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糧食企業稅收籌劃面臨的客觀方面的風險,要對籌劃過程中存在的潛在風險進行實時監控,適當分散和防范風險,避免給經營活動帶來不必要的損失,要根據企業自身的特色,制定符合企業實際的方案。
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為達到減輕稅收負擔和實現稅收零風險的目的,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取得節稅稅收利益的一種行為。稅收籌劃是一種策劃活動,也是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的一種理財活動,其選擇和安排都圍繞著企業的財務管理目標進行。我國糧食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各方面均有著較大的稅收籌劃空間。結合糧食企業目前執行的稅收政策和實際業務情況,實施有效的稅收籌劃,是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方面。
一、稅收籌劃風險一般的表現形式
稅收籌劃是一種事前行為,其目的的特殊性和企業環境的多樣性、復雜性決定了稅收籌劃的風險與收益是并存的。其主要風險有:
(一)政策風險。一是籌劃人對稅務相關政策認識不足、理解不透、把握不準形成的政策選擇風險。二是政府稅收政策的短時有效性導致的政策調整風險。三是我國現有的稅收法律法規層次較多,稅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共存產生的政策模糊風險。
(二)籌劃風險。一是沒有正確把握企業的政策環境或經營活動內涵,而選取錯誤的籌劃方案導致額外負擔和損失的錯誤籌劃風險。二是籌劃方案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或背離企業整體發展戰略設計的方案選擇風險。三是企業經濟活動(經營范圍、經營地點、經營期限等)發生變化,可能失去享受稅收優惠的必要特征或條件而產生的經營變化風險。
(三)執行風險。一是指科學的稅收籌劃方案,在實施過程中具備嚴格的措施、人才、手段,否則可能導致整個稅收籌劃的失敗,稱為方案實施風險。二是我國稅法對具體的稅收事項常留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因此納稅人與稅務部門就相關稅收籌劃政策理解差異會產生認定差異風險。
二、糧食企業稅收籌劃風險的防范
糧食企業在實施稅收籌劃的同時,也應該對籌劃的風險進行分析和防范。糧食企業稅收籌劃面臨的客觀方面的風險,如經濟形勢的復雜、市場環境的多變、稅收政策的調整、各稅種收入分配的差異、會計制度及其他行業制度的完善等,尤其是糧食企業稅收籌劃具有的長期性特點,更容易產生籌劃風險。
(一)避免主觀失誤對稅收籌劃的影響。由于存在籌劃人員對稅收法律法規的理解不透徹、對稅收政策的調整掌握不及時、對企業其他相關制度的忽視、對經濟環境和行業發展的預期出現偏差等主觀方面的風險,可能導致企業稅務籌劃方法失效,使企業利益遭受經濟損失。因此,作為糧食企業的稅收籌劃方案,要著眼于方案的實用性,綜合考慮籌劃方案,選擇恰當合理的籌劃方法,避免人為因素對方案的影響。
(二)充分關注各方面的稅收利益訴求。企業的稅收籌劃方案中要考慮各級政府的稅收利益。首先,加強與稅務部門聯系,充分了解當地稅務征管的特點和具體要求,爭取得到稅務機關的認可。其次,準確理解和全面把握稅收法律的內涵,關注稅收政策的變化趨勢,做到稅收籌劃方案合法。最后,要處理好稅收籌劃與避稅的關系,使稅收籌劃符合稅收政策的導向性,防止陷入偷、逃、騙稅的境地,減少惡意避稅的嫌疑與風險。
(三)建立切實有效的風險預警機制。要對籌劃過程中存在的潛在風險進行實時監控,適當分散和防范風險,避免給經營活動帶來不必要的損失。可以通過利用現代化網絡設備,建立起一套科學、高效的稅收籌劃預警系統,對籌劃過程中的潛在風險進行實時監控。
(四)綜合考慮稅收籌劃的成本效益。稅收籌劃應遵循成本效益原則,既要考慮稅收籌劃的直接成本,也要考慮稅收籌劃方案的間接成本。只有當稅收籌劃和損失小于所得的利益時,方案才是有效益的。通過比較各個方案的可能收益,進行各種稅種之間的抵消,得到最優化方案。
(五)保持稅收籌劃方案的可調整性。由于企業所處的經濟環境千差萬別,加之稅收政策和稅收籌劃的主客觀條件時刻處于變化之中,故而稅收籌劃方案的可調整性也是衡量方案優劣的關鍵因素之一。雖然從稅收籌劃的方式方法看普遍存在著規律性,但稅收籌劃并沒有固定的模式,稅收籌劃的手段及方式也是多種多樣,要根據企業自身的特色,制定符合企業實際的稅收籌劃方案。
三、糧食企業稅收籌劃方案的現實選擇
(一)充分了解糧食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在糧食企業的各項稅收政策中,針對不同產業、不同地區有所區別,糧食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可以制定相應的籌劃方案。
1.企業所得稅。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法實行部分糧食品種免征部分與減半征收并存的優惠政策,其許多規定為企業的稅收籌劃提供了較大的空間:對設在西部地區的企業,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可以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購置環保、節能、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的通知》(財稅[2008]149號)文件,糧食初加工、油料植物初加工的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此外,對一些特殊優惠,企業也要加以充分利用,從而形成最有利的稅收籌劃方案。例如折舊期限就要適當縮短,最好選擇在稅法允許范圍內的最短年限,增大初始年份的費用扣除,遞延納稅時間,從而減輕企業當期的所得稅負擔,最大限度地提高企業資金運作效率。
2.增值稅。實行免征增值稅和先征后返增值稅的優惠政策。例如對農業生產者及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對部分農業生產資料(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對部分飼料產品(單一大宗飼料、混合飼料、配合飼料、復合預混料)免征增值稅;對化肥生產企業生產的鉀肥實行先征后返增值稅。
