監督管理部門提供更加可信可靠可用的決策信息。
2.有利于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工作效率。開展市委書記、市長的經濟責任同步審計最明顯的優勢是可以提高審計工作效率。雖然市委書記和市長的任職時間可能不一致,但是,無論誰任職早或晚,他們必然有一階段是共事的,因此對同一階段的審計評價必然可以相互借鑒、相互補充?!皶洓Q策,市長執行”,在現階段這種管理模式下,很難區分哪個經紀事項僅是書記參與的,哪個經紀事項僅是市長參與的。市長的大部分重大事項,都是在書記和市長充分溝通和協商的基礎上作出的決定,因此,決策正確與否以及決策的好壞,一般情況下都關系黨政兩位一把手,雙方都有責任。市長管理水平的高低也必然影響到對市委書記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評價。所以,從某種程度上說,審清楚一個事實,對兩位領導干部的評價都有影響。尤其是市委書記和市長同時任職和離任的審計項目,這種作用更加明顯。
3.有利于促進被審計單位整改意見的落實。開展市委書記、市長經濟責任同步審計,能提高黨政干部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認識程度和重視程度。兩位黨政一把手同時接受審計,也有利于審計問題的整改落實。只審計一位領導時,另一位領導往往會對審計工作重視程度不夠,認為事不關己,能躲即躲,免得影響彼此關系。對審計查出的問題也會采取不同的態度,面子上答應很好“馬上改”,實際回訪有時候就會反饋“領導沒說”,造成審計部門還得再次找相關領導協調落實。經濟責任同步審計能避免這種尷尬局面,能同時審計同時出結果,同時落實整改意見,有利于審計處理意見和建議的全面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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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尹 平,劉世林. 2009.《政府經濟責任審計》[M],西南大學財經出版社
作者:邊愷、張衛東、周濟勤、樊具鵬、王海萍、高彥、周子皓
單位:本文系甘肅省審計廳2012年度重點科研課題“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同步審計探析”階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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