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免、抵、退”增值稅計算辦法中,“免”稅指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在出口時免征本企業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抵”稅指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退”稅指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在當月內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于應納稅額時,對未抵頂完的部分予以退稅。由于出口貨物增值稅實行零稅率,除了出口環節免征增值稅外,還需要將為生產出口產品所購進的項目已經繳納的稅款還給出口企業等納稅人。
一、適用范圍
自2002年1月1日起,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自產貨物,除另有規定外,增值稅一律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生產企業指獨立核算,經主管國稅機關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且具有實際生產能力的企業和企業集團。
二、退稅額的計算
按“免、抵、退”增值稅辦法辦理退稅的計算過程為:(1)免征出口環節增值稅。(2)計算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其公式為: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稅購進原材料包括從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和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后者的價格為組成計稅價格,為貨物到岸價與海關實征關稅和消費稅之和。從上述計算公式可發現,出口退稅銷項稅額的計算并非真正執行零稅率,而是征稅率17%或13%與退稅率17%、15%、14%、13%、11%、9%或8%等之差,即“超低稅率”,也即稅法規定的出口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的計算比率。(3)計算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其公式為: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4)計算當期應納稅額,其公式為: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上期期末留抵稅額。(5)計算當期免抵退稅額,其計算公式為: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其中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進口貨物退稅率。由于免稅購進的原材料本身不含進項稅額,因此要通過計算予以剔除。(6)計算當期應退稅額和免抵稅額,若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小于等于當期免抵退稅額,則當期應退稅額等于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稅額等于當期免抵退稅額減去當期應退稅額;否則當期應退稅額等于當期免抵退稅,當期免抵稅額為0。當期期末留抵稅額應根據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期末留抵稅額”確定。
例1:某擁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營內銷和自營出口自產貨物。出口貨物的征稅率為17%,退稅率為13%。2013年2月,購進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價款400萬元,外購貨物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68萬元通過認證。上月末留抵稅款1萬元,本月內銷貨物不含稅銷售額100萬元,收款117萬元存入銀行,本月出口貨物的銷售額為49.68萬美元。1美元=6.29元人民幣。
根據上述資料,該企業辦理出口退稅適用“免、抵、退”增值稅計算辦法,應進行如下退稅處理:(1)免征出口環節增值稅。(2)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49.68×6.29×(17%-13%)=12.50(萬元)。(3)當期應納稅額=100×17%-(68-12.50)-1=-38.50(萬元)。(4)當期免抵退稅額=49.68×6.29×13%=40.62(萬元)。(5)按規定,如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小于等于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等于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即該企業當期應退稅額為38.50萬元。(6)當期免抵稅額=40.62-38.50=2.12(萬元)。
例2:某自營出口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的征稅率為17%,退稅率為13%。2013年3月,購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價款200萬元,外購貨物準予抵扣進項稅額34萬元通過認證。當月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100萬元。上期末留抵稅款5萬元。本月內銷貨物不含稅銷售額100萬元,收款117萬元存入銀行。本月出口貨物銷售額折合人民幣200萬元。
根據上述資料,該企業辦理出口退稅適用“免、抵、退”增值稅計算辦法,應進行如下退稅處理:(1)免征出口環節增值稅。(2)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100×(17%-13%)=4(萬元)。(3)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200×(17%-13%)-4=4(萬元)。(4)當期應納稅額=100×17%-(34-4)-5=-18(萬元)。(5)免抵退稅額抵減額=100×13%=13(萬元)。(6)當期免抵退稅額=200×13%-13=13(萬元)。(7)按規定,如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大于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等于當期免抵退稅額,即該企業當期應退稅額為13萬元。(8)當期免抵稅額=13-13=0。(9)12月期末留抵結轉下期繼續抵扣稅額=18-15=3(萬元)。
三、出口貨物“免、抵、退”增值稅辦法的管理
為加強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增值稅管理,促使生產企業準確、及時申報“免、抵、退”稅出口額,國稅函[2003]95號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對生產企業申報免、抵、退稅的出口額實行與“口岸電子執法系統”出口退稅子系統中的出口數據進行核對的辦法。
出口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即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中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90日內,向退稅部門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逾期不申報的,除另有規定者和確有特殊原因,經地市以上稅務機關批準者外,不再受理該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在報關出口90日內申報辦理退(免)稅手續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過了當月的“免、抵、退”增值稅申報期,稅務機關可暫不按視同內銷貨物予以征稅。但生產企業應在次月“免、抵、退”增值稅申報期內申報“免、抵、退”增值稅,如仍未申報,稅務機關應視同內銷貨物予以征稅。