3.營業稅。主要實行部分收入免征的優惠政策。在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牧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所取得的收入;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的收入;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
4.城鎮土地使用稅。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94號)規定,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承擔商品儲備業務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糧食企業可以通過準確劃分所使用土地的用途和性質,享受這一免稅政策。
5.其他稅種。進口用于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生產的科學研究的種子、種畜、魚苗,改良種用的馬、驢、牛、羊、家畜、魚苗、大麥、燕麥、高粱等農產品享受零關稅;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免征契稅;拖拉機、捕撈、養殖用的漁船免征車船稅;農用三輪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占用的農用地(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設施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涂等)不征耕地占用稅;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
(二)理清政策性資金收入優惠范疇。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文件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這要求企業正確理解不征稅收入企業所得稅處理的政策含義。即對于企業取得的不征稅收入可以從收入中扣減,但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形成資產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只有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滿足了政策要求,才能作為不征稅收入來處理。
(三)利用企業會計政策的合理選擇。糧食企業在其籌劃過程中,除了充分利用稅收法律法規外,選擇合理的會計政策,也會為企業帶來一定的稅收利益。根據《企業會計準則》關于“確定固定資產成本時,應當考慮棄置費用因素。”糧食企業可以利用這一規定,在固定資產入賬時中就考慮棄置費用因素,預計一定量的棄置費用,防止增加當期利潤,多交所得稅。
(四)使用稅收政策提供的條件。如《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規定: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糧食企業通過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發生方式和時間的恰當安排,推遲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遞延稅款。通過選擇對自己有利的銷售方式,實現推遲銷售額的目的。例如糧食企業生產銷售糧油等貨物大多采取先款后貨的方式,企業可以利用貨物發出日與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兩個時間點,籌劃兩類收入,按照規定分別履行納稅義務。
(五)不同納稅主體的稅收籌劃選擇。增值稅稅法中對于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有著不同的稅率規定:作為一般納稅人,糧食加工廠的增值稅稅率為13%,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減當期進稅額與期初留抵稅額之和。進項稅額依農副產品收購憑證和13%的扣稅率計算進行抵扣,另加取得的符合規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而作為小規模納稅人,糧食加工廠征收率為6%,應納稅額為不含稅銷售收入與征收率之和。在遵守稅法的前提下,究竟如何選擇才能成為最優的稅收籌劃方案,我們可以用下面的案例進行說明。
如某糧食加工廠2006年6月收購糧食金額為90萬元,可抵扣進項稅額11.7萬元,取得加工用電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稅額0.4萬元。假設無期初留抵稅額,合計可抵扣進項稅額為12.1萬元。加工并全部銷售,取得銷售收入113萬元(不含稅收入100萬元),銷項稅額13萬元。依上述公式計算,作為一般納稅人2006年6月應納增值稅0.9萬元,增值稅稅收負擔率為0.9%(0.9÷100×100%)。
同上例,某糧食加工廠2006年6月收購糧食金額90萬元,全部加工銷售,取得銷售收入113萬元(不含稅收入106.6萬元),作為小規模納稅人應納增值稅6.4萬元,增值稅稅收負擔率為6%(6.4÷106.6×100%)。
通過以上的數據比較我們可以發現:兩家糧食加工廠在業務收入、費用支出相同的情況下,一般納稅人比小規模納稅人少繳增值稅5.5萬元,增值稅稅收負擔率低5.1%,因此,糧食企業選擇一般納稅人為主體是最優的稅收籌劃選擇。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企業都可以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一)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二)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除上述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其他納稅人屬于一般納稅人。如果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糧食加工廠應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以降低企業納稅成本。
作者:趙建榮 單位: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財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