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進一步完善稅制,調整中央與地方之間的財權劃分,應加大對地方的轉移支付力度,逐步提高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的均等化水平。
在目前的“營改增”試點中,“收入分配關系不變”原則加上試點行業只是繳納營業稅企業中的一小部分,其影響暫時還比較小。但是,一旦按照現有路徑全國推開,影響就會擴大到全國范圍,涉及所有行業,地稅部門的征繳范圍和地方財政收入的分成都將變成改革不得不面對的問題。營改增看似僅涉兩個稅種,即增值稅擴大范圍和營業稅退出,實際上卻牽動了整個財稅體制。從體制的角度觀察,“營改增”是一個事關財稅體制全局的重大改革。營業稅作為地方第一大稅種逐漸被增值稅取代,現行的分稅制可能在歸屬關系發生變化之后做出調整,增值稅分享體制被打破,勢必對1994年以來的分稅制格局提出新的改革要求,中央和地方的稅收分成關系和財力事權分配關系都將面臨重構。
對于“營改增”后財政體制的調整,目前的試點還沒有涉及,試點期間保持現行財政體制基本穩定,關于財政體制調整的論題還只是在研究階段。地方財力受“營改增”的影響不可避免,最為關鍵的問題自然就是如何解決這一問題,這個問題解決的好壞將直接影響地方對這一改革的積極性以及改革的成敗。對此,國內眾多學者也提出了自己的觀點。
一、中央和地方之間合理劃分增值稅收入
在中央和地方的分成比例方面,有觀點認為應由中央和地方協商重新確立一個增值稅分享的比例,中央分享的比例應適度降低,應提高地方在增值稅收入分享中的比例,適用于所有國內增值稅,并重點把握比例調整的尺度。有學者對這個問題進行了實證研究,董其文(2010)通過簡單測算,認為如果把增值稅收入中央與地方分享比例由現行的75∶25調整為69∶31,則可以保持目前中央與地方的收入規?;静蛔儭垚?、蔣云贇(2010)研究得出,即便提高地方增值稅分享比例至46.8%后,大多數省級行政區基本維持現有的財力水平,但仍有約三分之一的省級行政區的收入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前有較大差異。胡怡建(2011)則提出應根據歷年營業稅與增值稅增長差率來調整中央與地方分享比例,按此計算地方分享比例應不低于50%,而中央分享比例應不高于50%。
在增值稅稅收返還的核定依據方面,施文潑、賈康(2010)提出擴圍后增值稅分成的依據不再僅是各地征收的增值稅數額,而是要在綜合考慮各地的人口數量、消費能力、基本公共服務需要以及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能力等諸多因素后確定。劉明慧(2010)也認為稅收返還不能僅僅依據稅收來源地這個單一標準,還應考慮增值稅負擔在生產地與消費地之間的實際承受情況,故應適當降低發達地區的稅收返還數額,同時提高落后地區的份額,使生產地和消費地都享有一定的稅收收益權。
二、“營改增”與稅制改革
有學者認為,如果近兩年營改增在全國推行,可考慮增值稅的分享比例保持不變,或在調整的同時,對其他共享稅種同時進行調整,例如在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中擴大地方的分享比例,或者把個人所得稅完全劃歸地方稅,同時調整企業所得稅的分享比例。也可以統籌考慮各個稅種,重新劃分中央與地方的財權,重新設定中央稅與地方稅。如果稅制改革在近兩年有較大進展,可以考慮實行營改增的同時對其他稅種一并改革,據此再考慮財權劃分。如消費稅、資源稅、環境稅、房產稅等都有改革的空間和增收的潛力。如此進一步完善稅制,調整中央與地方之間的財權劃分才有扎實的基礎。
三、加強對地方轉移支付力度
對于增值稅擴圍后地方財力縮減的問題,業界一致認為應加大對地方的轉移支付力度,逐步提高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的均等化水平。陳少暉(2011)以1994年分稅制改革以來的財政數據為基礎,應用相關分析,指出增值稅的擴圍改革重構了中央和地方的利益關系,對于地方政府的利益損失可以以轉移支付制度加以彌補。具體來說,增值稅擴圍改革下的轉移支付應逐步取消稅收返還,重構一般性轉移支付與專項轉移支付。一般性轉移支付應根據各地標準收支的差別,設計科學合理的計算公式。同時,加大對專項轉移資金使用的監管,以此來促進公共財政目標的實現。
四、加強地方主體稅種建設
有學者認為營業稅被增值稅取代后,從國際經驗來看,可作為地方主體稅種的當屬在不動產保有環節征收的房地產稅,也包括在我國西部欠發達而資源富集地區的資源稅。也有學者提出應改革資源稅、房產稅,開征環境稅,來夯實地方財政主體稅種稅基。還有學者通過構建地方財力缺口測算模型研究發現,開征財產稅不僅不會對地方財力造成難以承受的缺口,而且能為地方政府創立帶來持續、穩定收入的主體稅種。應構建以財產稅為主體稅種的地方稅體系,或者適時開征如社會保障稅、遺產稅等新的稅種,加強地方稅征收管理體系和保障體系的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